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4日 星期日

證據(二)

上文說到電腦文件處理系統,若把文件掃瞄後,而銷毀正本,到有法律訴訟時,這些電腦圖像,還可以呈堂作為證據嗎?

普通法就是有不成文法的特性,就是以案例和一些原則去判案,但若全部都是不成文法,處理上便會過於繁複,所以,仍有成文法部份,把一些經常要處理的問題,以嚴謹的法例寫出,當進行了立法步驟,便要按成文法行事.

普通法難就難在這裏,專業法律人士,既要熟悉普通法系的邏輯,熟讀經典和新加的案例,又要注意新立的成文法.

由於立法是個漫長的過程,成文法就普遍落後於社會的發展,特別是落後於科技的發展,當新科技出現後,長時間都不存在相關的成文法條文,等到立法後,這科技可能經已被淘汱(obsolete),就以文件處理系統為例,早期,出現了微型菲林系統(microfilm system),但按我記憶,就有一段時間都沒有相應的法律,到相關法例的立法程序完成後,微型菲林便離淘汱不遠.

成文法不說了,若在成文立法前,有關事情的法律地位便會按普通法的原則所判定.又以文件處理系統為例,普通法的原則就是‘最佳形式’(best possible form),簡單來說,若正本尚未銷毀,就必需向法庭出具正本,但若正本經已銷毀,最清晰的副本便可呈堂,作為證據,當然,另一方可以偽造或其他理由加以反對!

有人會認為,若一方不能提供正本文件,另一方便可否認文件的真確性.我的理解便沒有這麼簡單,因為在法庭作供前,證人必需宣誓其證供是事實及事實的全部.若兩個在生的人對簿公堂,一方提出影印或電腦副本的文件,而另一方反對,那麼,就必然要說明有關文件仍偽造,但若這文件並非偽造,證人便可能干犯了‘發假誓’又或‘蔑視法庭’罪,後果,可能非常嚴重.再者,不是說反對便反對,反對也要提出理據的!

但更複雜的問題就這些祗是原則上的推理和想法,到真正的訴訟時,當然先要考慮相關成文法和案例.例如,香港近年便以成文法保障電子簽署的法定地位,這便可能與普通法的原則有所補充(甚或有所違背),若單以為認識了原則便可放諸四海皆準,就有極有的問題.

今天,我們習以為常地認為‘店舖盜竊’仍刑事罪行,但事實就是兩百多年前,普通法祗把‘店舖盜竊’視為商業糾紛,就是兩百多年前的一個案例,‘店舖盜竊’才變成刑事,有關受害者,才可報警求助.否則,店舖就祗可請律師在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若果可找到這人的話)!

朋友經常聽我講法治,特別是普通法的重要性,就以為我在說普通法是完美的.這個便有如我經常講民主,但我並不相信民主是最好一樣.每個制度都必然有其問題,我並不相信完美制度的存在.我們祗是無辦法中的辦法,選擇問題最小的制度而已.

普通法的嚴重問題,就在於高度的技術性,其理念經已遠超‘常識’.實際的訴訟便一定要由專業人士進行,成本就極高!例如,要列舉案例間的類似性,就絶非常人可辦到的.但不考慮案例,又如何為判案和量刑定立標準呢?在國內,便經常有類似的‘罪行’,量刑便可能有極大差異.例如,同樣是洩露國家機密,若干犯者是外國人,其處罸便極可能是‘遞解出境’,但若是國內人,就可能判上十多年的徒刑,甚或是死刑.由於不能參考案例,祗能由法官(審判員)主觀地判定為‘情況輕微’或‘情況極之嚴重’,其量刑便可是釋放或死刑!

反觀香港法院的判詞,量刑便極為技術性,一般都會寫明量刑基於案例或其他指引,以甚麼為起點.例如,某人在鬧市持自動步槍行刧,法官便會按類似的案例為參考,說明判刑起點為監禁二十年.但再會考慮其他因素,如犯人在作案時特別凶殘,多次向人群掃射,以阻止警方的追捕,雖然未做成傷亡(否則便會加控傷人或謀殺),但就為此要再加兩年的監禁,如此這般!

但有關犯人,便可以技術理由上訴.上訴時,他可能不爭論他是否有罪,他就是說法官的判詞有技術性錯誤,例如,持自動步槍向人群掃射,又怎會不做成傷亡?除非,他根本沒有傷害途人之意圖!如此種種,便是減刑,甚或推翻原判的理據.有時,甚至是法官的手文之誤,又或用字略有偏差,也會成為推翻判決的理據.所以,法官在撰寫判詞時,必需字字小心,不能讓辯方挑出任何毛病!或更準確的說,整個訴訟過程都必需非常認真嚴謹,因為任何錯漏都可能是關鍵性的!

那麼,法官和律師便要拿極高的工資!法律訴訟是極度昂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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