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6日 星期六

民事與刑事(二)

我有一位朋友曾於一大建築商任職管理層。香港建築業是採用所謂‘判頭制’ 的,概念就是一層一層的承包。

按常理,建築商雇用和支付費用給判頭,工人的工資便應由其判頭負責,但香港的法律並不是可單靠‘常識’來推論的,例如有關工資問題,便會視為基本人權,會得到額外的保護。我的朋友就是遇上了不負責任的判頭,判頭並沒有履行發工資的責任,工人便層層向上追討,最終就算到我朋友的公司上。

我的朋友也明白,他們是有支付薪金的最終責任,但是,他就是發覺有不少根本沒有‘開工’的工人也向他們索取工資,於是他便拿出簽到記錄呈堂,心想,有簽到便有工資,無簽到便無工資,不就是合情合理嗎?

但他就是被法官查詢,每天平均約有多少工人於這地盤開工,我朋友答約一千,接著,他便被法官質疑,為甚麼有關簽到記錄每天平均就祗約有三百多項記錄,明顯地,這記錄並不完整,不能被法庭接納。

結果,我朋友的公司便要如數支付所有工人要求的工資!

有違常識嗎?實在是,永遠記著,法律絶非常識,一般人會認為,簽到是工人的責任,沒簽到便沒有索取工資的權利,這不是天公地道的嗎?錯,普通法講求的是‘事實證據’,任何東西都可以成為證據,同樣任何東西都有機會被法庭拒絶成為證據。這案件的法律觀點是工人是否有‘開工’,簽到與否就祗是云云眾多證據中的一項而已!由於,這證據並不完整,法庭便有權不接納!法官就可能更取信於工人的口供。 

就以今次轟動的‘小甜甜’遺產案為例,一方便拿出了一紙遺囑,現在的爭議點便是這遺囑的有效性。其討論便極為複雜和技術性,這類官司,可能會糾纏一段非常長的時間,當然,亦要花上極大數目的律師費。有時,法庭對一些案件,會要求某方提交押金,理由很簡單,若法庭有理由相信當一方敗訴時,會有不付堂費或履行其他法律責任的可能,例如一方是海外登記的公司,香港法庭對其並無司法管轄權,那麼,法庭便會要求該公司提交押金,萬一敗訴時可以用來支付堂費或履行其他法律責任。聞說,在‘小甜甜’案的預審階段,其中一方的財政實力便備受質疑,我也沒有跟貼後來怎樣解決了!

再一次,香港的民事訴訟是件很昂貴的事情,而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要令雙方和解,而不是動用昂貴的法律程序。把‘告人’經常放在咀邊的人,極有可能是‘門口狗’而已!

下次,我會討論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另一些有趣的原則。下文再續。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