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8日 星期二

Honor System (2)

上文說到一個互相信任的社會,可能真是離我們太遠了!本來,這就是儒家的理想,可惜,儒家思想嚴重被法家污染,最後弄到‘外儒內法’。相互信任的精神經已在我們的傳統內消失!

有人會說:‘你不是支持法治的嗎?為甚麼又反對法家呢?’這就是因為法家的‘法’和法治的‘法’基本上是一百八十度相反的。

在歷史洪流裏,法治是個小孩子,當然,我說的法治是廿一世紀的普世價值。並不是說一百年或五百年甚至是二千年前的羅馬法律。雖然,今天法律的理性和邏輯精神應可追溯到羅馬的法律。

今天,法治有甚麼特質呢?最重要的就是追求真正的公平。例如,法律必需限制政府多於限制人民。相反,法家的法就是一種管治工具,差不多對政府毫無限制。

為甚麼要限制政府呢?政府理論上擁有無限大資源,若不在法律上加以限制,法律又講甚麼公平呢?由這引申,在法律面前,越有權力和資源的,便應受到更多的限制。例如,今次雷曼迷債事件,銀行已主動賠償了一些過案,主要都是年紀大的長者,又或一些窮人的小額過案。難道是銀行發善心?非也,祗是這些過案若拿到法庭,銀行敗訴的機會甚高而已!

在注重人權的國家,法律就會傾向保護消費者,就以雷曼迷債事件,這產品並無在美國本土出售,至少沒有賣給小投資者。有錢為甚麼不搵呢?原因就是按美國的法律,銷售這些產品必然會有嚴重的法律後果。其實,在西方世界,美國對消費者的保護經已不算太嚴格,很多歐洲國家就厲害得多了!

更重要的是,我們處事並不應經常上升到法的層面,層次應是‘情理法’,可以用‘情’來解決的問題為甚麼要用‘法’呢?真正的和諧社會,其實就建基於‘情’,論‘理’(不要說‘法’),酒店應無需為客人的財物負責,但一個客人選酒店,是講‘理’、講‘法’,還是講‘情’呢?何況,酒店無需負責的概念,在‘法’面前也非絶對。例如,曾有一位女星,在酒店客房內遭人強姦,事後,她向酒店提出民事訴訟,理由是酒店房間的門鎖未合規格,結果,她勝訴了,酒店要向她和她的丈夫作出天文數字的賠償!同理,若客人能證明酒店的設施有未盡善美之處,而導致他的損失,誰說酒店一定無需負責呢?

當然,以上所述,都是外國的案例,在香港,類似的案例就非常罕有(若有的話),漸漸,很多經營者都會以為一聲‘客人要對自己的私人財物負責’便可免除一切責任!但若真的告上法庭,結果可能會是出人意表的!

在普通法裏,沒有甚麼是必然的。任何東西都可以是證據,同樣任何證據都可以被推翻!不要以為客戶簽了公司的免責條款,公司便可完全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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