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1日 星期日

法庭

親人走了,又走得這麼突然和離奇,按香港法律是要解剖驗屍的.親人當然並不情願,死因庭可以在休庭時讓直系親屬面見死因裁判官.由於我不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並沒有發言權,但法庭是開放的,我當然可以旁聽.

我一直都說要抽點時間到法庭聽審,但又不停為自己找借口.直到今天,我就祗是到過法庭三次,第一次,是我要履行公民責任,輪選當陪審員.第二次,是太太要輪選當陪審員,她忘了帶些重要的東西,我便權當‘速遞’.想也想不到,第三次是為了這個理由!

雖然是休庭面見,但法庭就是法庭,仍嚴謹萬分.死因裁判官就問家屬有甚麼話要說,由於老人家說話會經常重覆,‘官’便提省說過的便無需再說,除此以外,‘官’就祗是問過一個簡單問題.

接著便是一片死寂,‘官’的筆不停的動,法庭內就靜到連筆與紙摩擦的聲音都聽得一清二楚!

對‘官’這個動作,我起初實在非常不解,直至幾分鐘後,‘官’的筆終停了,口也接著開了,這時我才明白,這就是‘官腔’.但必需先說明,我以‘官腔’來形容實全無貶意,這就祗是說其標準和嚴謹而已.

‘官’先解釋基本法律觀點,香港是如何嚴謹看待生死,以及有關的法律程序,最後,在這情況下解剖的必要性!

我雖極不希望親人的遺體要解剖,但又同時很感恩我住在香港,若一個人死得離奇,都沒有人理會,我們又如何講對生命的尊重呢?我有絶對信心,肯定親人的離世,絶對與任何刑事罪行無關,但這就祗是‘信心’而已.基於這個‘信心’我當然覺得並沒有解剖的必要,但尊重法治的意思就是要‘一貫’,若合你的意思便是‘好’,便支持,相反就是‘壞’,就不支持,這是‘尊重法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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