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5日 星期四

《海天龍戰》之《古劍》(三)

我對冶鐵練鋼所知極為皮毛,但我就有理由相信,至少由唐末至清初,這門技術並無重大的改進,甚至是戰國時代的干將莫邪,其鑄練的寶劍也可能真是會千年無敵的!

但干將莫邪還干將莫邪,中國的冶金技術就並沒有整體的成長,為甚麼?中國根本就沒有發展出具近代意義的科學體系,李若瑟教授雖然非常努力為我們編科技史,可惜,他真是不太了解現代科技了.

究其西方科學史,重大的突破在牛頓.當然,如牛頓所說,我們全都祗是站在巨人的肩上.但他確實奠定了經典力學,更提出了微積分.而實際在技術上的突破就應歸功於「詹姆斯·瓦特」即改進蒸汽機之人.

為甚麼‘蒸汽機’這麼重要呢?它不單是工業革命的推動力,而更重要的就是現代技術思維的大突破.‘蒸汽機’並非瓦特所首創,他所做的也非一部‘具體’及‘實在’的‘蒸汽機’,而是一個‘數學模型’,他所取得的也並非‘蒸汽機’的專利,而是這個‘數學模型’的專利.按照這個‘模型’建構出來的‘蒸汽機’可節省不少燃料,而部份由瓦特授予的專利使用執照,正是按節省燃料的比率來收費的!

西方的科技,自此就有了本質上的改變,專利是公開的,要取得專利便要有精確的技術描述,大部份都是以精準的數學語言寫成.當瓦特的‘數學模型’取得專利後,人們便無需再重走他走過的路,大家要使用便要付專利金,但專利是有期限的,過後便會成為‘公共財’.再者,其他人亦可在這基礎上,進一步研究和開發,或可以說,‘累積性’就是科技高速發展的最重要因素.

近三四十年,電腦技術突飛猛進的其中一個原因,正是因為電腦科學的本質就是極有累積性.舉個例子,今天,一位初接觸電腦編程的‘小朋友’所能寫出的程式功能,若在三四十年前,就連博士級的人物窮一生精力也做不到.並不是今天的小朋友特別聰明,祗是他的程式,其實是使用了別人花上萬年的心血所寫成的系統功能!

我沒有打錯字,你也沒有看錯,的確是‘萬年’,按數年前的評估,Linux系統的規模,經已不少於一萬個‘程序員年’,現時的規模就更難以想像.這話如何理解,這就是說,若要由一個程序員去編寫Linux系統,以幾年前的規模,也需時一萬年.當然,這系統祗有廿年多的歷史,實情就是全世界可能有數以萬計的‘黑客’都曾參與Linux系統的開發工作,累積起來便有這力量了!

你又試想想,今天的每一件工業或科技產品,又是多少人和多少年的經驗累積呢?若科技的每一環節,都要重新由最基本做起,那麼,就算一個極度聰明的人,一生又可以做到多少呢?

在中國歷史的長河,就是沒有這個體系,奇技淫巧被視為末道.這些‘匠人之事’根本難登‘大雅之堂’.科技著作寥寥可數.就算偶有天才工匠,其技術亦祗會代代相傳,很多甚至是傳男不傳女.能夠收數個徒弟的就已算非常開放,守業已難,更何奢發展呢!

‘張系國’是個我極敬重的人,我特別欣賞他堅持科幻小說要合符邏輯的執著.由於人的思考普遍地不合乎邏輯,他深明這必是市場毒藥,不可為而為之,有這風骨氣度之人,實應列為瀕臨絕種和該受保護的物種.

他對《古劍》的傳釋,可能正正就是因為他是個電腦科學家,對我上面的文字,有比我深百倍的體會.可惜,我仍不能同意他的觀點,這話何說,下文再續!

2010年2月22日 星期一

《海天龍戰》之《古劍》(二)

上文說到看了《古劍》大半,都祗可用‘老套’來形容,但其結局就絕不平凡!

就是話說小伙子與惡霸惡鬥連場,在緊張關頭,小伙子的古劍斷裂,他更橫死於古劍的破支!

作者以惡霸的話作結:“……這小子的武功真不差,能找到這把劍,更算他有心;只是他忘記了,一千多年以來,冶鐵煉鋼的技術進步了多少.”

