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7日 星期六

法中之法

香港有個名為‘民間電台’的組織,一直都在挑戰香港的電訊條例,使用FM頻道作廣播,被政府多次查封,最後鬧上法庭,幾個月前,地方法院的法官判定香港政府違憲,及後香港政府上訴,技術性擊倒,現在好像是發還重審。

常人會想,他們明明就是犯法,清清楚楚的是違反了有關電訊條例,為甚麼會在初審時得直呢?

這種想法,正正就是忽略了普通法的一些重要原則,例如,憲法的凌駕性,又例如,法例是否合乎自然公義原則等等……

用容易理解之語言說,這就是‘法中之法’。舉一個誇張一點的例子,若美國經過立法程序,為了國家利益,要殺害所有在美的華裔人士,但這法就極有可能會無效,因為這就違反了美國憲法的精神。就算是‘依法殺人’,都極有可能要負上刑責!

事實上,美國不乏法例或案件被判定為違憲而無效的例子。憲法就是基本大法,代表著全國人民的共識,有些國家的入藉誓詞還包括效忠憲法的章節。

是次原審法官的觀點,就是香港的電訊法例,違反了基本法內規定的言論自由的基本原則。大氣電波乃有限的公眾資源,所以政府有必要加以適當的分配。但發出有關電台牌照的條件,應是公平和公開的,條件可以很嚴格,但就必要切實可行,當有關申請者乎合有關條件,便應獲得有關牌照。

理論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有出版自由的,任何人符合報社的條件,都應可辦報。但申請報社牌照的條件包括要有公司擔保(俗稱舖保),但自公有制的推行,公司在國內經已不存在,這等如根本不會存在合法的民營報社。

明顯地,這便是違憲,在開明的社會必受到嚴重的挑戰!當然,我們是可以修改憲法,取消對國民言論自由的保護,但除了一些極端的獨裁者外,又誰敢這樣直言呢?

香港政府的電訊條例,基本上就沒有清晰條文,說明電台發牌的步驟和條件,這便足以構成違憲!

另一著明例子便是德國有法官於二次大戰時,‘依法’把猶太人送進集中營,戰後便成為了戰犯,他自辯時便堅持他是‘依法’辦事,何罪之有?但問題就是這些法律,嚴重違反自然公義,就算是十億人投票,要殺死一人,按自然公義的原則都是無效和違法的!希特勒可制定法律,把猶太人送進集中營,但這有違自然公義,執行者就全都要負上刑責!

再一次,法律並不是‘常識’的想當然,特別是普通法,並不如一些電視法律節目,找個別律師說這該是怎樣,那又該是怎樣,特別是新立的法例,很多時都要有案例上訴至終審法院,才能在很多法律觀點上論定。單是在一個簡單化的環境,說一些想當然的結論,這已違反了普通法的基本原則!

若真的遇上‘官非’還是要盡快請律師,有必要時,還要多請一兩位,多聽不同的法律意見!

人命何價

有好友回應了《陪審團與包青天(二) 》,他對我對中國的人民英雄‘包青天’有負面的批評有所異議。

好友說得對,我的確是有點誤導讀者,其實我並沒有對‘包青天’作出任何價值判斷,這就是我經常說的,我們要在歷史場景(historical context)去了解歷史才算公道。

‘包青天’實在就祗是民間傳說,是人民對好官的投射。我們今天所說的普世價值,如人權、平等、自由等等……都不存在於中國歷史!嚴刑逼供,是理所當然的;一人犯法多人受罪的所謂‘連坐’,也普遍為人所接受。平等!?‘偉大領袖’就不是指導我們要按人的出身定其貴賤嗎?‘龍生龍,鳳生鳳,老鼠生子打地洞!’,人生來自由平等的概念,就好像從未在中國出現過!

一如我一直所說,法治就和科學一樣,問題並不出在中國,而是西方出了突變,人權、平等、自由等等,算盡也祗有幾百年歷史,但不論我們有任何價值判斷,這些突破性的概念,就推動了整個世界的發展。

中國的司法水平,其實一直都領先西方,就以清朝為例,其對刑法的嚴謹,實遠超今天很多地方。例如,按大清律例,死刑必需由六部覆核,六位高官在文件上簽署,便要對案件負責,最後還要由皇帝親筆鈎決,有一些‘名案’,例如甚麼‘楊乃武與畢秀姑(小白菜)案’,今人多以嘲笑態度視之,但想深一層,我們便可發覺清朝對死刑是何等的慎重!一雙‘證據確鑿’的死囚,還有這麼多的上訴(告)機會,對口供和證物居然有如此嚴謹的保護和保全,以至把死者屍首運京覆驗,更挑戰首次驗屍時所犯的技術錯誤,看來和今天很多地方的司法水平比較,就先進十萬八千里呢!

本來,我並不想這樣比較,但事實正是如此。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採用二審終審制,就算是死刑,一審結案後就祗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一次,有些還是在極短時間內(甚或同日)進行上訴,上訴也可能在極短時間內駁回,人犯便可能會立刻押付刑場槍決,類似‘楊乃武與小白菜案’如此慎重和曠日持久的上訴,就絶無發生的可能。

人命何價!?

2009年6月24日 星期三

陪審團與包青天(二)

上文提到陪審團祗應考慮法庭上控辯雙方所提出的證供,而不能自行加入其他資料,就算這些資料個別陪審團確信為真。

這就與一般人印象中的法律有很大分別,明知某人是罪犯,但若按上述原則,可能便要放走他,這樣的判決,又豈是正義之舉呢?

但問題的核心在於,若陪審團考慮法庭以外的資料,當事人不就是連辯白的機會都沒有?就以上文的‘弱女打刧壯漢’為例,陪審員可能因外型或其他因素而斷定被告是位‘弱女’,但原來她是柔道黑帶八段,這便是辯方律師不提出的背後原因,若他一提出被告是位‘弱女’,那麼,控方最少可以盤問其是否懂任何武術,她便不可以不回答。

上文我說到法官好像位老師,教陪審員如何去判案,但實情並非這樣簡單,在法庭上的一字一句,都會有精確記錄,法官所謂的‘引導’其實是極度‘官腔’的,原因就是這將會是上訴的重要理據,若法官的引導犯上任何技術錯誤,‘錯誤引導陪審團’便是上訴及推翻判決的極佳理據!

同理,陪審團若以個別成員對法律的理解作為判斷原則,這也是極嚴重的問題!若他的‘個人理解’有誤,控辯雙方就再無辯白機會了!

我們常把法官比喻成球證,球證在球賽中執法,應不偏不倚,不能偏幫其中一方。這個應是大家都認同的概念。那麼,法官執法又是否該不偏不倚,不偏幫任何一方呢?我想很多人都不是這樣想。特別是香港的‘低能編劇’,在他們的筆下,公正的法官是應偏幫‘正義’的一方的!

問題就是用甚麼標準來定那方是‘正義’!嫉惡如仇?那麼便是偏幫控方了。為‘無辜’的被告申冤?這便是偏幫辯方了。

中國歷朝的律法雖有不同,但大原則都是行政、執法和司法權都落在同一官員身上,當一地知府‘千辛萬苦’追捕到一犯人,你還相信有不偏不倚的審判嗎?中國人有所謂‘生不入官門,死不入地獄’的說法,原因就是不論是非曲直,若惹上官非,就所謂‘唔死都重傷’,你被官府捉去,又再由官府審訊,你還有不重傷之理嗎?

‘包青天’便是一種民間對官的神話化產物,‘包青天’就是會很例外地‘偏幫’犯人,為犯人調查及申冤,在今天的開明地區,人就是該有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警察(不是法官)該公正調查和搜集證據,這些都是理所當然的。但‘包青天’的故事就是發生在宋朝!

但‘包青天’式的概念,卻深深藏於每個中國人的心底,前一段時間,我在一個隅然機會看了半套甚麼‘老婆大人’的電視劇,其編劇筆下的‘正直法官’就是要參與調查,居然在法庭上說要查這個、查那個。我的天!這是警方和檢控官的責任,法官無權干預。她已再不是球證,而是下場踢球的球員了!在實行普通法的地區,天理不容!

鄧小平就堅持中國不會行三權分立制,雖然,三權分立並非走向現代化的必要條件,但如現在中國的行政、執法和司法權都集於相同的人或機構上,要我相信其判決是公平中立,就實在有違我的理性思維了!

官員的私德,本就可以和政府行為分開,但市民是否對司法制度有信心,才是問題的核心!若鄧玉嬌案發生在香港,可能並不會弄出如此嚴重的風波,因為香港人尚會相信,政府可能會包庇一些犯小錯的官員,但說到如謀殺強姦等嚴重罪行,就誰都包庇不了,司法程序一經啟動,整個審判還是會公平、公正和公開的!案件不發生也發生了,若調查和審訊都是公平的,問題也會漸漸淡出。

陪審團與包青天(一)

涉嫌暗殺李柱銘案終開審了,被告的控罪為‘攜帶槍械及彈藥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及無牌藏槍’這終解開了我在《民事與刑事(一)》提出的部份疑問,最少,他並沒有被控‘意圖謀殺’.

