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4日 星期三

陪審團與包青天(一)

涉嫌暗殺李柱銘案終開審了,被告的控罪為‘攜帶槍械及彈藥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及無牌藏槍’這終解開了我在《民事與刑事(一)》提出的部份疑問,最少,他並沒有被控‘意圖謀殺’.

但更值得留意的一點,就是法官提醒陪審團,由於傳媒經已廣泛報導有關案件,陪審員應完全忽略傳媒的報導,他們祗應,亦祗可考慮法庭上所提的證供.更不可自行搜集資料!

這就說明了一個普通法的重要概念,這就是我在《程序公義(一)》提到的‘程序公義’,陪審員祗可考慮由控辯雙方所提出的證供和證據,除此以外,就不可加入其他任何的考慮!

例如,一個弱女涉嫌打刧一個武功高強的壯漢而被送上法庭.本來,辯方應以這弱女既無武器,又打不過壯漢,怎會成功威迫壯漢交出錢財,並迫令其脫光衣服呢?這就一點都不合理,就是控方證據的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這便對弱女有利.按常理推斷,亦該如此.

但是,假若辯方並沒有提出上述論點,理論上,陪審團便不能考慮,這便是陪審團不可自行搜集資料的一個引申!這還了得,明知這不合理,但又不可考慮,這是甚麼邏輯呢?

其中一個背後的理念,便是權力分立的原則,執法機構負責搜集證據,檢控官負責刑事檢控.而辯方律師便負責挑控方證據的疑點.陪審團就以‘常識’在法律的框架下考慮控辯雙方提出的證據.而法官就負責保持控辯雙方的辯論都合乎法律程序的要求、引導陪審團、若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便負責量刑!

上面提到的‘引導陪審團’便是一個重要的法律程序,曾有一‘低能電視劇’,說一班陪審員準備作退庭商議,大部分成員都似乎未商議已有定論,獨一人排眾議,便被令另一成員責令:‘你懂不懂法律的?’香港的規定我並不能完全肯定,但在美國(若不是原則上禁止的話,也是極大部分的州的法律)法律專業人士是禁止當陪審員的.因為,陪審員就是要用‘常識’而非法律專業知識來作判斷,這是對純技術性辯論的一種平衡.但又要陪審員不偏離法律原則,理論上,便要靠法官的引導了.

法官會於陪審團退庭商議前,對相關的法律觀點和判決原則,指導陪審團,例如,謀殺案的審理,法官就要指明被告無需證明他沒有殺人,任何控方證據的疑點利益都會歸於被告,又會說明謀殺的定義,和要判定罪名成立,需符合的條件.由於,謀殺案是可改判為誤殺的,法官也要說明有關改判誤殺的條件云云……

個別陪審員就算熟讀法律條文,理論上,都祗能應用法官在引導時所列舉的觀點和原則,就算法官所引述的條文或原則有誤,陪審團也要照跟從!

明明弱女打刧壯漢不合理也不可考慮,法官引述的法律觀點明明有錯也要照跟,這還有公義嗎?

這樣規定的背後理念,下文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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