2008年10月11日 星期六

CDS

近兩星期,這裏好像離開了原本的主題,變成了一個財經頻道。

不要執著了,事實上,最近的事件我需無直接的參與,但由於我尚算了解一些基本的財經知識,這就不得不‘上心’了。既然腦內放了這事,自然,就會寫出來。

今天,我便想討論一下,攪出這個困局的其中的一個元兇:CDS(credit default swap)。

作為電腦人,對由字母併成的簡寫就一點也不迫生,對普通人來說,這便是莫測高深。連香港金管局局長任志剛先生也曾說過:‘I don’t like alphabetic soup!’。好這CDS又是些甚麼怪物呢?

簡單來說CDS就是張‘對賭’合約,又或某程度上可理解成一張‘保險合約’。當你買入了債券,發債機構便承諾了在到期日,清還你本息。債券的風險便是有關機構破產。 ‘default’在英文裏可有很多不同的意思,其中之一便是違約。不論發債機構有多大,評級機構作出了甚麼評級,都有違約可能的。於是,一個穩健的機構,當購入了債券後,也會買一個保險,這就是萬一發生違約事件,都可以拿到賠償,不至於total-lost(完全損失)。

CDS的概念就是一項保險,但它的發明者就很‘聰明’地把它叫作‘swap’,這個文字遊戲就厲害了。因為,一稱為保險,便要受保險條例規管。保險算是個比較成熟的行業,規管法例也相對比較嚴格。例如,概念上你祗可投保你擁有或至少和你的利益有關的東西,例如,你可以為自己的汽車買保險,若發生意外,你的損失便可得到賠償。但你是不可以為一個佰生人的車買保險的。若你可以為不是你的損失而買保險,這便不再是保險而是賭約了!

本來金融衍生工具就是扮演了保險的角色,但由於無規定你必需擁有相關的資產,所以,絶可以變成‘賭約’!CDS本來就可以是一項非常穩健的東西,當機構購入了債券,打算收取長線利益,為了免去發債機構違約的風險,便向第三者購買一份‘保險’。但若機構根本沒有債券而發行CDS呢?那麼,CDS的價值便可能遠超相關債券。舉一個例子,一間公司發行了價值一億元的債券,公司倒閉了,最差情況便是完全損失(total-lost)。可是,原來,其他金融機構經已賣出了價值十億元的CDS合約。於是,當這公司倒閉時,損失便可以是十億(或十一億)!當然,有人輸,自然有人贏。但當大部份財經機構都輸大錢時,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就會被動搖,甚至是崩潰!

據我的理解,有些‘雷曼迷你債券’根本就有CDS的概念,但與機構間買賣的CDS有一點不同之處,這就按金的問題。就如你向保險公司購買一份十萬元的人壽保險,你便要每個月向保險公司交保費。拿錢就祗有當你去世後,你後人的事了。這就是由於你相信保險公司,於你去世後,她會‘有心’也‘有力’去付你這十萬元!但當你買了這些‘迷你債券’,你便是向金融機構賣出了保險,但金融機構沒有任何理由相信你會有‘能力’付款。所以,他便要你存入‘全數’的‘保價’。這就好像保險公司先付十萬元給你,而你就訂立一張合約,你每月會付保險公司一百元,若十年後你尚未死,你便退還這十萬元。

現實上,當然沒有保險公司會做這種‘蝕底’(吃虧)生意。‘蝕底’的永遠都是‘小投資者’。‘迷你債券’還有一點要留意,並不是你自己向保險公司買保險。而是有一間公司向你推銷一份合約,這份合約的條文是類似這樣的。你在公司存入十萬元,為期一年,在這年內,她們每月會發放300元‘利息’給你,條件就是祗要香港特首曾陰權先生、首富李嘉誠先生和列出的另外八位知名人士,在到期日時還在生,你便可取回全數十萬元,每死了一個,你便少收一萬元!

現在,十個人還是會行會走!一個都沒有歸古!但是,和你訂立‘賭約’的公司破了產,你的十萬元便‘涷過水’了!

對不起,若有雷曼的苦主看到這篇文章,他們很可能會呼冤,他們就從不知道自己是買了這樣的‘合約’。是啊,這類複雜的衍生工具,根本就不應買給‘小投資者’!

但利之所在,有甚麼事做不出來呢?是次事件,其實正正顯示了香港財經監管政策的失誤。現在亡羊補牢才是最重要的!

沒有留言:

網誌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