後來我才發覺,原來《海天龍戰》有‘張系國’的代序,‘張系國’更穿了橋,和寫下他對這故事的傳釋,可是,我並不同意他的論點,還是先在這裏引下他的文字,下文再評論罷.

‘……我們經常說中國文化博大精深源遠流長,又相信各種國寶的妙用,包括中藥、紫微斗數、西藏神油、虎骨鹿鞭──但這些國寶,是否也和古劍一樣,早已腐朽得不堪敵人一擊了呢?……’

再一次,我並不同意以上的觀點,但這就十分值得我們去思考.我的觀點,下文再續!

2010年2月20日 星期六

《海天龍戰》之《古劍》(一)

我看書有一個‘壞習慣’,就是我很少會閱讀如‘序’或甚麼‘導讀’.今次,我這壞習慣就起了好影響,這話何說,下文再詳述.

同理,若你有興趣去看《海天龍戰》,便請不要再看下去了,因為,當我看完《古劍》這故事後,我捨不得不說兩句,但一說便‘穿橋’了!

要說的還是說罷,這故事看了大半,祇覺老套和沉悶,就是一位小伙子拜師學藝,他聰明勤毅,感動了師父,把秘笈和一幅秘圖傳給他.他苦練武藝有成,便按圖尋找失落多年的古劍,經過千辛萬苦,險些喪命,終給他找到這把千年古劍.果然,這古劍極配合其劍法.

高強的武藝加上這把千年寶劍,小伙子覺得他已做好濟弱扶傾的準備,於是他就遍尋流氓惡霸,實行其警惡鋤奸的俠義生涯!可算是皇天不負有心人,又或要找惡人又何患找沒有呢!他終找到一個臭名遠播的惡霸,於是他就孤身犯險,獵殺惡霸.

故事說到這裏,是不是老套之至呢?

若結局是惡霸橫死於他的劍下,他揚名立萬,成了傳奇悏客……這便是個不值一看的故事.

後事如何,下文分解!

2010年2月19日 星期五

《海天龍戰》

中國有水平的科幻作家,實在寥寥可數.‘張系國’就是我的首選.今天介紹的‘葉言郁’先生就是少有中的另一人.《海天龍戰》是他一些短篇和中篇科幻小說的結集,大部份都是出版於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近年科技發展之快,二三十年已不知換了多代,但優秀的科幻作品就是可超越時空的!

《海天龍戰》這‘陳年’作品正是一例,現在讀來,仍然是既發人心省,或更準確的說是會心‘苦’笑!

令我感受最深的就是《高卡檔案》,這篇的體裁比較特別,故事就是一個老將軍翻閱一堆舊機密檔案,回顧其一生的‘偉業’,這就是攻克下‘高卡’一國.

‘高卡’是個虛構的國度,處於原始部落和現代社會之間的發展階段,地勢險要,國民饒勇善戰,這些正是現代化部隊最害伯的.於是,他們就開發出一種新武器:‘生仔丸’!

‘高卡’和很多原始父系社會一樣,都是重男輕女,產下男嬰便是歡天喜地,光宗耀祖.相反女孩便被視為‘賠本貨’云云……

這個攻克計劃歷時三十載,他們開發了一種‘產男藥’,長期服用便會必產男丁,他們就是計劃以三十年的時間,令‘高卡’發生嚴重的社會失衡,最終不攻自破!

詳細情況,由大家去讀罷.但有一點是特別有趣的,可以先在此討論一下.在計劃的過程中,已有‘高卡’人省覺到這樣祗產男而不產女,其社會必會出現嚴重問題,有關人員又是如何拆解的呢?方法很簡單,他們就是在宣揚一種‘為甚麼要我先去生女孩’的想法.或簡單來說,男孩過多是個社會問題,但要我去生女孩就是我個人的問題和損失!況且,這群人確實老謀深算,他們並不令女孩完全消失,而是把男女目標比例定於九比一,女孩並沒有消失,祗是變成罕有資源而已.於是,他們更在‘高卡’宣揚一種祗要你夠強大,便可以以武力搶女孩回來的想法!

