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1日 星期一

生命的光輝

在一個開放的現代社會,我們無權要求別人貢獻出生命.人權就是要尊重生命.所以,原則上我非常反對用法律去剝奪人的避險權.

前一些時間,北韓曾在報章上刊登廣告,其中便宣傳他們的一個信念,大意是北韓士兵會以身阻擋炸彈來保護領導人的畫像.我看了後除了覺得可憐和愚蠢外,別無其他感受!

實在,很多以法律去剝奪執法人員避險權的國家,不見得她們的執法人員是何等的高尚!因為,在這些國家,法律祗是用來欺壓人民的工具,當權者還是曲解‘刑不上大夫’.

紀律部隊當然是要受紀律約束,但除在緊急時期(如在戰爭狀態),紀律都不能要求人去死!

但就是在法律沒有要求人去死的自由國度,仍有人會在緊急時,選擇捨己救人,這些才是真正值得尊敬的英雄!

昨天,香港發生了一場五級大火,兩名消防員英勇殉職.據報導,他們就是在緊急時,選擇把自己的氧氣面罩讓出來救人.他們是專業,當然知道這樣做有多危險,明知結果而為之,實為大仁大義的真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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