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9日 星期日

自由(二)

好友回應了《自由》。從好友的回應中,我發覺一些關於‘自由’的概念需要澄清。好,現在我便和他分享一下一些有關自由的概念。

一。自由非為所欲為
自由並沒有一個確切定義,現在普遍接受的理解是‘在不影響別人自由和權利及對自己的行為負全責,人可以做自己喜歡做的東西。’

至少在我的理解,自由是要不影響別人的自由和權利為大前題的,有人會挑戰這定義,若然是這樣,政府還有理句禁煙禁毒嗎?

先講吸煙,若一個人在完全單獨和封閉的環境內吸煙,政府確實沒有禁煙的理句。但由於大部份時間吸煙都會影響其他人,如要別人吸二手煙,所以,這就侵犯了別人的自由。

至於毒品,其對別人難以沒影響,絶不是一個人的事,所以禁毒是有理句的。

但有些開放的國家,仍容許毒品某程度上的流通,可見,尚未算是絶對的普世價值。

二。法律不能代替道德
舉一個例子,今天,在香港嫖妓並不犯法,事實上,幾十年前,嫖妓是犯法的!嫖妓由犯法變成不犯法,箇中理由便是由於現代的普世價值,兩個人自願做的事情,又如何能說是犯法呢?當然,不犯法並不代表道德,但法律祗應管最基本的,按普通法的概念,但凡法律沒有規定的,都不算是犯法!法律沒有說嫖妓犯法,嫖妓就不犯法!

三。不是所有人都應享有相同的自由
就以上面嫖妓為例,若我嫖妓,我就唯一要向太太負責。第三者無權過問。若有電視台在妓院外放置偷拍攝錄機,拍到我進妓院的鏡頭,在播出時必需在我面部打上馬賽克,否則,我有權投訴甚至興訟!因為,電視台影響了我的個人自由。

但若拍到曾特首嫖妓,電視台便有責任原裝播出有關片段,曾特首有必要出來解釋,若他真的有嫖妓,他就要向全港市民道歉以至下台!

自由是和公權力是成反比的,沒有公權力的人,便可享有法律賦予的最高限度自由,但擁有公權力的人,其自由便要受到限制。最早的‘狗仔隊’便是跟蹤政要的,政要是絶對沒有自由的!前一陣子,曾特首就混淆視聽,偷換概念,在立法會裏,若官員覺得受議員侮辱的話,唯一可以做的,就祗是可向主席叫‘order’,若如曾特首說,聽不下就離場,這就是對民意代表的最大侮辱,也是對選民的最嚴重的侮辱,若在文明的國度,必然要承擔嚴重的政治後果!在文明國度當高官,當然沒有離場的自由!在這角度看,香港還未算得上文明。

曾特首為甚麼沒有嫖妓的自由呢?嫖妓雖不犯法,但曾特首光顧的妓院有否被包庇呢?對不起,嫖妓不犯法,但經營妓院是犯法的,‘控制妓女為生’更是嚴重罪行!所以,曾特首絶對沒有嫖妓的自由!

退一萬步說,若曾特首是向市民負責的,市民便有權知道和監察他的私德,市民當然有權力知道他有否有嫖妓。就簡單到他平時講不講粗口,都應在監察之列。至於,我講不講粗口,嫖不嫖妓,又關你甚麼事!

這些祗是有關自由的概念的一鱗半爪,若要再寫下去,一千幾百本書都寫不完,香港在這些概念上,認識依然薄弱,有時間大家多看點書罷!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