但更值得留意的一點,就是法官提醒陪審團,由於傳媒經已廣泛報導有關案件,陪審員應完全忽略傳媒的報導,他們祗應,亦祗可考慮法庭上所提的證供.更不可自行搜集資料!

這就說明了一個普通法的重要概念,這就是我在《程序公義(一)》提到的‘程序公義’,陪審員祗可考慮由控辯雙方所提出的證供和證據,除此以外,就不可加入其他任何的考慮!

例如,一個弱女涉嫌打刧一個武功高強的壯漢而被送上法庭.本來,辯方應以這弱女既無武器,又打不過壯漢,怎會成功威迫壯漢交出錢財,並迫令其脫光衣服呢?這就一點都不合理,就是控方證據的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這便對弱女有利.按常理推斷,亦該如此.

但是,假若辯方並沒有提出上述論點,理論上,陪審團便不能考慮,這便是陪審團不可自行搜集資料的一個引申!這還了得,明知這不合理,但又不可考慮,這是甚麼邏輯呢?

其中一個背後的理念,便是權力分立的原則,執法機構負責搜集證據,檢控官負責刑事檢控.而辯方律師便負責挑控方證據的疑點.陪審團就以‘常識’在法律的框架下考慮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而法官就負責保持控辯雙方的辯論都合乎法律程序的要求、引導陪審團、若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便負責量刑!

上面提到的‘引導陪審團’便是一個重要的法律程序,曾有一‘低能電視劇’,說一班陪審員準備作退庭商議,大部分成員都似乎未商議已有定論,獨一人排眾議,便被令另一成員責令:‘你懂不懂法律的?’香港的規定我並不能完全肯定,但在美國(若不是原則上禁止的話,也是極大部分的州的法律)法律專業人士是禁止當陪審員的.因為,陪審員就是要用‘常識’而非法律專業知識來作判斷,這是對純技術性辯論的一種平衡.但又要陪審員不偏離法律原則,理論上,便要靠法官的引導了.

法官會於陪審團退庭商議前,對相關的法律觀點和判決原則,指導陪審團,例如,謀殺案的審理,法官就要指明被告無需證明他沒有殺人,任何控方證據的疑點利益都會歸於被告,又會說明謀殺的定義,和要判定罪名成立,需符合的條件.由於,謀殺案是可改判為誤殺的,法官也要說明有關改判誤殺的條件云云……

個別陪審員就算熟讀法律條文,理論上,都祗能應用法官在引導時所列舉的觀點和原則,就算法官所引述的條文或原則有誤,陪審團也要照跟從!

明明弱女打刧壯漢不合理也不可考慮,法官引述的法律觀點明明有錯也要照跟,這還有公義嗎?

這樣規定的背後理念,下文再討論!

2009年6月21日 星期日

自欺欺人

有一次,我聽到一位高談闊論的長者說:‘糖尿檢查好易過,祗要檢查前吃點藥便可以了!’

按香港法例,建築工程需定時向化驗室提供三合土樣本,以測定其強度是否符合規格。但幾年前,就有電視台拍攝到工人為樣本‘特別施工’,還說是該這樣做的!

我不熟悉建築法例,並不能完全確切的說。但按常理推斷樣本就是樣本,向樣本‘特別施工’其實經已是造假和瞞騙行為,參與人士可能經已干犯了刑事罪行,但整個地盤都視這為理所當然的!

地盤造假,先不論是否合法或合乎道德,但都是利益問題,尚可以理解。但就連糖尿檢查都要自行‘造假’就實在難於理解!若不想接受治療,為甚麼又要花錢去做檢查呢?難道在檢查時造假,得出一個合格的讀數,就代表解決了問題嗎?

可能我們不獨喜歡‘拜神’,還喜歡拜‘數字’,身體檢查的目的並不在要了解身體的真實狀況,而是要追求一個數字!

我們可能經常會以數字來‘騙人’,但有趣的是,漸漸,我們也自欺起來!

有時,我們對‘數字’的迷信,已達極度的非理性。例如,不論是否肚餓,都必要準時進三餐,還有很多人說,不肚餓也要吃!又甚麼定時進食是好習慣云云。

有所謂‘奶粉罐治嬰兒’的說法,奶粉罐寫道:‘每次四安士,每四小時一次’。不論嬰兒是飽是饑,都必要是四安士,也就算嬰兒睡得正甜,都要弄醒他吃奶!

不否認數字是會有參考價值的。例如,沒有照顧嬰兒經驗的人,便可以奶粉罐上所載的份量試試,但若嬰兒吃了大部份便不想再吃,有必要‘強迫’他全吃嗎?又或嬰兒的胃口很好,為甚麼不給他多一點呢?同樣,睡覺就比吃奶重要得多。有必要四小時吃一次嗎?

住在都市的人,根本就不會吃得不夠,少吃一兩餐不單不會死,反會對身體有好處!一日三餐,令人鮮有餓的感覺。上次,你是何時感到肚餓的呢?肚餓時吃東西才是我們身體的設計。

有人問禪師,禪的最高境界是甚麼,禪師答:‘饑時食;疲時睡。’不要以為這很易,你能做到嗎?

2009年6月19日 星期五

皇恩浩蕩

我曾看過一集‘包青天’,一個犯人經過千辛萬苦,受盡酷刑,最後‘包青天’終還他一個公道,他便在公堂上,謝主隆恩!

按廿一世紀的普世價值,人就是應有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拿回些本來屬於自己的東西,還要多謝拿走這些東西的人,這是甚麼的邏輯呢?事實上,不單不應感謝,在這集‘包青天’內,明明就是官員有嚴重的失誤,而官員代表皇帝,若在現代開明的社會,不單不應多謝,若有足夠刑事證據,當然要刑事起訴涉案官員,就算沒有足夠的刑事證據,也應紀律處分,而且,還應向上問責,政府至少都要向受害者道歉賠償,甚或引咎下台!

當然,‘包青天’的故事發生在宋朝,所謂‘雷霆雨露是君恩’,‘君要臣死,臣不死是為不忠’。當時,不論皇帝和朝廷做了些甚麼,都永遠是對的!官就是官,民就是民,官是要講官威的,不威逼一下民,又何來官威呢?民告官,宋朝的律法我就不大清楚,但按大清律例,就算得直,也要發配三千里。

不要想這些事情祗發生在一千幾百年前,前幾天,鄧玉嬌案審結,她獲得釋放。她便在法院外感謝共產黨!但問題是涉嫌強姦她的,最少有兩名官員,在國內,官就必是共產黨員,黨員做出這些卑鄙無恥的行為,最低限度,黨是否也應負上道德責任呢?更何況,中國是共產黨領導的,涉案人士就是使用著由共產黨而來的公權力去犯案!審訊涉案者、追究包庇官員、以至向事主道歉賠償都來不及,又談甚麼要事主感謝呢?

很多人批評外國人的性觀念太開放,常常亂搞男女關係!這可能是事實,但請想想,若外國有官員,以公權力強姦民女及後還發生包庇情節,這就隨時會拖垮整個政府!不要說強姦,克林頓祗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在白宮和女見習生發生非性交的性接觸,貴為總統的他,也逃不過大陪審團的窮追猛打,這便是美國了!

若以相同標準量度‘偉大領袖’,以一日最少兩次,少說都有廿年來計算,那麼‘偉大領袖’就不是最少都要接受萬多次審訊嗎?

不會的,‘偉大領袖’做過甚麼,害死了多少人民,如何傷害中國文化,甚或,把我們變成與整個世界為敵的魔鬼,等等……一切都不重要,更不用說亂‘性’了,最重要的是他是‘神’,既然是神,那又何須計較他做過甚麼呢?拜關帝的人會清楚知道關公的歷史嗎?同樣,要拜‘偉大領袖’當然不用知道他的所作所為。中國人就是要‘拜神’!就是要‘拜魔’!

2009年6月17日 星期三

法律與公義(二)

上文說到有兩則近期新聞引起了我的注意,上次說了‘緩交少女’事件。今天,我便說說另一則,這就是一輛小巴所引起的嚴重交通意外。

以前,當我站在斑馬線前,大部份汽車都會停下,讓我先行。按交通法例的規定,司機必需慢駛通過斑馬線,遇有行人過路,特別是汽車尚未駛入‘之字線’,汽車便應在斑馬線前停下,讓行人過路。

回歸後,我感覺到的一個明顯改變,就是香港駕駛者的駕駛態度。現在,很多駕駛者根本就不會在斑馬線禮讓行人,我便曾有在斑馬線前久等的經驗!我曾說過,‘法律’應該是用來管‘大是大非’的問題,日常生活的很多事情,我們未必要事事求諸於‘法律’解決!嚴格來說,在斑馬線不讓行人,經已干犯了交通法例,但執法就比較困難,一地之文明程度,便可從這些小節中反映。讓與不讓,實際就是道德和修養的問題!

