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4日 星期一

普通法(三)

上文提到的高級督學,把‘普通法’理解成‘普通的法律’實在是荒謬中的荒謬。但他並不孤獨,可能大部份人都是這樣理解。

我一向都覺得把‘Common Law’譯成‘普通法’很有問題。可能譯成‘共同法’會比較適合。‘Common Law’的生成,其實就是當英國歸於統一,便要把不同地方的習慣整合成一個法律體系。但要完全寫下各地的習慣非常困難,實際可行的方法就是定立一些基本原則,然後,就按各地的風俗和習慣推演。所以,‘Common Law’就有‘不成文法’的特質。

普通法複雜的第二個原因便是因為‘不成文’的特質。既然是‘不成文’又何以論精準呢?這就是靠‘案例’。所以,Common Law體系的一個重要‘資產’,就是累積了數百年的‘案例’,不論是裁決和量刑,都要以案例為依據。問題就出在這裏,沒有兩件事是完全相同的,也不可能有案例可以和當前的案件完全相同,於是,律師和法官就是要在抽象層面辯論案例的異同,這是萬分技術性的。

當一個人完全不知‘普通法’為何物時,便會很多話說,口裏便會經常批評人不懂法律。我真是不懂!‘普通法’永遠都不是常識,開始對她有點認識,便會不敢再輕言法律。例如,香港現經常宣傳店舖盜竊是刑事罪行,我們會視為理所當然。但很多人都不知道,若不是一個在兩百多年前的案例,這祗是商業紏紛,與刑事無干!又例如,在國內經常會見到‘偷一罸十’,若香港有店舖這樣做,我很有理由相信,店舖是干犯了嚴重的刑事罪行!但我不是律師,估計而已!

所以,我就是說,若時光能倒流,在兩百多年前香港可能不應選擇(實在並不是選擇)普通法。但現在,不論有多少問題,普通法就是香港的一大‘資產’!這‘資產’是付了很大代價換來的。

很多人在不知不覺間習慣了‘普通法’的部份概念,一回國內,思維便出了極多問題。例如,在香港法官量刑,必以判刑指引和案例為依據。但在國內,審判員完全不會也不必參考案例,量刑的依據是‘成文法’。這即是法例內寫下來的判罸準則。但若看一看刑法,便會發覺大部份都是以案件情節的嚴重性來定義。一般的形容詞就是情節輕微,情節特別嚴重等等……但判刑就可以差異極大,例如,情節輕微可以是判以罸款,但同一項罪行,情節特別嚴重可以判以即時槍決。但法例有可能寫清楚甚麼是輕微,甚麼是特別嚴重嗎?

答案是不可能!盜竊三百元人民幣,情節是輕微還是特別嚴重呢?在富裕的地區,三百元可能不夠付小費,但在貧困地區,這可能是一年的收入!而判決的權力,便全在審判員(法官)的手上。中國刑法,是行二審終審制的,這即是祗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一次,這便終審了。當有人因一千幾百元的財務紏紛而弄到下獄甚至是被槍決,便請不要以普通法的思維去思考了!

當然,世界還有很多地方是行‘成文法’的,例如,日本、某些歐洲國家,以至美國有幾個州。就以日本為例,她們自知成文法在這方面的問題,所以,對法官的訓練和歷練非常嚴格!

下文再續!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