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4日 星期日

程序公義(一)

收到一位好友對《神功與權力》的極速回應,他就是問,難道幫人都有錯嗎?如果捉鬼是作孽的論據成立,我們又是否永不可作正邪判斷呢?這樣,我們又該如何去看我們的執法和司法系統呢?

這正正是我想繼續深入討論的問題。聖經內有一個故事,就是法利賽人故意為耶穌制造難題,他們帶來了一個犯了姦淫罪的婦人,問耶穌該如何處理。

這是條毒計,因為耶穌宣揚寬容和救恩,但按猶太古法,犯姦淫的婦女就要判被群眾以亂石掟死。可是當時以色列已受羅馬統治,按羅馬法律,猶太人又沒有判決和執行死刑的權力!

這就是說,不論耶穌說是要殺要放,他們都可找出毛病,而且不是小毛病,是殺身之禍!

耶穌就是說:‘誰沒有犯過罪的,便拿起石頭掟她罷!’

結果就是老人家開始離開,然後是中年人,最後群眾就全部散去!人在世越長,犯的罪也越多!

明顯地,人可以無犯過罪嗎?對真正的基督徒而言,耶穌就是說人並沒有審判其他人的權力!當然,耶穌死後的兩千多年裏,耶教經歷由政治權力以至意識形態起起落落的巨變,但無可否認,耶教就是深遠影響著西方文化,近世,耶穌提倡的寬容博愛等等概念,就形成了所謂的‘普世價值’。

由於社會運作,不能完全講求自律,所以,法律便成了人的行為規範的底線!但問題就是這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而已!動物世界並不需要法律,人類選擇了現時的社會模式,我們便要法律以制止太極端的行為,以維持社會的正常運作。所以,法律祗應管一些必要管的事情。亦代表了社會的底線。例如,我們要維持人身安全,大家就否定了以暴力為解決問題的方法。在如香港這些法治地區,一定立了法律,就要嚴格遵行。

小時候經常聽到甚麼:‘法律不外乎人情’,實在就非常有問題。但就代表了很多人對法律的誤解,就以香港為例,不論任何理由,都不可侵犯別人的人身安全和自由,這看似很簡單,但實際上,這絶不是常識。舉個例子,在國內,就經常會有因財務糾紛而引起的綁架事件。若在香港,不論有任何糾紛,又不論道理在誰,綁架就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後就必會受到法律嚴懲!但在國內,公安就會考慮‘人情’,有時甚至會迫被綁一方還錢。又曾試過,有人被人追打,公安到場,發覺原來被追打的人與追打者的妻子有染,公安不但沒有制止摳打,還親自動手一起打!這些就是‘人治’而非‘法治’。

香港的法官並不是,也不可以是‘常識’所想的‘真相追尋者’,例如法官並沒有搜集證據的權力,沒有呈堂的證據便不可被考慮。又例如,辯論是檢控官和辯護律師的事,就算法官覺得某些證據有問題,祗要對方律師沒有提出,這些問題也不可被法庭考慮。他絶不能越俎代庖,就算真的被他指出了真相,但仍是嚴重的技術犯錯,很大機會會成為上訴和推翻裁決的理據!法律是嚴格的技術而不是人情或常識。

所以法官就不可能是‘真相追尋者’,甚至法官根本不應關心真相!或更準確的說,在判案時不應理會真相和道德!我就不是提過,律政司不義檢控梁國雄,法官就是要判梁國雄罪名成立,但卻判以最輕的刑罸,更在判詞內譴責律政司司長。理由就是判決祗可考慮法庭可合法考慮的證供,雖是不義,但無改罪名成立的事實!但量刑和判詞就是法官權限以內的事情。

理論上,執法和司法人員按足相關程序行事,不論事實如何,他們在法律和道德上,都不應負上任何個人責任,他們的責任,並非找出‘真相’,而是要維持‘程序公義’。

這也是一個沒辦法中的辦法,理由非常簡單,有誰可以判定真相或真理呢?一是無人可能,二是無人有資格。先講前者,不論你多小心,多有知識,你就可保證你的裁決絶對正確嗎?祗有一個全知全能的上帝才可絶對斷定真相!但我就是懷疑這個概念的上帝的存在!但不論上帝存在與否,人就是沒有肯定判斷真理的可能!至於審判的資格,如前所述,我們真的沒犯過罪嗎?人又何來審判別人的資格呢?

所以,法治中的法律並不講‘真理’,而是講‘程序公義’,所謂‘程序公義’就是控辯雙方在一個概定的程序和規則下進行辯論,整個系統的參與者的責任就是要捍衛這個程序!例如,為一個證據確鑿的重犯辯護是否有道德問題呢?絶對沒有,祗要辯護律師深信‘程序公義’而非絶對真理,他的責任就是捍衛‘程序’,而不是找出‘真理’,還有甚麼問題呢?

但這也有一些另外的原則要考慮,其中一個重要的考慮點,就是所謂‘法中之法’的問題,下文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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