又例如,有一次,我到一甲級商廈裏的餐廳進餐,出入這些商廈,本來就有一些不成文的行為守則,例如,在繁忙時間,大家都會自覺地讓先來者先用升降機,但這次,便有位少年,走在眾人之前,我輕聲提醒,但有一男士就以我不能完全聽懂的語言(註)反駁,大概意思是‘這是個講機會,講醒目的世界,我的兒子可爭取搶入電梯的機會,這就是他的本事,排你X的隊!’香港再不是以前的香港了!

很多時,看似是小事的東西,實在是會引起極嚴重的法律後果的。違反交通規則便是一個好例子,就如是次的嚴重交通意外,司機便可能要負上嚴重的刑事和民事責任!又例如,有一次,我在光天化日的鬧市,發現一輛類似跑車的體物,居然衝紅燈奪塵而去,附近沒警察,沒有做成交通意外,有關司機便‘自由自在’,但若發生交通意外,這司機便極有可能會被控‘危險駕駛’,這便是嚴重的刑事罪行,若有人死亡,其控罪便有可能是‘危險駕駛引至他人死亡’,甚或是‘誤殺’,入獄機會極高!

按香港的交通規例,小路是必需讓大路的,不同的路口還會有進一步的規定,例如塗上雙白線的路口,小路出大路時便一定要停車,看清楚後,才可駛出。就算肯定大路無車,也必需停一停!但現在,很多司機都不再理會這規則了,一見大路無車,非但不停車,相反,就加速以找住機會!可能如上面的男士所述,懂找機會,才是‘醒目’!有傳媒跟進,是次意外後,出事地點的路口,大部份司機仍然都是不按法例停車的!

當人犯錯時,總會想自己是不會出事的,一次又一次的衝燈,一天又一天的小路出大路不停車,漸漸便會當成是理所當然的!到有意外發生時,有人還會把責任歸咎於運氣,甚或是其他人。但就算當事人懂自省,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了!人命的傷亡是怎樣都不可回頭的。

但若把這問題的責任,全都放在駕駛者身上,也有不公平之處,下文再討論!

註:我不想強調這位男士的國藉,但由於我真是不能全懂他的語言,我有責任說清楚,整件事就有可能是語言的誤解而已!

2009年6月16日 星期二

責任

有一次,我看到一部以二次大戰為背境的日本卡通,受到美軍轟炸的日本人說:‘要炸便去炸這些野心家,為甚麼要來炸我們?’

日本藝術家的功力非比尋常,這是多麼感人的控訴!但冷靜的再想下去,若這邏輯成立,是不是人民就不用為國家的集體行為負上責任呢?

在某程度上是正確的,正如我曾說過,一個軍人以代表國家的身份上戰場,而又遵守戰場上最基本的行為守則,他個人便無需負上刑責。但國家是人民的集體,當國家犯錯,個別人民,至少在道義上,就可獨善其身嗎?

銀行委託所謂‘收數公司’追收欠債,而這些收數公司可能會以‘邊緣方法’追數。十幾年前,香港的銀行便會辯稱,他們是把有關帳目賣給這些公司,這些公司如何處理,便與銀行再無關係了!但真的沒關係?後來,我都不攪得太清楚究竟是立了法還是修改了銀行的監管規則,香港的銀行再不可以這理由推卸其法律責任了!

我祗是問,當這些日本平民喊叫美軍為甚麼要轟炸他們時,又可有想過,他們又做過甚麼去阻止日本政府去屠殺呢?又有做過甚麼去阻止日本政府去進行人體醫學實驗呢?……當知道日本皇軍大量屠殺死他國平民時,是感痛心疾首,還是上街慶祝,大呼‘天皇萬歲’呢?是鄙視這些殺人如麻的皇軍,還是當他們是英雄呢?

當然,有人會辯稱,當時日本人的思想尚在擁護皇權的封建階段,那會想到‘造反’呢!既然不反對、不造反,甚至是拍掌慶祝,高呼‘天皇萬歲’,把皇軍奉為英雄,便好好接受其後果罷。人是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

嚴格來說,當時是有少量的有良心的日本人,就因為‘反政府’而被殺和監禁!但他們得到普遍的日本人民支持嗎?

對社區,對國家,每個人其實都是有集體責任的!在佛家,這便叫‘共業’。其實,也不是甚麼難理解的概念,例如,‘淫賤聯’壞事做盡,但又因為政治理由和對社區的小恩小惠,每次選舉都必有‘鐵票’,投下這些‘鐵票’的人,其實就要為日後的問題負上責任!

最近的‘正生書院’事件便是一個好例子!‘淫賤聯’聯同‘鄉事派’阻止‘正生書院’建校!當然,‘淫賤聯’不去打壓弱勢社群,我才覺得奇怪!但更有趣的是,有居民在phone-in節目內訴說不是全部居民都是自私自利,不顧社會公義的,也有支持‘正生書院’建校的!

說得真好,日本和德國在二次大戰時,都是有反政府人士的。這些支持‘正生書院’的居民可有站出來嗎?答案非常直接:沒有!

但更重要的,民主的概念就是,選民投票後,便在任期內委任被選者為代表,若被選者的言論、行為有問題,選民便應提出罷免,就算未能罷免,下次選舉時,也應以選票去說清楚自己的立場!

不會的,‘鐵票’就是‘鐵票’,‘鐵票’就是祗問立場,不問是非!

當閣下投下給魔鬼的一票時,閣下便是魔鬼的重犯!魔鬼就是代表你去作惡!下次選舉時,誰把票投向在‘政績’內寫著‘成功反對正生書院建校’的人,便等如認同和支持‘反對正生書院建校’!不要說投票祗是因為收了‘淫賤聯’的禮物包,甚麼也不知道,甚麼也不用負責!

一個殺人疑犯在法庭自辯時說:‘我那有殺死他,他是被子彈所殺的!’

2009年6月15日 星期一

法律與公義(一)

最近有兩則港聞引起了我的關注,第一則是一名緩交少女,被警方‘放蛇’拘捕。

案中被告在網上‘結交朋友’,進而相約進行肉體交易。按香港法律,兩個成年人間的金錢肉體交易,並不觸犯法律。有關警察就是相約這少女,然後,誘使她說出性交易的價錢,就以‘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罪將少女拘捕及落案。

‘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的立法精神,其實是針對‘企街’做成的滋擾,當‘企街’纏擾過路男子,警察便可引用這罪名將其拘捕及檢控。但警察主動在網上結識‘緩交少女’,又相約見面及問價,繼而以這罪名檢控少女,又是否有違立法原意呢?

有人會說,少女出賣肉體,難道我們便應袖手旁觀嗎?警方‘放蛇’而將之拘捕,實在是救她出火坑,又有甚麼不妥呢?

這便是‘合法’和‘公義’的分別.舉個例子,閣下是位奉公守法的人,但為了一些原因,例如,你娶了某高官的女友為妻,於是,高官運用權力,派一隊警察廿四小時跟蹤閣下。於是,你一天內被控五次違規過馬路,三次沒用紙巾包妥痰涏而抛棄,還有家中冷氣機滴水……

這些檢控都是‘合法’的,但又是否合符‘公義’呢?

長久以來,香港警方都用‘查牌’來打擊‘社團活動’。是這樣的,在香港經營娛樂場所,要拿各式各樣的牌照,例如在場所內,若有酒精飲品出售,便要申領‘酒牌’,‘酒牌’的發牌條件包括,警方或有關部門,可於營業時間內,到有關場所檢閱有關牌照,而無需申請法庭命令!

有關規定當然合情合理,但若一晚查牌多次,有關場所還可正常運作嗎?由於有不少娛樂場所都是‘社團’的收入來源,當警方有需要向‘社團’施壓時,查牌便是其中一道有效的板斧!

打擊‘犯罪份子’就是個冠冕堂皇的理由,但你千萬不要‘被打成犯罪份子’,例如,請要對警察必恭必敬,又或不要成為高官或警察的情敵等等……

九七後,香港掃黃的力度明顯加強,這實令人擔憂,特別是如‘一樓鳳’或‘緩交少女’等,基本上都是合法的,警方便要鑽盡法例的空子,以其他條例的漏洞,作技術性檢控,這經已是個嚴重的公義問題。更不要說這些存心欺壓,甚或是要享受‘霸王餐’的害群之馬。

公義的維護就有如一條堤壩,堤壩防水,是不會在短時間內完全崩潰的。崩潰就是由小缺口開始,若不治好小缺口,這些小缺口便會被流水越沖越大,最後,便會弄到土崩瓦解。希特勒就不是由打擊妓女,盜匪開始,當國民拍掌稱慶時,打擊面便逐步提升,漸漸包括了同性戀者,再是宗教異端……最後便是對猶太人的大規模屠殺。

有受害者後來反省道:‘當我看見這些“壞分子”被打擊時,我也覺興奮,但萬萬都想不到,後來我也變成被打擊的對象!’

