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3日 星期三

重典

‘後生細仔,有工唔做呃綜援,應該判他幾年監!’

‘無良商人,搞間無牌卡拉OK,火燭累死咁多人,應該判他們坐十年八載!’

‘大男人打老婆,抵判他坐十年八年!’

若呃綜援要坐五年,那麼街頭持刀打刧又應坐幾多年呢?照計,少於十年也不公平罷!那麼持鎗打刧銀行,傷但沒有死人,都怕要終身監禁罷。那麼,誤殺,真的有人死了,那麼又是終身監禁?謀殺又要判多少呢?

秦朝便以嚴刑峻罰見稱,當時偷一片桑葉也要入獄七年。陳勝,吳廣本來是小吏,但在押送犯人時因天氣‘誤點’,這便是死罪,橫豎都死,於是他們便揭開了反秦革命的序幕。而劉邦本來也是小吏,也為了相同理由開始了他的抗秦事業!

小時候,歷史老師說劉邦與民‘約法三章’,我一直就是不明白,這又有甚麼特別呢?‘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不是理所當然的嗎。後來,我才發覺,原來後面還再有一句‘餘悉盡去秦法’的!這即是說‘約法三章’的偉大不在於立法,而在廢法!廢除秦的惡法!

除了以上的實際問題外,在考慮‘嚴刑峻罰’前,還應考慮一些原則性問題。我們要一個寬容還是一個嚴峻的社會。是不是一個人一做錯事,便永無翻身的機會呢?人權的其中一個重要指標,就是看我們如何對待囚犯。一個惡待囚犯的國度,說甚麼人權!美國千方百計不能讓依拉克囚犯進入美國,甚至不能囚禁於美國屬土,便是要迴避美國法律對囚犯賦與的權利。所以,我痛批美國違反人權。

刑罸應是一種必要之惡,是沒辨法中的辨法。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孔子也認為,刑的效果可能即時阻嚇人民去犯罪,但這不是發自真心的,所以民依然是‘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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