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3日 星期日

普通法(二)

日期:1986年某月某日
地點:香港大學某Lecture Theatre
事件:由教育學院主辦的一個公民教育研討會

會上播放了一段節錄自新聞特輯的影帶,內容是一堂公民課。

一與會學生:‘片中教師明顯沒有普通法概念,她在誤導學生!’

其中一位與會嘉賓是教育署的高級督學,他回應說:‘我看不出有甚麼問題,法官裁決罪名是否成立前,了解被告的背境是應該的。若論甚麼特殊的法律我可能不懂,但普通的法律該是這樣罷!’

我的天,這位高級公務員居然把‘普通法’當成‘普通的法律’!但現在回想,這並不單是他個人的問題。‘普通法’完全和我們的傳統觀念背道而馳,我在多年前,經已有一個結論,就是從未有一個中國編劇,有普通法觀念。唯一例外的,可能祗有蕭若元先生,他是故意混淆法律概念,以達戲劇效果。這位高級督學,可能都是看港產片的,很容易便以為香港都是行‘包清天’式的法律!

再者,港英政府似乎非常刻意不推廣法律教育,直至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香港大學才成立法學院,之前,所有律師都是‘進口’的!但就算是這樣,法律仍局限於‘法學院’。事實上,‘普通法’和‘民主’一樣,都是不可以在學校裏說,因為,大部份的學校都有違‘普通法’和‘民主’精神!

我在港大時,同屆有位女同學,參加了香港小姐選舉,大學外的很多朋友說,大學生怎應參加選美呢?為甚麼大學不加阻止。可是,我反問,她觸犯了甚麼‘律令’,至少在當年的港大內,還是講‘法’的!若她真的有違規,也必需召開紀律聆訊,絶不能由某人說了算,但我看不到有任何召開紀律聆訊的理句!

‘普通法’最令我們難於理解的主要原因有二,首先,如上文所說,她是基於嚴謹的邏輯推論,人是非理性的,要人以邏輯思考,實在非常困難。例如,在文革時,有一句口頭禪:‘不殺不足平民憤’。但若我們思考一下,那麼一個人該殺不該殺,其實就在於‘民眾’的情緒!合理嗎?我經常聽到,有人會說:‘你看現在的治安多差,這就是因為法庭判刑太輕,我說偷一支汽水也該入獄,看誰再敢犯罪!’

很好,但是若偷一支汽水也要入獄,那麼偷一個飯盒又該如何量刑呢?若偷一支汽水要入獄七天,看來偷飯盒十四天也少不了!再推下去,搶劫但沒傷人,看來也要判十年以上,若搶劫又傷了人,又該怎判呢?

在很多地方,通姦都是死罪!在國內,嫖妓都可以坐半年(無需經過審訊,有關法律依據,有機會再討論),但就真是沒有嫖客嗎?

很多時,若我們小心思考和作邏輯推論,很多人心中的嚴刑,基本上都不可行。結果,可能就是給法官(審判員)足夠的好處,殺人都可判死緩,過一段時間,死緩可變無期,再來個保外就醫。相反,若‘樣衰’,偷幾百元人民幣,都可以是情節非常嚴重,按中國刑法,可判即時槍決!

其他問題,下文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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