若社會真有禁絶賣淫的共識,便請堂堂正正修改法例罷!當然,成功機會極低,因這實有違廿一世紀的普世價值。若我們容許甚或鼓勵警方鑽法律的空子來執法,特別是打擊弱勢社群,我們就是走上了以法律欺凌弱小的‘不義’之路。今天,你可為拘捕‘緩交少女’而拍掌,說這是甚麼維護道德,甚或是拯救這些少女。他朝,若你變成打擊對象時,便不要問,為甚麼沒有人站出來,為你爭取‘公義’!

另一則引起我關注的新聞,下文再討論。

2009年6月14日 星期日

證據(二)

上文說到電腦文件處理系統,若把文件掃瞄後,而銷毀正本,到有法律訴訟時,這些電腦圖像,還可以呈堂作為證據嗎?

普通法就是有不成文法的特性,就是以案例和一些原則去判案,但若全部都是不成文法,處理上便會過於繁複,所以,仍有成文法部份,把一些經常要處理的問題,以嚴謹的法例寫出,當進行了立法步驟,便要按成文法行事.

普通法難就難在這裏,專業法律人士,既要熟悉普通法系的邏輯,熟讀經典和新加的案例,又要注意新立的成文法.

由於立法是個漫長的過程,成文法就普遍落後於社會的發展,特別是落後於科技的發展,當新科技出現後,長時間都不存在相關的成文法條文,等到立法後,這科技可能經已被淘汱(obsolete),就以文件處理系統為例,早期,出現了微型菲林系統(microfilm system),但按我記憶,就有一段時間都沒有相應的法律,到相關法例的立法程序完成後,微型菲林便離淘汱不遠.

成文法不說了,若在成文立法前,有關事情的法律地位便會按普通法的原則所判定.又以文件處理系統為例,普通法的原則就是‘最佳形式’(best possible form),簡單來說,若正本尚未銷毀,就必需向法庭出具正本,但若正本經已銷毀,最清晰的副本便可呈堂,作為證據,當然,另一方可以偽造或其他理由加以反對!

有人會認為,若一方不能提供正本文件,另一方便可否認文件的真確性.我的理解便沒有這麼簡單,因為在法庭作供前,證人必需宣誓其證供是事實及事實的全部.若兩個在生的人對簿公堂,一方提出影印或電腦副本的文件,而另一方反對,那麼,就必然要說明有關文件仍偽造,但若這文件並非偽造,證人便可能干犯了‘發假誓’又或‘蔑視法庭’罪,後果,可能非常嚴重.再者,不是說反對便反對,反對也要提出理據的!

但更複雜的問題就這些祗是原則上的推理和想法,到真正的訴訟時,當然先要考慮相關成文法和案例.例如,香港近年便以成文法保障電子簽署的法定地位,這便可能與普通法的原則有所補充(甚或有所違背),若單以為認識了原則便可放諸四海皆準,就有極有的問題.

今天,我們習以為常地認為‘店舖盜竊’仍刑事罪行,但事實就是兩百多年前,普通法祗把‘店舖盜竊’視為商業糾紛,就是兩百多年前的一個案例,‘店舖盜竊’才變成刑事,有關受害者,才可報警求助.否則,店舖就祗可請律師在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若果可找到這人的話)!

朋友經常聽我講法治,特別是普通法的重要性,就以為我在說普通法是完美的.這個便有如我經常講民主,但我並不相信民主是最好一樣.每個制度都必然有其問題,我並不相信完美制度的存在.我們祗是無辦法中的辦法,選擇問題最小的制度而已.

普通法的嚴重問題,就在於高度的技術性,其理念經已遠超‘常識’.實際的訴訟便一定要由專業人士進行,成本就極高!例如,要列舉案例間的類似性,就絶非常人可辦到的.但不考慮案例,又如何為判案和量刑定立標準呢?在國內,便經常有類似的‘罪行’,量刑便可能有極大差異.例如,同樣是洩露國家機密,若干犯者是外國人,其處罸便極可能是‘遞解出境’,但若是國內人,就可能判上十多年的徒刑,甚或是死刑.由於不能參考案例,祗能由法官(審判員)主觀地判定為‘情況輕微’或‘情況極之嚴重’,其量刑便可是釋放或死刑!

反觀香港法院的判詞,量刑便極為技術性,一般都會寫明量刑基於案例或其他指引,以甚麼為起點.例如,某人在鬧市持自動步槍行刧,法官便會按類似的案例為參考,說明判刑起點為監禁二十年.但再會考慮其他因素,如犯人在作案時特別凶殘,多次向人群掃射,以阻止警方的追捕,雖然未做成傷亡(否則便會加控傷人或謀殺),但就為此要再加兩年的監禁,如此這般!

但有關犯人,便可以技術理由上訴.上訴時,他可能不爭論他是否有罪,他就是說法官的判詞有技術性錯誤,例如,持自動步槍向人群掃射,又怎會不做成傷亡?除非,他根本沒有傷害途人之意圖!如此種種,便是減刑,甚或推翻原判的理據.有時,甚至是法官的手文之誤,又或用字略有偏差,也會成為推翻判決的理據.所以,法官在撰寫判詞時,必需字字小心,不能讓辯方挑出任何毛病!或更準確的說,整個訴訟過程都必需非常認真嚴謹,因為任何錯漏都可能是關鍵性的!

那麼,法官和律師便要拿極高的工資!法律訴訟是極度昂貴的!

2009年6月13日 星期六

證據(一)

有位好友擔心父親離世後,兄弟姊妹間會因遺產而起爭議,他問該預備些甚麼法律文件才可避免爭拗。

首先,我必需澄清,我並不是律師,甚或未在學校裏修習過香港法律,一切我所說的,都祗是經驗和道聽途說的材料。再一次,法律並不是常識,而且經常出人意表,特別是普通法,就算是律師,不是其專長的科目,可能都沒有多大的發言權。

但好友閒談,我都可以在‘常識’層面說兩句,我的直接答案就是,要爭議就是必然可以的,預備甚麼文件都不能完全避免。

問題,很多時都不能單從字面去理解,先父先母就從沒有立下任何形式的遺囑,因為我們三姐弟就根本就不會起任何爭議!問得這問題的,爭議的可能性就經已存在。一般人會簡單化的認為,生前立下一份遺囑,不就是會解決所有問題嗎?

普通法永遠就不是常人所想的簡單,一個重要及基本的問題,就是普通法考慮的是事實證據,‘事實證據’是相對於大陸法的‘道德證據’而言。就以現時的城中熱門話題:‘小甜甜遺產案’為例,一方是個人(風水師),另一方是慈善基金,若按中國傳統思想,這還有官司嗎?就算在今天,很多人都會想,‘吃了’如此大筆善款,死後就必定要下地獄。

死後會不會下地獄並不在法律管轄的範疇,除在量刑時,‘道德’並非法庭該考慮的事項,現在就是雙方都持有‘小甜甜’的遺囑,而‘風水師’所持的遺囑其日期較後,理論上,後立的遺囑是會取代先前的遺囑的,若是這樣,‘風水師’便應勝訴,至於這是否合符道德,這就並不是法庭該考慮的事。

這又還有甚麼官司呢?問題就並不是有了一紙遺囑便完事,由於講求事實證據,任何東西都可以成為證據,相反,任何證據都可被推翻。常人可能想,若這遺囑是‘小甜甜’親筆簽署的,不就是成了嗎?核對筆跡,便就一清二楚了!可是筆跡核對並非精準科學,永遠都祗是旁證而已!下週雙方都會傳召筆跡專家出庭,我預測又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就算,這遺囑確實是‘小甜甜’親筆簽署的,也未必能就此了斷官司,例如,她是否在威逼下簽署呢?又例如,她簽署時神智是否清醒等等……都是法庭需要考慮的!