在《中國不高興》一書內,就有類似的言論.其中一篇說到現今的能源和全球暖化危機,作者確認若不好好處理,這將會令人類走向滅絕之途.但作者就是提出‘誰先環保,誰先死’的論句!又或,世間的能源和食物並沒有完全消失,祗要一國夠強大,便不是可以去搶奪這些資源嗎!‘高卡’明知人人都祗生男孩,就必走上滅絕之道,但又誰會去‘先’生女孩呢?還不是以其僅有的資源去買槍買彈,到鄰家搶奪女孩實際一點呢!

2010年2月9日 星期二

眼鏡蛇與選舉制度(一)

剛剛看了來自國家地理雜誌舊影碟的一幕,兩條雄性眼鏡蛇為爭套地盤作出一番‘舞蹈’,目的就是要壓倒對方,被壓倒的一方便要離去.

這便是牠們的‘文明’,牠們都擁有可致對方於死地的毒牙,但自雙殘殺就對其物種一點好處也沒有.所以,在牠們的基因內,便有一種祗比試力量和靈活性,而不傷對方的方法!

眼鏡蛇並非唯一有這種‘遊戲規則’的動物,例如,大角羊的大角,就是爭地盤時的比試工具,兩雄性會以角鬥力,但這就不傷對方的性命.地盤之爭,在動物界非常普遍,但比試不害命,便成了一個普遍的規則!

若敗了眼鏡蛇用毒牙咬對手,又或在比試過程中,突然發難,張口咬對手又如何呢?那麼問題就大了,眼鏡蛇便會屍橫遍野,這種內鬥就隨時會令牠們滅絕!

我有足夠理由相信,我們的祖先也必有一套類似的規則,可惜,‘貪’令我們忘了這些先天的規則.箇中千萬年的發展我便先略去.今天,我們又是如何維持這比試關係呢?

不同的國家和民族就發展出不同的遊戲規則,但說到底的原則,都是比試不能要對手的命,要在公平的規則下進行,而參與者就必需‘服輸’!就以民主選舉制度為例,輸贏都不涉人身安全,整個選舉的規則就必需公平、公正和公開,參與者也必需接受其結果.

接近十年前的美國總統選舉,便發生了一些對結果的爭執,戈爾以總票數擊倒布殊,但布殊勝出的選舉人票就多於戈爾,還有一些錯票、廢票之爭,初步是布殊得勝,戈爾提出了覆核,但覆核結果一出,戈爾可能心裏不服氣,但仍要依遊戲規則,接受選舉失敗的事實,及按慣例向布殊祝賀及要求其支持者支持布殊的執政!

這便是民主選舉的基石和重要原則,若選舉落敗者就發動武裝政變,選舉制度便會立刻失效.在西方已發展的國家,訂立公平,公正的選舉規則和嚴格執行這些規則,都被視為神聖不可侵犯,而尊重選舉結果,就更被視為神聖中的神聖,否則,文明制度便會立刻崩潰,我們就連動物也不如!

我剛才就祗說到戰敗的眼鏡蛇不應以毒牙攻擊勝方,同樣,勝方也不可吃掉敗方.選舉中的對手,可能在選舉時相互口誅筆伐,但當選舉一結束,便要立刻放下嫌隙,互不追究,互不算帳!若落敗的後果是被對手獵殺吞食,那麼,又如何能叫敗方坐以待斃呢?

有人會問,若選舉制度不公,又或發生如賄選等行為,又該如何處理呢?下文再續!

2010年2月7日 星期日

ESDA

上文的錯誤,主要就是我沒有認真看這份判詞,又或更直接的說,很多地方都看不懂,以為已掌握了其概要,但事實上就出了謬誤.

再者,我實在對鑑證學無甚認識,以前沒有聽過‘ESDA’這儀器,對其功能理解錯誤.或我現在就先把這技術分析一下.

‘ESDA’可以說一種顯影技術,按我搜集到的資料,它可以把隔了四五層紙的‘筆力’顯示出來.小時候看偵探片,當人在一叠紙上寫字,其實是會在下面的紙張留下印記的.一種常用方法,就是用鉛筆輕力塗抹,由於紙受過壓力便會有微坑,就會比較不上色,這就會把筆跡顯露出來.

但這通常都祗可以在比較薄和下一張紙才可有效顯現,紙張比較厚,又或隔了四五張,可顯現筆跡的機會便甚微.‘ESDA’其實就是一種方法,可以把這樣細微的痕跡都可顯示.其原理就有些類似影印和鐳射打印機.

