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7日 星期五

市場霸主

在‘Kodak的迷思’發表後,讀者‘年俊’留下了一個很好的意見,我亦針對其意見作了回應。

但他就啟發了我應在這個問題上多討論一點,今天,我便討論一下在科技界市場霸主的問題。

和很多人的認知相反,我認為人類很早便有知識產權的概念。當然,保護知識產權的方法就和現代社會不一樣。例如,澳洲的土著,本來就有一個非常穩定的社會結構,他們特別‘敬老’。原因就是‘老人’才會掌握一些知識。甚麼知識?在歐洲人到達澳洲前,土著仍過石器時代的生活,石斧是他們生活的必需品,但是那裏可找到適宜做石斧的石材,便是一個代代相傳的家或族的秘密。年青人必需從老年人那裏取得有關石材才可以過活。

歐洲人到達澳洲後,便把鐵斧帶到澳洲,結果澳洲的原社會結構便受到嚴重的挑戰,結果是怎樣,也不用我多說了!

由於我並不是歷史專業,‘專利權’概念準確的起源,我不懂怎樣去考證了。但是,肯定早於工業革命,因為今天我們還可以看到蒸汽機的專利文件。有一點關於‘專利權’的概念是前所未有的,這就是要申請‘專利權’就必需把項目的資料完全公開。可以想像,你不寫清楚你的技術或發明,又如何可以申請‘專利’呢?申請一提交,便會變成公開資料,人人都可以翻查的了。

在‘Kodak的迷思’一文中,我提到Kodak擁有大量菲林和沖印技術的專利,若你找一兩項來看看,你便會發覺專利文件寫得令人頭昏腦脹,而處理的可能都是些‘小事’。令人頭昏腦脹的原因便是要用精準的抽像語言來寫。又為甚麼是‘小事’呢?菲林的原理可以在任何相關的課本裏找到,原則上,這已是人類的‘公共財’,並不屬於任何人或機構。Kodak當然不可以把菲林專利化,所以,她們的專利便是在一些‘小事’上,例如,她們會研究出一些方法,會令菲林的顔色有‘丁點’的改進。又或有一項專利是如何可以令菲林的‘粒子’小一點等等……

專利權有時是會附有授權條件的。所謂授權條件就是規定專利權擁有人必需容許其他人,在付出專利費後使用其技術。這點就為多贏造就了條件,因為專利權擁有者可以收到專利費,而其技術也可以廣泛地被應用,最後必會令價格下降和產品質素上升。

所謂市場霸主,當然要考慮其直接品牌的銷售。但也不可忽略其技術的領先,專利權和原器件等等……例如,中國當然有自己的品牌數碼相機,但是,相機內的CCD是來自那裏呢?有些品牌甚至以她們的相機是使用Sony或Pentax的CCD為賣點。幾年前,中國是傳統CRT電視的‘生產和出口強國’。但是,八成甚至是九成的零件,都是進口的!

今天,Kodak都有質素不錯的數碼相機。但我要問的是,當說到數碼相機時,我們想起的是Sony,Canon,Nikon還是Kodak呢?這就是直接品牌銷售的指標。又或有其他品牌相機會以使用Sony的CCD為賣點,但又有多少會提到Kodak相關的技術和器件呢?

有時,零件的銷售,比直接品牌的銷售會帶來更大的利潤。可以想像,要在零售渠道銷售十萬部相機需多大的工作量,特別是相對於向廠家銷售十萬塊CCD。更不用說沒有實質物件的交換,祗是簽訂一紙專利授權合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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