是次,就引出‘風水遺囑’的說法,所謂‘風水遺囑’就是宗教儀式的一種‘道具’,於是就必需要‘小甜甜’親筆簽署,若這是‘風水遺囑’,那麼‘小甜甜’的本意便不是真的把遺產留給‘風水師’,‘風水師’便可能敗訴。

但是,一切都不是確實證據,筆跡、‘風水遺囑’等等,永遠都會是見仁見智的!於是,訴訟就要依靠更多旁證,例如,‘風水師’要證明‘小甜甜’確實有把遺產留給他的意圖,便辯稱他並非‘風水師’,他的真正身份就是‘小甜甜’的親密男友,‘風水師’就祗是掩護而已。他們發生了一段‘有性有愛’、精神加肉體的‘愛情’。為了證明這點,他便拿出多箱‘小甜甜’送給他的禮物,和他們的密(蜜)照。

密照都可作為呈堂證據?誰說不可以,按普通法的邏輯,任何東西都可以是證據,祗要這些東西可以證明某個法律觀點,法庭就有可能接納為證據。

多年前,電腦文件處理系統漸漸成熟,可以把大量文件收藏於電腦記憶媒體中,而省去大量的文件貯存空間,翻查就更加方便無比。但就有人質疑,若發生法律訴訟,單靠電腦圖像而沒有正本是否可以成為呈堂證據呢?這問題並不容易回答,但就說明了普通法的一些重要概念,下文再續!

2009年6月12日 星期五

民事和刑事(五)

上文說到一些關於民事和刑事的基本概念,今天,我便繼續討論好友們提出的問題。

四.法律是否有利有錢人?

某甲於大戶人家任職家務助理(工人),有一次在打掃時不小心打爛了僱主的明朝古董磁器,僱主說這價值超過千萬,要某甲為他打十年無工資的工以作償還!還說這已極度便宜了某甲。

不要說其他人,有一段長時間,我都會以為這是天經地義的!弄壞了東西,當然要賠。直至幾年前,我開展自己的辦公室,在顧用員工前了解一下香港的勞工法例,才發覺僱員因疏忽而對顧主造成的損失,其賠償上限就僅為三百港元。這即是說,這工人祗要最高賠償僱主三百大元,不論這古董值多少,就已視為完成所有的民事責任!

普通法就是有‘鋤強扶弱’的傾向,民事訴訟的雙方雖然應視作平等,但法例就經常會‘偏幫’弱者,例如,工人的工資索償的條件就極為寬鬆,就如我在《民事與刑事(二)》所舉的例子。又如若僱員因工受傷,僱主便要負上賠償的全責,相反,僱員因疏忽而導至顧主的損失,賠償上限就僅為三百大元而已!

當然,在雙方地位平等的基礎下,法律,特別是民事訴訟,就是一場戰爭,資源就是勝負的一個重要因素!若有人為了‘意氣’,願意花一千萬來索償一萬,我就勸你還是快快付了這一萬比較好,否則,敗訴後你的債務隨時會是一千零一萬!

五.外國,特別是美國,政府都經常使用民事程序,香港的律政司使用民事程序又有甚麼問題呢?

這就是一個誤解,美國政府的確採用不少民事程序,但大部份民事程序都是用於和金融或證券有關的訴訟上,沒有人強迫你參與股票或金融買賣活動,參加了,便要受法律的約束。美國的金融管理條例,就是以苛刻聞名於世!便曾有震撼的‘家政天后’因內幕交易而要下獄的例子。又有香港的李國寶要罸款數百萬美元,而且還不可否認曾犯法的案例!

當然,美國也流行伴隨刑事程序的民事程序,例如有人被控謀殺,這當然是刑事,不論他能否被定罪,苦主仍有啟動民事程序的可能。由於刑事案件需要毫無疑點的證據,定罪是比較難的,但民事沒有這要求,經常就出現可逃過刑事程序,但就於民事程序敗訴的情況!

但政府用民事程序去處理遊行示威,便肯定是不義之舉!

總結這幾篇文章,法律就絶不是‘想當然’,若真的遇上法律問題,務請咨詢律師意見,甚或要自行做好研究工作。更加千萬不要把甚麼‘法律’,甚麼‘告你’掛於咀邊,這有可能會嚇倒一些弱者,但對稍具法律常識的人來說,這些口口聲聲說要‘告人’的人,通常都祗是‘門口狗’而已!

2009年6月11日 星期四

危機處理

上文說到女星被勒索五十萬,她願意付款,但就是擔心這會是個永不斷尾的無盡苛索。江湖大佬便向她獻計如下:

首先,向警方報案,說收到勒索電話。女星質疑,若事件爆光,這豈不是她演藝事業的終結,而且她更會‘無面見人’,絶不可這樣做的!

大佬說並非她所想的,他會找一個人,致電勒索她,這場戲是會做得很專業的,警方會在‘千辛萬苦’的追查下,才可拘捕這疑犯,疑犯會在警方的迫供下,承認他用黑房技術合成女星的裸照,還會供出參與的黑房技師,最後,兩人便會齊齊被法庭定罪和受刑!

當然,這並不是免費服務,其洗費也要幾十萬,但當傳媒廣泛報導後,所有該女星的裸照,都會變成是以黑房合成的假貨,以後拿著真裸照的人,都奈不了女星的何!

完美計劃,非也!問題就是這是非法行為,女星最少經已干犯了‘防礙司法公正’ 罪,而且,又至少多了三人知悉內情。特別是這‘江湖大佬’,他會是個‘善男信女’嗎?若女星和‘大佬’一直保持良好關係,可能問題還不太大,但關係是要用物質、心力以至美色來維持的,‘大佬’若對女星提出任何要求,女星還有拒絶的餘地嗎?可能這事的最大得益者,就是將會財色兼收的‘大佬’了!

危機處理的第一步,就是要分析形勢,特別就是清晰列舉出最差情況。就以女星面對的問題為例,最差情況就是相片爆光,影迷、家人以至男友都不能接納她,她要提早退休,隱姓埋名……不要說女星其他的身家和資產,單是省下這幾十萬,在當年經已可讓女星找一無人認識她之地,富裕地去過下半生。

在接受最差情況後,便可以制定改善方案,例如,坦白承認年少無知,犯下了錯誤,請求原諒,甚或當上甚麼‘宣傳大使’,勸年青人做事前要思考後果,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再不是,就索性改變形像,當其性感艷星罷!

當然,這些都不是甚麼愉快的事情,但也不是壞到不可彌補。人最大的煩惱,就是不能理性接納,反而規避一些小問題,但就極有可能會弄出十倍百倍甚至是萬倍更嚴重的後果!

按我的評估,女星的情況本不至於是世界末日。相反,若她使用江湖大佬的方案,隨時就會弄到下獄,又或變成‘大佬’的‘搖錢樹’或‘性奴’,相比之下,那個後果較嚴重呢?

但不面對眼前的問題,就正是人性!

對《偉大警察》的回應

好友回應了《偉大警察》,原文如下:


>>除了如殺人、傷人、強姦、搶劫等等……的社會原則上不可接納的行為外,刑法便不應去管,又或規定量刑必需要極輕

嘻。半講笑搭句。

其實我好同情將「淫照」公開的電車男。他將只有有錢人才能俾得起錢欣賞的明星玉体與我們共享,惠及大眾。

反過來,佢俾人起訴,大眾沒有夾錢幫佢打官司脫罪減刑,實在有點忘恩負義。
(電車男已被定罪,刑期不輕,此外,更斷送前途。)

另外,我們也應該給苦主希哥與女星付版權費演出費。(佢好唔好意思收另一回事)

噫,這個塵世,好難言公道。

一笑。


好友的回應其實笑中有淚,港英政府一直推行愚民政策,香港人對法律觀念實在非常薄弱。或引用‘千古罪人’的言語,首先就是沒有必要教我們,再者,我們也未必受教!

我一向行事就有一個原則,就是‘凡警察會拉的行為,都要三思而行’。所謂‘警察會拉’就是刑事罪行!舉一個例子,從前,電腦軟件的侵權行為乃民事,電腦公司要負責搜集證據,和提出索償訴訟。這時候,我用不用翻版軟件就是道德考慮高於法律,因為軟件公司真是難於舉證和興訟的。

但幾年前,在公務上使用盜版軟件經已刑事化,現在,會不會使用翻版軟件便是法律考慮高於道德!

很多人行事前,都不清楚其法律後果,他們仍以想當然的態度去看法律問題。淫照案便是一個好例子,在網上流傳幾張相,但後果就極其嚴重。

講起淫照事件,不能不說一說當事人的危機處理失當。其實,當時陳先生祗要坦白承認這些照片為他的個人財物,他擁有其版權,便可發信到香港的主要網站和電訊商,要求立刻刪除有關照片,若有關機構不理會,便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這樣便可迅速限制照片的傳播。而且,報章就不可再轉載,控制了印刷傳媒,有關事件的傷害性便會大大減低!