影印機和鐳射打印機,其主要操作原理就是在其顯影鼓上加上正靜電電荷,但這些電荷是會因光照而損失的,影印機便是把原稿的影像投射到鼓上,而鐳射打印機就是由鐳射光把圖像‘劃’出來.然後,顯影鼓便會和一些加了負電荷的碳粉接觸,沒有被光照過的部份便會沾上碳粉,最後,一張被加上正電荷的紙張便會經過,碳粉就被吸引到紙上.最後,紙張會被壓和加熱,這樣碳粉便會永久的被‘壓’在紙上.

‘ESDA’便是類似的原理,不同的地方是會把紙和一片膠片壓在一起,然後施以高壓電,這樣,紙張曾被壓過和未被壓過的便會令膠片的電荷有所差異,接著也是用類似影印機和鐳射打印機的做法,把碳粉施加於膠片,紙‘暗藏’的影像便會顯現出來.

據說,這技術可以顯示在四五張紙以下的‘筆力’.古人的筆力入木三分,下次,當你寫字時,對‘有心人’來說,也可能‘入紙數張’!

2010年2月6日 星期六

我錯了

五十步笑百步,我笑‘十八才子’不知所謂,可是我自己也因未研究清楚這幾百頁的判詞而妄下解釋,也是錯漏百出.

昨晚,我再研究一下,發覺我的理解出了大問題.下文再解釋!

2010年2月5日 星期五

陳振聰與摺痕

今天聽到‘十八才子’對‘陳振聰’案的評論,我想這祗可用不知所謂來形容.究其原因,就是他完全沒有看過有關判詞,道聽途說,以猜想當事實,這便是所謂才子了!

但想深一層,這判詞厚達三百多頁,我雖然下載了,但亦祗讀了十多頁便睡著了.‘十八才子’的英文水平當然比我高百倍,但面對法律文字和嚴謹的邏輯,可能一頁也受不了!

判詞的第77頁,第219條,如下:
219. Evidence relevant to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2006 Will is not confined to the opinion evidence of the handwriting experts. In this trial, there is forensic evidence referred to as Electro Static Detection Apparatus “ESDA” evidence and the common conclusion of the document examiners that the signature of Nina in the 2006 Will was signed after the crease on the face of the document had been created. These pieces of evidence have immense significance in this case which I shall explain below.

接下來,判詞便用了極多的篇幅去解釋這‘摺痕’ (crease),至少到303頁,第872條都還有討論!究竟這‘摺痕’為何重要,或我嘗試解釋一下.

簡單來說,現代的科學鑑證有一稱之為Electro Static Detection Apparatus (ESDA)的儀器,經這鑑別,發現了‘陳振聰’出具的遺囑在摺痕上的簽名,是在摺後才簽上的!

摺後才簽上又有甚麼不妥呢?沒有甚麼,祗是有關遺囑的見證人,在法庭作供時,確認了龔如心在簽署時,有關文件是未經摺疊的,那麼,就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文作是在事後更改而冒簽者就按原本的文件照簽,就連摺痕位置都照足!

當然,有關見證人會否記憶錯誤,又或是說慌呢?事實上,判詞亦提到證人有疑惑之處.這就要連同很多其他的證據一併考慮,例如,一張草稿紙上有三個簽名(龔如心和兩位見證人)的過底印記,但奇怪的是這三個簽名完全準確排列,但這兩紙並無任何釘附在一起(如使用過膠紙、膠水、書釘等等)的痕跡,若是三個不同人的簽名,那麼就算簽名時兩紙放在一起,但在傳遞過程中,總會有點移位,三個簽名都完全對齊的唯一解釋就是這‘遺囑’根本就是在同一處地方簽署,甚至是出自同一人的手.但見證人作供時,明顯就提到當時是把遺囑遞來遞去的,這便是另一重要證據!

在民事程序中,這些疑點便可能足夠令‘陳振聰’敗訴.但若是刑事程序,控訴他如‘偽造文件’等等的罪名,這便有可能並不足夠.所以,昨天警方便要大舉搜查其住所和公司,以期搜集到更多和更有力的證據!

