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7日 星期五

喪葬(二)

先母是個長期病患者,她的離世並不突然,她於零辰三時許離世,於早上的辦公時間,醫院已發出了醫生證明書,於同日,我便在生死注冊處拿到先母的死亡證.

我一直都以為,必需有死亡證才可進行喪禮,但我錯了!先父因在街上暈倒而送院,經了幾天的觀察,醫生便批准他出院,姊姊清楚他討厭住院,就第一時間到醫院接他,但他就是再次昏迷,最後,走了!

由於死得突然,他的過案便要交死因庭處理,我們便要先接受警察的問話,然後再面見法醫官,我們決定要求豁免剖屍,我們簽下有關文件,文件上列明,這樣做,某程度上會影響了我們向醫院追究責任的權利,甚至影響保險,我們清楚後果.但法醫官強調,這祗是表達了家屬的意願,但最後剖屍與否,還是要由死因庭法官決定!

在這情況下,我驚覺死亡證最快也要在兩個半月後才能發出,兩個半月!那麼喪禮又如何安排呢?原來法醫官不論是否剖屍,都會在下一個工作日驗屍,若無特別理由,驗屍後,法庭便會發出准許下葬的手令!

作為死者家屬,這些程序確實為我們添了點麻煩,也幸好香港還算是個廉潔之地,否則,可能‘封紅包也封到手軟’,但從社會整體來說,‘慎終’是非常重要的.我並不介意多添這一點煩惱.

為甚麼法醫官會說,是否剖屍的權力不在家屬而在法庭呢?中國傳統思想,並沒有對民法和刑法有確切的區分.就算是死了人,很多時,祗要無人‘報官’又或沒有人出來作‘原告’,官府也不會主動處理的.現代法律的觀點就不同,若有任何傷亡事件,都屬刑事範疇,‘刑事’案的‘原告’是政府,而不是個人.先父走得突然,香港政府便有權力和責任作出調查,其中包括剖屍檢驗.我作為家屬都祗能表達不希望剖屍的意願,死因庭法官要考慮警方和法醫官的報告,作出最後的裁決!

先父留下了少量資產,但他一離世,我們便不能調動和處理這些在他名下的資產.今天,很多遺屬都會面對一個魔鬼誘惑,這就是提款咭,很多時家人都會知道老人家的提款咭密碼的,但若在人離世後,仍使用其名下的提款咭提款,已是干犯了盜竊罪行,請記著,刑事案件的原告是政府,盜竊罪是有可能入獄的罪行!偷先人的錢和偷在世人的錢,同樣都是盜竊!

兩個多月後,先父的死亡證終於發出了,我便要找遺產律師處理先父遺產,香港政府也提供一些免費服務,例如,民政事務署便派出了兩位官員,陪同我到銀行打開先父的保險箱,一位官員逐件拿出箱中物件,另一職員便作即時記錄.先父把很多‘廢紙’也放進保險箱,官員便要小心翼翼地逐張檢查.我實有點慚愧,這歷時差不多一小時的工作,又不知花了納稅人多少錢了.現場還有律師樓的代表,幸好我是委託了一位老友律師,否則,這位律師樓職員在場的一小時,另加兩小時的交通時間,真不知會收我多少錢.再經幾個月,高等法院終發出承辦書(Letter of Administration),這時,我才可處理這些資產!

再一次,這些過程確實煩複,而我所經歷的,已是接近是最簡單的情況了.為甚麼?首先,家父的遺產總值低,數量少.而我也委託了一位老友律師,她的工作夠專業,過程中很多事項我們都是以電郵溝通,經已免去了大量奔波的麻煩.最重要的,我兩位姊姊完全信任我,我們沒有半點爭議.但對有些大戶人家,一打遺產官司,拖延十年八載也不罕見!

煩複是代價,但我就寧付這些代價,為甚麼?‘慎終’是社會的最後防線,在很多發展中地區,並不著重‘慎終’,若有人橫死街頭,可能也沒有人會理會,又或其他人可搶佔另一人的資產,我個人就不願活在這些社會裏!

至於,香港對‘生死’的其他制度和做法,下文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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