但人就偏向會以更大的大話來掩飾本來的大話,於是便會把問題越弄越大,外交和公關詞令,必定是廢話連篇,箇中充滿tautology的,但是,就算不是事實的全部,也絶不可以讓人拿到講大話的把柄。陳先生一開始便否認相片的真確性,便是極嚴重的問題,若這些相片並非他的財物,他又有何發言權呢?而且,一說大話,就會失去道德高地,所以,後來便有人把他稱為‘偽人’!他本是盜竊和侵權的受害者,但一否認,一講大話,他便成了‘過街老鼠’。

小時候聽過一個故事,故事中的主角的危機處理絶對是非法的,千萬不要學,但這就彰顯了適當的危機處理的重要性,我也在這裏引述一下,以供各位參考罷。但再一次,這做法是非法的,千萬不要學。

有人勒索某名女星五十萬,說手上有她的裸照。這女星找一位江湖大佬協助,大佬問這些照片是否真本,女星坦白承認,是她年少時因要錢週轉而拍下的。幾十年前,五十萬並非一個小數目,但女星表示絶對願意付款,但問題就是相片是可以無限複製的,後患,才是她最擔心的問題。

江湖大佬絶對同意,付款不是一個問題,但結果必然是,一次又一次的苛索,是永不斷尾的!

最後大佬便想出一個斷尾的解決方案,後事如何,下文再續!

2009年6月10日 星期三

睇相何價?

十多年前,有一新聞深深吸引了我的注意,新加坡警方用了很長的時間搜集證據,最後便出動類似飛虎隊的特警,破門入屋,將‘犯人’拘捕。

‘犯人’被送上法庭定罪,被判罸款折合約港幣四十多萬!(當時,港元匯價高於人民幣,折合人民幣便是約五十萬左右)

他究竟犯了甚麼事?原來就是在網上觀看色情圖片!好像還有甚麼藏有花花公子雜誌(Playboy magazine)一本云云。

幾年前,我和太太到新加坡旅遊,到巴士站乘巴士,突然跳出了一位男子,對我們說:‘你們剛從巴士前面經過,經已干犯了嚴重罪行,應處以高額罸款,但看你們是遊客,還不太清楚我們的法律,這次就警告,下不為例!’

可能新加坡是很‘干淨’的,絶對可以和《偉大警察》中,‘偉大警察’讚嘆的‘干淨的天神村’相題並論!但對我來說,到一次新加坡經已非常足夠(若不是過於足夠的話)。

熟悉我的朋友,都知道我對色情圖片沒有多大興趣,也是一個就算‘萬里無車’,都會等交通燈轉‘綠公仔’才過路的人。但我無興趣看是一回事,但以刑法規定不可看就是另一回事!我更不能接受在巴士前面經過便是嚴重罪行。

當然,國際社會普遍認同觀看、藏有或發佈兒童色情圖片是嚴重罪行,其邏輯就是觀看有關圖片,其實就是支持不法份子拍攝及發佈。所以也是重犯!保護兒童,我絶無異議。但同樣的邏輯用於成年人,又是否合適呢?

若無限上綱,普遍被社會接受的眾多行為,都會變成嚴重罪行。佛家的因果就是講這個道理,例如,當你購買一件廉價產品時,你可有想過,為甚麼這產品可以這麼便宜呢?這就可能是一些‘無良’僱主,剝削工人以節省成本,按上述邏輯,你也不是這些‘無良’僱主的重犯嗎?

又例如,吃肉就是間接殺生,吃肉就是奪去動物的生命以滿足我們的食慾。還有食肉對環境做成極大的傷害,令貧窮地區的人餓死……再推下去,吃肉就是間接殺人!

再舉一個例子,吸煙不單危害個人健康,還污染空氣,令醫療開支上升,制造孤兒寡婦……再說下去,吸煙就是‘十惡不赦’(註)的大罪。那麼,中國十三億人,豈不是大部份都是‘十惡不赦’的罪犯?

我個人不抽煙,不飲酒,不吃肉,我就是有強烈的信念,這才是合乎‘道德’的生活方式。但我就反對以刑法來禁肉、禁酒、禁煙!我差點忘了,新加坡會視香口膠(口香糖)為非法產品,食香口膠不知又是否要入獄了(不,可能要打藤才有阻嚇作用)!還有,若祗進行口交(oral sex)而再沒有進行陰道交(vaginal sexual intercourse,coitus),在新加坡也視為嚴重的刑事罪行。新加坡政府就是由公共地方,一直管到最私隱的睡房!

當政府可以刑法操控道德,這就和‘自由的末日’祗差一線。可能我說在新加坡,自由經己末日並不太公道,但是否末日,就祗在當權者的一念之間!我就絶不希望我身處的社會,自由就祗決定於當權者的一念!

註:十惡不赦是經常被誤用的,我也故意戲言一下。其實,十惡是指十條大罪,干犯了這些大罪,就算是遇上如皇室喜慶,皇帝大赦天下,這些犯了十惡之罪的人犯,都會得不到赦免,就是所謂的‘遇赦不赦’。但這十條大罪,大部份都和皇權和封建思想有關,今天,很多都再不是甚麼。特別是最嚴重的頭一條:‘謀反’,若在民主開放的社會,不就是可以合法地,數年進行一次嗎?又如‘大不敬’,今天合格的傳媒,就是要天天都該‘大不敬’!

偉大警察

上文說到《IQ博士》裏的‘傻瓜超人’,我還有點意猶未盡,今次,我便再說一說故事內的另一角色:‘偉大警察’。

這個‘偉大警察’的名字我忘了,《IQ博士》就約在我高考時播出,我實在,也不是看了很多。這個‘偉大警察’非常有效率地拘捕一切‘罪犯’,他的理想就是要把所有‘罪犯’全數關進監獄!

好一個完美警察啊!但問題就是他並沒有量刑的觀念,可能‘天神村’(故事發生的地方)就根本沒有司法制度。‘偉大警察’就是不論‘罪犯’犯罪的嚴重程度,通通都是以拘捕和囚禁處理,一經囚禁便沒有期限!

一個經典場面就是‘偉大警察’站在露台上向外望,然後以充滿自我讚嘆的語氣說:‘我覺得天神村經已很潔淨!’實情就是全村居民,除了小雲外,全部都被關進了警局的拘留所,村裏再沒有一個人自由走動,當然也沒有‘罪犯’!

但‘天神村’的警局也不好辦,最嚴重的便是‘吃飯’問題,把人關進拘留所,警方便要負責他們的飯菜,這真是令人頭痛的問題啊!

人類越是野蠻,就越沒有量刑的觀念,對先民來說,事情就祇有對和錯,錯的刑罸就祗有死!有現代意義的文明,便把犯規分等級,小錯並不一定要死,漸漸,我們更發展出法律和量刑!我們再不是簡單地問對與錯,而是把錯誤分成等級,處罸也分等級。

近三百多年,西方開始講人權和寬容,今天,這兩項都成為了普世價值,人權就是講人的基本權利,例如,我們並不能隨便剝奪一個人的自由或生命。‘偉大警察’就連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人也關進監獄,這便是太隨便剝奪個人自由。理論上,不遵守交通規則都是刑事罪行,但合理的刑罸應是警告,甚或罸款而已。

而寬容,就是要接納不同和容忍一定的錯誤。就算是對‘罪犯’也應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於是普世價值就反對死刑,因為死了便沒有自新的機會!在某程度上,終身監禁(無期徒刑)也該被禁止!《IQ博士》的作者就極巧妙地,把一群本來生活得很‘和諧’的天神村村民,就祗是因為來了個‘嫉惡如仇’的‘偉大警察’就全被關進拘留所和面對‘無期徒刑’!

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要解決社會的‘和諧’問題,刑法就祗應管一些基本問題,例如,社會並不能容許剝奪另一人的生命,所以,殺人便應列為嚴重的刑事罪行。廿一世紀的普世價值就是要禁止一切型式的暴力!不論任何理由,都不能以暴力來解決。香港還不算太先進,最近才積極宣傳家庭暴力,也需負上刑責的概念。我小時候,體罸小孩就是天經地義的事。現在,我還聽到不少支持體罸的言論!但體罸就是暴力的一種,在廿一世紀的普世價值就是要絶對被禁止的!

除了如殺人、傷人、強姦、搶劫等等……的社會原則上不可接納的行為外,刑法便不應去管,又或規定量刑必需要極輕,例如,行人干犯輕微交通規則,難道就要拉要鎖嗎?在香港,這些通常都會以定額罸款處罸。由於干犯刑法是可以被強制剝奪自由甚或生命的,我們就必需慎重!

有一個極普遍的觀念,就是刑法是用來淨化社會,又或維持道德的!這個概念,我就不敢苟同,有關問題,下文再討論!

2009年6月9日 星期二

傻瓜超人

小時候,電視播放了一輯經典卡通片《IQ博士》,作者就是用最荒謬的筆觸,寫盡人世間的荒謬事。
 
我印象最深的角色就是‘超人’,他就是以服務人群為人生的唯一目標,他盡一切努力去‘幫人’,但人們並不想接受他的好意,於是他便越來越火,最後,還會向不接受幫助的人掟‘手榴彈’!

