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3日 星期一

陰宅管理費

這個墓園面積廣闊,一踏進,我便被一項‘先進科技’所吸引,這就是她的廣播系統,要在這麼廣闊空擴的地方,清晰地傳音,實在一點也不容易!

這系統就重覆地播放‘一水隔天涯’,我實在有點疑惑,這首曲子真的可配合孝子賢孫們的心情嗎?在歌曲完結和再重覆前,來了個‘掃墓守則’,再次,彰顯了這套廣播系統的‘優越性’,它就是在震耳欲聾的爆竹聲下,宣佈不許燃放爆竹!

‘一水隔天涯’又再播完了,今次,就宣佈墓園的管理費收取的行政安排,逾期未交付管理費者,墓園將會收回有關墓地,而骨石就會由墓園處理。

若買下一陽宅,每月都要付‘管理費’的,在香港,‘管理費’是大厦日常運作、保安、基本維修、共公地方電力、垃圾處理等等費用的統稱。近年落成的樓宇,一般都會聘用管理公司統籌,業主交付一個月費,經管理公司代支一切費用。

陽宅的管理費已經常引起爭議,而陰宅的管理費問題就更複雜,先父先母的骨灰位,就採用了賣價已包括‘永久’管理費的概念,這是先母的決定,我並沒有甚麼意見,但其實際運作如何,實在足有令人擔心之處。陽宅的業權屬業主,若管理公司倒閉,業主可另聘高明,但若交付了‘永久’管理費,而管理公司倒閉又或挪款私逃,又可以追究誰呢?

一個較穩妥的做法,就是由一獨立人士或機構托管有關款項,按時發放給有關公司以支付營運費用,若有關公司倒閉,餘款便可用來另聘高明了。但我相信這並不是先父先母骨灰位的安排,我就是希望她們‘大展鴻圖’,穩妥的繼續營運,若她們倒閉,我可能亦頗為頭痛!

至於月付或年付陰宅的管理費,那就……若這年交不出或忘了交管理費,先人的骨石就……

幾十年前,要在香港買房地產就要整楝建築物買下,所以並不存在管理費爭議的問題,建築物內的一切開支,都是單一業主的事。但自從可以分層以至分單位的購買房產,問題便變得複雜了,我們便要相應的法規,香港的一個重要優勢,就是累積了大量的經驗和法律!

在港買賣房地產,都要經律師處理,他們有責任把所有有關業權的事項都弄清楚,一個經多次轉售的單位,其累積的契約便可能盈尺,這些文件和契約仔細記錄每次交易的每個細節。而每份契約又會在田土廳(Land Registry)登記,隨時都可從田土廳申請確認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假不了的,這些長期累積的制度,才可確保交易的信心。

在香港有極多的樓宇交易,但若你想一想,若沒有以上的經驗和法規,很多細節都是可能會出事的。例如,交易費用一般是要用支票支付的,但又由誰去保證這些支票是必會兌現的呢?現在慣常的做法,就是買方會把一切費用交付其代表律師樓,就連銀行的貸款,都會先進律師樓的戶口,整合後,再由律師樓開付支票給賣家。

但若該律師樓就於交易完成後,支票兌現前倒閉,又或開出的支票是空頭的,又怎樣呢?據我的理解,香港律師會就有指引,若發生類似情況,最後,是會由賣方律師樓承擔的,若連賣方律師樓也倒閉,我就不知是不是會由律師會承擔了。記憶中,當年有律師被發覺偽造學歷文件,因而被除牌下獄,律師會便承擔其處理過案的責任。在這些條件下,律師樓支票的效力,很多時便等同本票(cashier order),在某程度上是保證兌現的!

直至目前為止,我們還可信這個系統是可靠的。

但按我親身的經驗,在國內購買房產,就千萬不要以為這些事情都是理所當然的,例如,由政府部門發出,蓋有有關部門公章(註)的收據,有關部門可以說:‘這收據是由我部發出的,但有關幹部經已調任,他並沒有留下紀錄,所以我們不能視你經已交費!’這就祗是一個小例子而已,在國內做生意的人,可能每天都會遇上類似的問題。按這部門的邏輯,他們確實沒有收到有關款項,又如何能‘變出’有關款項呢?但請不要再問有關幹部到了那裏去,按國內的行政指令,廳級以上出了事,傳媒就不可以報導,當然更不可以罵!今天,國內仍然奉行‘刑不上大夫’的原則,要清算高幹,就要以黨紀,而不是以法律。不要想民可告官,更不要想可以和官說道理,一切都要‘和諧’罷!等等,不是有監察院的嗎?這個嗎……

凡此種種,請各位在國內行走時三思!幸福並不是必然的。

註:國內的文件要有效,簽字並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就是有關單位的公章。蓋了公章便視為有效!在國內行走,會經常看到甚麼‘辦證’和‘刻私章’,‘私章’!?千萬不要以為他們是在刻個人藝術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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