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8日 星期一

民事與刑事(四)

有幾位好友回應了上幾篇討論‘民事與刑事’的文章,他們的論點可總結成以下幾個問題,今次,我便討論一下罷。

1. 為甚麼法律不是維持公平,而是減少訴訟呢?

法治的精神,其實最重要的就是維持人權和公義,並不是要介入人民的生活,更加不是要對人民生活作出‘道德’判斷。所謂‘清官難審家庭事’,兩個人之間的糾紛,若無涉及刑事罪行,便應該是由兩者協商解決,絶不是要靠一個‘父母官’來判決!

2. 民事和刑事有清晰的分界嗎?

民事是指兩個人(或機構)間,不涉及刑法的侵權行為。最常見的例子便是商業糾紛。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貨,但貨到後甲公司發覺貨物質量有問題而拒絶付款,甲乙兩公司由此而起爭議,若最後要興訟,這便是民事案件。

但類似的情況也可以是刑事,若甲公司從沒有付款的意圖,例如在收到乙公司的貨後便連人帶貨‘人間消失’,這便是詐騙,便是刑事!

再舉一個例子,若發生沒有死傷的輕微交通意外,涉案雙方是可自行商議和解決賠償問題的。但若有死傷,就絶對要報警,因這已是刑事,再沒有甚麼所謂‘私了’的餘地。

有一次,我和太太去推拿,推拿院的東主是位新移民,和他閒談時他投訴曾有客人鬧事,拒絕全數付推拿服務費,他報警,警察到場,但表示無能為力,他覺得警察軟弱和偏幫這鬧事客人,他的理念就是用了服務當然是要全數支付費用。

我便向他解釋,警方祗可亦祗應處理刑事案件,除非有足夠證據,證明該客人根本無付款意圖,例如,他身上根本分文沒有。否則,這便是商業糾紛而已。警察是不該也不可介入商業糾紛的!

我再問他,這位客人是否有出言恐嚇又或自稱是‘社團成員’,他說這又沒有。我這樣問的原因便是因為恐嚇和‘自稱黑社會會員’都是刑事罪行,警方便有責任調查,以至拘捕涉嫌干犯者!但若沒有恐嚇、自稱‘社團成員’或其他干犯刑事的行為,警方便不應介入!

香港的執法和司法概念,當然和國內非常不同,國內公安是‘全知全能’的‘神’,也是‘父母官’,他想管的,當然甚麼都可以管!

再多舉一個例子,開具‘空頭’支票同樣可以是民事,也可以是刑事,若某人於簽具支票時已是沒有付款的意圖,例如,經已訂好機票,準備一走了之,這便是刑事。但若可合理解釋,在開具支票時是有付款意圖的,祗是後來因財政問題而令支票不能兌現,這便是民事!

3. 民事和刑事的處理,有甚麼分別?

分別就大了,刑事案件的控方是律政司或其代表,也即是政府。就以上述的空頭支票案件為例,若你收到一張根本無有支付意圖的支票,警方便有責任調查和拘捕疑犯。警方可動用政府資源去尋找有關疑犯,例如,所有出入境口岸都會有這筆資料,疑犯若想出境,便有很高被捕的機會。被捕後,有關檢控和其他法律程序,就是警方和律政處的事情,受害者都僅是證人而已!

但若是民事,原告並沒有拘捕權,原告還要想辦法送呈法庭手令,傳召被告出庭,若找不到被告,就不能啟動訴訟程序。當然,被告在收到法庭手令後就必需準時出庭,否則這便是蔑視法庭,這便是刑事罪行了!

刑罸也會有很大分別,民事案件可要求的就祗是對侵權的賠償,祗限於金錢和道歉。祗有刑事案件,才可判入獄或其他強制自由的刑罸!

其他問題,下文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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