夠荒謬嗎?但這些就是天天在發生。多少人就是為了‘他人好’而做成無可彌補的錯誤。‘通向地獄的路,是由好心築成的!’

老董可說是個‘數字狂’,他就是很‘好心’地要增加大專學額,還攪甚麼‘副學士’,這些‘副學士’得不到政府的支助,學費昂貴之極,很多學生就是借了大筆金錢以完成學業,但現實就是其水平並不比‘中學畢業’高多少,不要說畢業後找不到工作,就算是找到工作,以其微薄的工資,又如何能還債呢?有人更受不住學生事務處的追迫,一死了之!

老董執政的幾年,就是不停攪各式各樣的貸款,甚麼小型企業創業貸款,又甚麼自置居所貸款云云,要沒有堅實基礎的人借錢去創業,結果……又或借錢買房子,結果就是弄出一大堆負資產!

可能老董到今天還不明白,他祗是《IQ博士》裏的‘傻瓜超人’而已,他可能還在埋怨,他所做的一切都是為香港好,為國家好,但最後,為甚麼會空前地有五十萬以上香港人上街,大聲叫他下台,而中央最後更要命令他腳痛下台呢?

大有為的政府,通常都是悲劇收場的。政府祗要管好最基本的事情,如水、電、煤、交通和治安等等……,就是‘皇恩浩蕩’了!不要和我說長官如何愛民如子,若連水、電、煤都管不好,還可以說甚麼大有為嗎?不要再‘假大空’了!管好基本的,其他的就讓人民自己來處理罷!

2009年6月8日 星期一

民事與刑事(四)

有幾位好友回應了上幾篇討論‘民事與刑事’的文章,他們的論點可總結成以下幾個問題,今次,我便討論一下罷。

1. 為甚麼法律不是維持公平,而是減少訴訟呢?

法治的精神,其實最重要的就是維持人權和公義,並不是要介入人民的生活,更加不是要對人民生活作出‘道德’判斷。所謂‘清官難審家庭事’,兩個人之間的糾紛,若無涉及刑事罪行,便應該是由兩者協商解決,絶不是要靠一個‘父母官’來判決!

2. 民事和刑事有清晰的分界嗎?

民事是指兩個人(或機構)間,不涉及刑法的侵權行為。最常見的例子便是商業糾紛。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貨,但貨到後甲公司發覺貨物質量有問題而拒絶付款,甲乙兩公司由此而起爭議,若最後要興訟,這便是民事案件。

但類似的情況也可以是刑事,若甲公司從沒有付款的意圖,例如在收到乙公司的貨後便連人帶貨‘人間消失’,這便是詐騙,便是刑事!

再舉一個例子,若發生沒有死傷的輕微交通意外,涉案雙方是可自行商議和解決賠償問題的。但若有死傷,就絶對要報警,因這已是刑事,再沒有甚麼所謂‘私了’的餘地。

有一次,我和太太去推拿,推拿院的東主是位新移民,和他閒談時他投訴曾有客人鬧事,拒絕全數付推拿服務費,他報警,警察到場,但表示無能為力,他覺得警察軟弱和偏幫這鬧事客人,他的理念就是用了服務當然是要全數支付費用。

我便向他解釋,警方祗可亦祗應處理刑事案件,除非有足夠證據,證明該客人根本無付款意圖,例如,他身上根本分文沒有。否則,這便是商業糾紛而已。警察是不該也不可介入商業糾紛的!

我再問他,這位客人是否有出言恐嚇又或自稱是‘社團成員’,他說這又沒有。我這樣問的原因便是因為恐嚇和‘自稱黑社會會員’都是刑事罪行,警方便有責任調查,以至拘捕涉嫌干犯者!但若沒有恐嚇、自稱‘社團成員’或其他干犯刑事的行為,警方便不應介入!

香港的執法和司法概念,當然和國內非常不同,國內公安是‘全知全能’的‘神’,也是‘父母官’,他想管的,當然甚麼都可以管!

再多舉一個例子,開具‘空頭’支票同樣可以是民事,也可以是刑事,若某人於簽具支票時已是沒有付款的意圖,例如,經已訂好機票,準備一走了之,這便是刑事。但若可合理解釋,在開具支票時是有付款意圖的,祗是後來因財政問題而令支票不能兌現,這便是民事!

3. 民事和刑事的處理,有甚麼分別?

分別就大了,刑事案件的控方是律政司或其代表,也即是政府。就以上述的空頭支票案件為例,若你收到一張根本無有支付意圖的支票,警方便有責任調查和拘捕疑犯。警方可動用政府資源去尋找有關疑犯,例如,所有出入境口岸都會有這筆資料,疑犯若想出境,便有很高被捕的機會。被捕後,有關檢控和其他法律程序,就是警方和律政處的事情,受害者都僅是證人而已!

但若是民事,原告並沒有拘捕權,原告還要想辦法送呈法庭手令,傳召被告出庭,若找不到被告,就不能啟動訴訟程序。當然,被告在收到法庭手令後就必需準時出庭,否則這便是蔑視法庭,這便是刑事罪行了!

刑罸也會有很大分別,民事案件可要求的就祗是對侵權的賠償,祗限於金錢和道歉。祗有刑事案件,才可判入獄或其他強制自由的刑罸!

其他問題,下文再討論。

2009年6月7日 星期日

民事與刑事(三)

有人說,要起動民事訴訟程序有三個條件:‘有錢、有時間和有氣’。

其實,‘有氣’是最重要的。理由很簡單,民事訴訟耗費龐大,最後都極有可能是弄到雙輸的景況,真的進行這‘蠢事’,很多時,就祗不過是為了點‘意氣’而已!

整個民事程序的設計和理念,其實就是要盡量減少訴訟,最好就是雙方好好坐下來商議,以達成和解,這便會省下很多資源。近年,香港便推動仲裁制度,這就是由一中立第三者主持的協商,希望爭議雙方可理性地達成協議而和解,無需啟動訴訟程序。

但若有一天,你做錯了一點小事,又或因疏忽而引起他人的損失,你願意作出合理賠償,但對方就是開出天價,還堅持要進行訴訟,這又有何對策呢?

民事案件就祗是權益之爭而已,對權益之補償,就祗限於金錢或道歉,並不可以要求如入獄或其他的刑罸(註)。若一方要求十萬元的賠償,另一方肯如數照付,那便再沒有案件了。若一方要求一百萬的賠償,但另一方祗覺該賠一萬,其實是可以向法庭表示願賠一萬並在法庭存入一萬元,那麼若最後判決結果是賠償一萬元或以下,被告方便很有可能會輸了官司但贏回堂費!

回歸後,律政司便經常使用民事程序來打壓民運人士,這實在值得關注,從表面證據推論,這些都是不義之舉,政府就是擁有無限大資源,在民事程序中佔盡優勢,這便等如拿人民的錢來欺壓人民。有一次,梁愛詩更在回應以民事程序控告‘女長毛’時說:‘怎能說是迫害,若政府有心迫害,不就是用刑事程序嗎?’

身為律政司,居然可以這樣輸換概念,幸好香港還是個言論開放之地,這些言論將永留史冊。可能,有人追求不了留芳百世,但也要遺臭萬年罷!

註:有人可能會說,不是有所謂‘錢債監’的概念嗎?這是一個舊概念,現在欠債是不會入獄的。

2009年6月6日 星期六

民事與刑事(二)

我有一位朋友曾於一大建築商任職管理層。香港建築業是採用所謂‘判頭制’ 的,概念就是一層一層的承包。

按常理,建築商雇用和支付費用給判頭,工人的工資便應由其判頭負責,但香港的法律並不是可單靠‘常識’來推論的,例如有關工資問題,便會視為基本人權,會得到額外的保護。我的朋友就是遇上了不負責任的判頭,判頭並沒有履行發工資的責任,工人便層層向上追討,最終就算到我朋友的公司上。

我的朋友也明白,他們是有支付薪金的最終責任,但是,他就是發覺有不少根本沒有‘開工’的工人也向他們索取工資,於是他便拿出簽到記錄呈堂,心想,有簽到便有工資,無簽到便無工資,不就是合情合理嗎?

但他就是被法官查詢,每天平均約有多少工人於這地盤開工,我朋友答約一千,接著,他便被法官質疑,為甚麼有關簽到記錄每天平均就祗約有三百多項記錄,明顯地,這記錄並不完整,不能被法庭接納。

結果,我朋友的公司便要如數支付所有工人要求的工資!