以前,‘判詞’這樣東西,有興趣和能力拿得到手的,可能祗是十數人而已.但今天就完全不同,判詞是會放到網上,任何人都可以下載的.事實上,作為法官的壓力也不輕,就以這判詞為例,在三百多頁的文本,洋洋九萬多字(根據Word的字數統計),有一字出了點文法錯誤,昨天,便立刻被揭出來了!

隨著資訊科技的先進,資料開放的今天,我就奉勸這些甚麼‘才子’,在評論前應多做點功課,單憑憶測作出的評論,實在是會笑話連篇的!

由‘世紀賤男’案,看法治的一些原則(二)

上文說到民事和刑事案是有很大分別的.所謂民事就是兩個法律實體之間發生了權利之爭.簡單來說,就是一方的權利受到另一方的侵害,要在法庭追討有關損失,或要求補償.

陳振聰案原是民事官司,雙方都聲稱是有關遺產的繼承人,而通過協商和其他途徑無法達成協議,最後便要對簿公堂.

這案件內的一項重要證據,便是陳振聰出具的遺囑.由於這遺囑實在非常粗糙,疑點重重,實在令人難以置信千億家財可以如此‘兒戲’.法官就在判詞內認為有關遺囑實屬偽造,是有關案件敗訴的主要原因.

接著,陳振聰便被拘捕,通霄扣查.這便是開展了刑事程序,其原因就是如‘偽造文件’、‘詐騙’、‘妨礙司法公正’等等便屬刑事.刑事案件的原告是政府,按香港法律,提出刑事檢控的權力便握在律政司司長的手上,而實際運作就是律政司司長會把這權力下放至刑事檢控專員.

既然,有關遺囑經已被法官判定為偽造,那麼陳振聰是否就是‘偽造文件’罪名成立呢?非也,非也!原因就是刑事和民事會按兩套不同的斷案標準.這話何說?這就是刑事案件的原告是政府,理論上,政府擁有無限大資源,若把控辯雙方放在相同的地位,這便是對缺乏資源的辯方不公.

所以,在刑事檢控和審訊過程中,便會有極多對被告有利的安排,例如,保持緘默權、無需證明沒有犯罪、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等等……

我就由‘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說起,民事訴訟的斷案考慮,由於雙方的法律地位相同,要考慮的就是誰比誰更可信,更有道理,這就是我經常說的五十一便贏四十九.但刑事檢控就不同,要刑事罪成,控方就必需提出‘無合理疑點’的證據,若證據有任何疑點,這個利益便歸被告.

舉一個例子,例如,有人被控謀殺,控方把一刀呈堂指為凶器,而這刀就在被告的寓所搜獲,上面還染有血漬,化驗報告亦確認這血漬是死者的血液.按常理,這就不是十分足夠的證據嗎?

可是,辯方律師就質疑搜查程序出了問題,發現有關證物的警員的行事記錄有誤,這就是搜查是在2009年1月15日進行,但記錄上就寫了2008年1月15日,警員在庭上信誓旦旦地指出這些都祗是手文之誤,年份轉換不久,寫錯仍是人之常情.

常情還常情,但這就是一個疑點,這個疑點就會削弱有關證據.警員填寫有關記錄或告票時,理應慎之又慎,時地人是絶對不可寫錯的.簡單如有人違反交通規則,警員或交通督導員發出定額罰款告票,若日期或時間有誤,被告便可在法庭上,以在告票所列日期和時間他並不在場為抗辯理由!極多時都可脫罪,因為在刑事程序中,法官祗能根據呈堂證據斷案,就算明知這告票的日期出了手文之誤,但仍祗可問在告票所列的時間和地點,被告有無干犯交通規則,若被告指出在告票上的日期和時間,他根本就不在場,這又如何能干犯交通規則呢!至於被告有否在告票所列的時間之外干犯交通規則,這就在不法官權力以內,法官無權過問.這就是刑事檢控要求‘無合理疑點’的理念.相反,若在民事案件,便要考慮這些錯誤是否合理等等的問題!

刑事檢控程序是非常繁複的,但當這案件的三百多頁判詞一出,警方便立刻開展刑事程序,拘捕和扣查陳振聰,並搜查其往方和公司以收集證據.按常理推斷,警方其實是一早就作好了準備,否則就是難以有這樣的效率.不說其他,這樣複雜的案件,可能單是預備向法庭申請拘捕令的文件,已可能要花上幾天的時間!

