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5日 星期一

程序公義(二)

在《程序公義(一)》發佈後,收到一些好友的問題,有不少是相似的,所以,我不逐條回應了,一些主要的概念的澄清如下:

1。 明知犯人有罪,但由於證據的不足,就要放過他嗎?

問題就在於‘明知’這一詞!除了‘上帝’外,誰人可以說‘肯定’呢?我們很多時所謂的‘肯定’或‘明知’都祗是一個模糊甚至是感情的印象而已!最近有一部電影‘一百萬零一夜’,我沒時間看,但聞說其戲軌就是說有一個無學歷無背境的年青人,參加電視台的問答比賽,如神地贏得鉅款,警方便一口咬定他作弊,甚至嚴刑拷問,理由就是他沒可能比很多學富五車的專業人士的表現好得多!
小時候看舊電影,長得健康肥白經已是盜竊的證據,因對窮人來說,可以吃得有營養,食物便必然是偷來的。我們大可嘲笑這些‘不文明’的想法,但我們又實在先進了多少呢?

就算我們親眼目擊也不一定是真相的全部,關乎一人的自由甚或生死,是絶不能輕率的。

2。 對壞人仁慈,不就是對好人殘忍嗎?

好一句‘人民民主專政’(註一)就把中國害得萬刧不復。相同的思路,究竟該由誰去定‘正邪’呢?執法者?警察不就是‘神’嗎?那你便最好不要被警察懷疑了!若警察鎖定了閣下是‘壞份子’,你便立刻成了‘人民的敵人’,‘被專政的對象’,‘對你殘忍就是對人民的仁慈’……

法治精神最要限制的,正是執法者的權力!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並沒有把三權分立寫進去,但普通法的一個重要根基就是權力的分立和制衡,名稱是不是‘三權分立’並不太重要(註二),但司法的獨立性是絶不可有任何的退讓!判罪是司法機構的事,在判罪前,我們仍要堅守‘無罪推斷’的原則,這就是未經判罪的人都祗是疑犯,又何來好壞之分呢?

3。 道德敗壞,就是法律過於寬鬆

這種想法就更危險了!儒家的法律概念,正是要盡量不動用法,祗是後來儒家給法家嚴重污染,最後甚至變成‘外儒內法’。再一次,法家的法和法治的法正是剛剛相反,法家可說是最腐敗的思想!

按儒家的想法,法是萬分昂貴而且難於實現的,所以,最好就不用法!想想,中國一直都以農立國,識字率一向不高,對於文盲的農民又如何能懂得複雜的法律呢?廣東俗語就更有云:‘清官難審家庭事’,複雜的人關係,就豈可是法律可以管的嗎?

例如,據我所知,在大部份行普通法的地區,通姦都不是刑事罪行,理由很簡單,你情我願的肉體關係又怎可由刑法去限制呢?當然,這有違婚姻的承諾,就是離婚的理由!

但無獨有偶,內地和台灣都對通姦都有類近刑事的法例,在台灣的概念就是破壞別人家庭罪,感情上的第三者便要負上刑責,可以被判入獄的。在國內,當另一方向公安報案,公安是有權介入和交法院審理的!

但難道台灣和內地就是有效解決婚外情的問題嗎?忘想!

法律祗應管行為規範的底線,一些很重要和基本的事情,例如,我們應免於受人身安全的威脅,就算和人結下甚麼仇怨,都不用擔心人身安全!這些便是法律應管的。但如七宗罪(傲慢、妒忌、暴怒、懶惰、貪婪、貪食及色慾)都該由法律去管嗎?

若我們要由法律去管‘貪食’,這又會是個甚麼世界呢?

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

未完,下文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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