有違常識嗎?實在是,永遠記著,法律絶非常識,一般人會認為,簽到是工人的責任,沒簽到便沒有索取工資的權利,這不是天公地道的嗎?錯,普通法講求的是‘事實證據’,任何東西都可以成為證據,同樣任何東西都有機會被法庭拒絶成為證據。這案件的法律觀點是工人是否有‘開工’,簽到與否就祗是云云眾多證據中的一項而已!由於,這證據並不完整,法庭便有權不接納!法官就可能更取信於工人的口供。 

就以今次轟動的‘小甜甜’遺產案為例,一方便拿出了一紙遺囑,現在的爭議點便是這遺囑的有效性。其討論便極為複雜和技術性,這類官司,可能會糾纏一段非常長的時間,當然,亦要花上極大數目的律師費。有時,法庭對一些案件,會要求某方提交押金,理由很簡單,若法庭有理由相信當一方敗訴時,會有不付堂費或履行其他法律責任的可能,例如一方是海外登記的公司,香港法庭對其並無司法管轄權,那麼,法庭便會要求該公司提交押金,萬一敗訴時可以用來支付堂費或履行其他法律責任。聞說,在‘小甜甜’案的預審階段,其中一方的財政實力便備受質疑,我也沒有跟貼後來怎樣解決了!

再一次,香港的民事訴訟是件很昂貴的事情,而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要令雙方和解,而不是動用昂貴的法律程序。把‘告人’經常放在咀邊的人,極有可能是‘門口狗’而已!

下次,我會討論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另一些有趣的原則。下文再續。

民事與刑事(一)

香港最近發生了一宗奇案,警方在旺角例行截查可疑人士時,發現及拘捕了一名持槍男子。

這又何奇之有呢?奇就奇在該男子居然供出有關槍械是用來暗殺李柱詺的,這就真是莫明奇妙了!為甚麼?持械當然是嚴重罪行,但和意圖謀殺就是不可同日而語,在奉行普通法的香港,刑事疑犯絶對有保持鍼默權,也沒有舉證的義務,控方必需向法庭提供沒有合理疑點的證據,去證明疑犯有罪。

用常識推斷,持械必然是有目的的,不是殺人,也是打刧,可能在國內,拿到一持槍人犯,若人犯不‘坦白交代’,公安便會採取‘抗拒從嚴’的態度,後果當然萬分嚴重。

但在香港,刑事疑犯並無‘交代’的責任和義務,法律賦與他們鍼默權,‘持械’可能是證據確鑿,但就是不能再進一步推論,除非是疑犯自願的供述!

電影有一句標準對白:‘不是事必要你講,但你講的會用紙筆記錄,成為將來的呈堂證供’,這叫‘警誡’,這即是疑犯必需清晰知道自己有保持鍼默的權利,若在不知道自己的權利下作出的供詞,不論是不是事實,都會隨時在法庭上被推翻!

如我在《程序公義(一)》,普通法系的刑事法庭,並不是在尋求真相,而是維持‘程序公義’,由於政府理論上擁有無限大資源,要維持公平的審訊,便要限制政府!所以,便有‘保持鍼默權’,‘無罪推斷’,‘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等等……的理念!

但很多人就是一知半解,錯把刑事理念用於民事,例如有某高官被發現私德出現問題,有人便會說‘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完全錯誤,首先這不是刑事審訊,第二,高官就是有權力之人,他們祗應受到限制,而不應享有額外的保護。

我便有一位朋友,在家中養狗,這有違大廈公契,管理公司告上法庭,他便錯認為管理公司需提出沒有合理疑點的證據才可在訴訟中取勝,但他就要為這‘無知’而付出沉重的代價,因為這是民事訴訟,管理公司和業主是平等的,這即是說雙方有平等的舉證和辯護的責任和權利,法庭祗是權衡雙方證供的可信性,49便會輸給51。管理公司的證據需不完全充分,但法庭就是‘比較’相信管理公司的證供,我的朋友便輸了官司。

輸了又怎樣,本來沒有甚麼大不了的,違反公契就祗是‘違約’行為,既不能拿他去坐牢,甚至不能罸他的款,送走愛犬便是了!但問題就出在‘堂費’,所謂‘堂費’就是法律訴訟費用,主要是律師費,民事訴訟的慣例(有例外的),就是敗訴一方需支付勝訴一方的律師和訴訟費用,結果,我的朋友被追收八萬多元的堂費!

這實已是‘不幸中的大幸’,有幸我的朋友輸得快,若訴訟曠日持久,堂費隨時就以百萬,千萬甚至億計。

文章開頭說到李柱詺,江湖傳聞,他為‘小甜甜’上訴到終審法院,便收了六千多萬的律師費!

普通法系中的民事訴訟,是件極昂貴的事情,必需三思而行。下次當你要以法律訴訟來威嚇他人時,我勸你都是說說好了(還要看看對手的知識和實力,不要說實質經濟損失,就算是要公開道歉,也可能是會很丟人的),真的要打官司,便可能要負上嚴重的堂費責任,隨時會破產的!

我還聽過很多關於民事訴訟的‘有趣’事例,下文再續!

2009年6月5日 星期五

驕傲的十五萬份一

雖然,香港警察張開眼說大話,聲稱昨晚參加燭光晚會的人數為六萬多,但身為一個懂丁點數學的我,就祗可以說這是大話中的大話,廢話中的廢話,支聯會所公佈的十五萬,就可信萬倍!

若我並不是這十五萬份一,我必然會很遺憾,回家時,太太跟我說,中國就祗有我們身處的一片小土地,人還可表達,還可探求真理,還可以譴責該負責的人,但最重要的,就是可以完全免於恐懼地回家.除了我們自願的捐款外,我們差不多就毫無付出……

‘免於恐懼’本為基本人權,但世界上就是有極多人,仍不能享有這基本人權,當權者還無恥地偷換概念,說:‘有飯你吃,不就是皇恩浩蕩,還講甚麼人權,人權就祗是別有用心的人的借口而已……’

今年,我沒帶相機,甚或沒有拿出電話.活動以後,必然會有很多壯觀和感人的圖片在網上發放,少了我的也沒有大關係.但若少了一枝洋燭,更重要的少了一份誠心,‘不以善小而不為’,若人人都覺得少我一個也沒關係,問題就大了!

多年前見到外國人,總是生起一些由自卑變成的自大,有時就嘲笑外國人讀書不夠我勤力,有時就嘲笑外國人,大學畢業後仍可能做些‘卑微’的工作,我找的錢就比他們多!但我這些自大並不能永遠騙到我自己,相反,我就越來越自卑,自卑甚麼?我就一直都弄不清楚!

直至,多在外面跑跑,我才慢慢理解到‘人必自侮而人侮之’的道理,我們不要去問為甚麼會被別人看不起,問題就是我們真的看得起自已,又甚或值得被人尊敬嗎?

就以曾特首為例,他貴為香港的行政首長,但居然可說出一些豬狗不如,歪曲歷史事實的話,一個人若失了人的基本屬性,還可以談甚麼要求被尊重的資格呢?

連自己國家民族的歷史真相都不敢面對,又憑甚麼去要求別人尊重呢?

昨晚,當我揮動燭光時,我真的得到人的感覺,至少,我尚未要因利益而強迫自己失憶;至少,我都會為自已所相信的作出表達;至少,我還可面對自己國家的歷史;至少,我還可以公正地說是其是,非其非!

2009年6月4日 星期四

一點燭光

‘盼可將燭光交給我,讓我也發光芒,寒流裡願同往,關心愛心似是陽光,我的心一般奔放,願挺起我胸膛……’

燭光代表了光和熱,也代表了一個薪火相傳的精神,一支一支的洋燭接力點亮,代表著便把光明和溫暖傳揚開去,燭光令黑夜不再冷漠,令人克服對夜的恐懼,燃起對生命的希望。

西方習俗會在節日點起燭光,甚或舉行燭光晚會,小時候,可口可樂的一個經典廣告,就是有一群人,拿著點亮了的洋燭,由歌星領唱:‘I like to teach the world to sing ……’,鏡頭zoom out,原來他們砌成了聖誕樹!這個溫馨影像就長留我心中。

另一類燭光晚會就是在巨大災難後舉行,參加者都神色凝重,面帶哀傷,就在悲慟的歌聲和演講中,悼念死難者。

我無緣參加前一類的燭光晚會,後者,就參加了十多次,今早天文台曾發出紅雨警報,但今晚,不論是大風還是大雨,我都會一如以往,到維園參加燭光晚會,數萬點燭光就在維園亮起,這數萬點燭光,就代表了香港尚存的良心,和作為一個中國人起碼的廉恥!

很多外國人,可能從未有機會到過香港,甚或無緣看過香港的旅遊宣傳片,但就有極大機會看到這數萬點燭光的圖片!就是因為這幾萬點燭光,我才有面目在外國人前抬起頭來!祗少,我還覺得自己是個人,而不是一隻祗為吃飽而泯滅良心的人型畜牲!對不起,我要對眾畜牲致歉,你們就祗是按本能而行,實比這些類似人的物體高尚得多!

曾特首,我不想猜測閣下的動機,但你選擇去當一個豬狗不如的人,這就是你個人的事,你絶不代表我!

不想回憶,未敢忘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