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5日 星期日

Standing Order

日期:廿多年前
地點:香港大學某宿舍
事件:宿生會正進行特殊週年大會

宿生甲:‘各位堂友’

宿生乙:‘Order!’

主席:‘請address主席!’

宿生甲:‘主席,各位堂友……’

宿生乙是宿生甲的好友,但規則就是規則,宿生會的會議,有嚴謹的Standing Order(會議常規),這份standing order除規範了如法定人數,會議程序,監察人員等等外,更會規範一套發言守則,就是standing order內,規定了發言必需address主席和堂友,所以,宿生乙雖是宿生甲的好友,但仍要中斷宿生甲的發言,以維持standing order!

會議常規應源自歐美,就是一套維持會議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規則!但有法便要依法,依法的意思就是祗可按法規辦事!當宿生乙叫‘Order!’若不是這樣明顯的話,主席便要詢問‘Order’的理由,然後,便按會議常規裁決,裁決必需細列理由,與所引用的條文,然後按會議常規的處理方法處理!通常還會有抗辯基制。

主席在開會前,理應細讀Standing Order的每字每句,嚴謹者還應細閱以前的會議記錄和判例,是要以規則,而非以常識來主持!

劉慧郷最近在立法會對社民連的裁決,就肯定是個大大的錯誤,按我對立法會的會議常規的理解,根本就沒有對所謂‘粗口’有所限制,有限制的語言祗有兩類,其一是冒犯性語言,其二是非議會語言!在她的裁決內,說‘仆街’是‘粗口’經已是一大錯誤,而‘粗口’根本就不違反會議常規,這是另一大錯!而裁決的程序和理句,更犯下不可原諒的錯誤,又是一次以常識(偏見)代法的好例子,可能如十八才子所說,中國人還是脫不了小農DNA!

是次事件,不論是泛民議員,傳媒,以至官員,都犯下一個大錯,就是香港是否還是一個法治社會,在法治的社會,裁決和指控都不能‘差不多先生’,指控別人說‘粗口’,但當人抗辯,請裁決者說清楚那字那句是‘粗口’時,便說:‘還用說,你心裏明白!’

法治的精神就是要甚麼都說清楚,因‘沒有address主席’而違反standing order,就是要說清楚,不能說一句‘你心裏明白’。

舉一個例子,強姦犯若直接認罪通常都會獲減刑,原因就是若他不認罪,受害者便要在法庭上再被‘強姦’一次,辯方律師會以令受害者最難受的方式盤問她的性生活和其他私隱。就算是檢控官,亦要受害者說出一句:‘被告的性器官進入了我的身體。’因若沒有這句證供,強姦罪就不能成立!絶不能‘差不多先生’!

吳謁儀更在明報的專欄,更誤導公眾,不合理地類比法庭和立法會。的確,法庭上是不許人說‘不雅的語言’,但這並不是金科玉律,例如,證人作供時,引述他所聽到的又或陳述他所說過的,若真含有‘粗口’他都要如實說出來,否則,他便是給予虛假口供,是刑事罪行。劉慧郷的一大錯誤,就是把‘引述’也禁止,這是甚麼的道理。而且,吳謁儀還忽略了一個重要因素,‘甘地’曾多次被英國經法庭送進監獄,這便是公民抗命。祗要‘甘地’承擔公民抗命的後果,又無傷害無辜,更是使用非暴力抗爭,有問題嗎?

由於不合理的立法會選舉和組成規則,立法會經已是個不義之地,有大量選民授權的議員,也必會在投票時落敗!抗爭又有甚麼問題呢?我不想多說了,但我就是發覺很多討論這事的朋友,原來根本完全不知道當時究竟發生了甚麼事,又或他們的要求是甚麼?請你們上網重溫一下當日的前因後果,看完整件事,至少知道社民連為市民發了甚麼聲,有甚麼訴求才再下判斷罷!一個這樣基本和卑微的訴求,這些官員都居然可以這樣回應,還不能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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