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2日 星期三

回購(一)

明報即時新聞:‘金融界議員李國寶表示,在事件中(雷曼迷你債券)銀行亦是受害者。……銀行只是代理人角色,本身無責任以巿值回購抵押品……’

儒家對‘法’的概念,就是‘法’是很昂貴的,所以,司法系統就是要人民盡量不去使用‘法’去解決問題。事實上,在幅員廣大和以農立國的古中國,‘以法治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幅員廣大,究竟要派多少官員才能建立一個有效管治的架構呢?而農業的生產力相對於工商業就很低,多少個農民才可養活一個脫產的官員呢?所以,儒家便著重‘道德’的示範,由‘道德’形成一個穩定的社會。

這個想法和做法其實都極有問題,但今次不深入討論了,有機會才再另文研究。但‘法’是極昂貴的,就是鐵一般的事實。以香港為例,一場簡單的官司,訟費都要以十萬計,遇有複雜的案件,訟費就是天文數字。

李國寶先生所講的,正正是‘法’的層面,並不能說是錯。但就是極之不恰當。若論‘法’,現在應以‘欺詐’立案。現金管局祗是以‘誤導’立案,交證監處理。要知道‘誤導’是民事,而‘欺詐’是刑事,兩者就差之毫釐,但謬之千里。民事罪成,頂多都是金錢賠償,而原告也必需先自備法律費用。況且,香港又無集體訴訟法,對銀行便大大有利。但刑事罪成,便可能要入獄,而控方是政府,苦主祗是證人,一分錢的法律費用也不用。

但若大量的銀行高層都要下獄,那麼會是甚麼影像呢?警方遲遲不展開刑事調查,背後的理由經已非常明顯。

上星期,曾特首破例地‘恐嚇’銀行要為‘回購’作出答覆,這實超越了他的身份。但情況經已萬分清晰,若特首無彈藥在手,又何出此言!在香港這個法治之區,若無其他考慮,銀行又那會這麼溫順呢!銀行是好欺負的嗎?

香港政府現已放了銀行一馬,寶哥哥,忍忍口罷!

實情就是‘回購’對苦主幫助不大,下文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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