但經三十多小時的扣查後,警方並未有將陳振聰落案,他就以五百萬元保釋外出.按香港法律,警方必需在扣查四十八小時內,將疑犯落案,因為超過四十八小時的扣留權就非在警方而在法庭,落案的意思就是正式提出檢控,由法庭判定有關疑犯是否可繼續扣查,否則便要釋放或安排保釋.

有人可能會說,他的‘偽造文件’罪不是證據確鑿嗎?不就是連法官都已判定了嗎?為甚麼警方會這麼沒有效率,還不提訴,還不落案呢?問題就是原審法官祗是按民事原則作判,按民事原則‘偽造文件’成立,並不等如可通過嚴謹的刑事舉證要求.在刑事檢控內還有一條,就是不可一事兩告.這就是說,若警方速速落案,而箇中有任何技術疏漏,被告便有可能因而脫罪.有關案件一經法庭審結,便不可再次提訴,所以,警方和律政司司長都必需慎之又慎!

未完,待續.

2010年2月4日 星期四

由‘世紀賤男’案,看法治的一些原則(一)

我很少會用‘賤男’一詞,但我想陳振聰先生就當之無愧.但今天,我並不想討論有關案情的道德判斷,而是由這引起的一些法律通識.

我並不知道這案在國內的知名度如何,還是簡單講一下.這就是大富婆龔如心去世後,出現了兩紙遺囑,其一是說要把其過千憶身家全數捐出作慈善用途.而另一紙,就說要把身家留給一位沒有血緣關係的男子.這男子就是以他和龔如心的性關係,作為遺產承繼人的理由.在審訊中,他便要拿出很多私人物品,如錄影帶等等……把這些東西亮出來,其嘔心程度就……以‘賤’一字形容就絶不為過.

雙方並不能達成協議,於是便展開了漫長的訴訟.

法治原則,斷案必需獨立,不單是要獨立於政治和行政,更重要的是要獨立於道德,就以這案為例,一方代表慈善,另一就是私利,若從道德角度考慮,還有甚麼訴訟的必要呢?

但若然如此,我們就不是道德治國嗎?在法治的國度,法,就是一套嚴謹的方法,也是一套最後的方法,若可用其他方法解決,便不應提出訴訟.到了這個最後階段,便不應再考慮如道德等因素.

另一值得留意的,就是普通法法系的法庭,其運作成本極為高昂,就以這案為例,訟費就數以千萬計,原因就是普通法並非常識,在法庭上,爭辯的是極為嚴謹的法理邏輯推論,用的是常人無法理解的語言,由於其高度的技術性,就必要交由專業人士代理,但他們的收費就極為高昂.就在這案預審時,陳振聰一方便曾質疑另一方的財政實力,最後好像要對方提出數千萬的擔保,訴訟才能開展.在一般情況下,敗訴一方是需支付勝方訟費(堂費)的.有時,十來廿萬之爭,隨時可弄出數以十萬計的訟費.所以,祗有不懂法律之人,才會以‘告人’為口頭禪!

或讓我舉一個例子去說明香港是如何不鼓勵民事訴訟的.例如,某天你不小心在街上撞倒了一人,因而令其受了點輕傷,但他就是要求十萬大元的賠償,以他的傷勢,頂多都祗應賠一萬而已.他就是堅持興訟,而這意外確實是你的疏忽,閣下敗訴的機會極高.那麼,你便可能有一法可回應(但我必需聲明,我不是律師,也不可提供任何法律輔導,本文祗是一些常識交流而已,若有需要,你必需咨詢持牌律師的專業意見).這就是你在法庭存入一萬元的按金,若對方肯和解,他便可獲得這一萬元作賠償,若他堅持興訟,日後就算他勝訴,但若判定賠償是一萬或以下,那麼,他便有可能要面對贏了官司,但輸掉堂費的局面.因為,在這情況下,他可能要支付你方的訟費,而其數目可能是數以十萬計的!

但值得留意的是,在以上的例子,我說的是不小心撞倒,這並不包括故意的嘔打.分別就在於不小心做成的損失是民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刑事.民事與刑事就有天壤之別,下文再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