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7日 星期六

法中之法

香港有個名為‘民間電台’的組織,一直都在挑戰香港的電訊條例,使用FM頻道作廣播,被政府多次查封,最後鬧上法庭,幾個月前,地方法院的法官判定香港政府違憲,及後香港政府上訴,技術性擊倒,現在好像是發還重審。

常人會想,他們明明就是犯法,清清楚楚的是違反了有關電訊條例,為甚麼會在初審時得直呢?

這種想法,正正就是忽略了普通法的一些重要原則,例如,憲法的凌駕性,又例如,法例是否合乎自然公義原則等等……

用容易理解之語言說,這就是‘法中之法’。舉一個誇張一點的例子,若美國經過立法程序,為了國家利益,要殺害所有在美的華裔人士,但這法就極有可能會無效,因為這就違反了美國憲法的精神。就算是‘依法殺人’,都極有可能要負上刑責!

事實上,美國不乏法例或案件被判定為違憲而無效的例子。憲法就是基本大法,代表著全國人民的共識,有些國家的入藉誓詞還包括效忠憲法的章節。

是次原審法官的觀點,就是香港的電訊法例,違反了基本法內規定的言論自由的基本原則。大氣電波乃有限的公眾資源,所以政府有必要加以適當的分配。但發出有關電台牌照的條件,應是公平和公開的,條件可以很嚴格,但就必要切實可行,當有關申請者乎合有關條件,便應獲得有關牌照。

理論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有出版自由的,任何人符合報社的條件,都應可辦報。但申請報社牌照的條件包括要有公司擔保(俗稱舖保),但自公有制的推行,公司在國內經已不存在,這等如根本不會存在合法的民營報社。

明顯地,這便是違憲,在開明的社會必受到嚴重的挑戰!當然,我們是可以修改憲法,取消對國民言論自由的保護,但除了一些極端的獨裁者外,又誰敢這樣直言呢?

香港政府的電訊條例,基本上就沒有清晰條文,說明電台發牌的步驟和條件,這便足以構成違憲!

另一著明例子便是德國有法官於二次大戰時,‘依法’把猶太人送進集中營,戰後便成為了戰犯,他自辯時便堅持他是‘依法’辦事,何罪之有?但問題就是這些法律,嚴重違反自然公義,就算是十億人投票,要殺死一人,按自然公義的原則都是無效和違法的!希特勒可制定法律,把猶太人送進集中營,但這有違自然公義,執行者就全都要負上刑責!

再一次,法律並不是‘常識’的想當然,特別是普通法,並不如一些電視法律節目,找個別律師說這該是怎樣,那又該是怎樣,特別是新立的法例,很多時都要有案例上訴至終審法院,才能在很多法律觀點上論定。單是在一個簡單化的環境,說一些想當然的結論,這已違反了普通法的基本原則!

若真的遇上‘官非’還是要盡快請律師,有必要時,還要多請一兩位,多聽不同的法律意見!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