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2日 星期二

一地兩檢

有讀者快速回應了《一些運輸學的基本概念》,其中很多就是說不明白‘一地兩檢’又如何解決問題,又有甚麼困難呢?

好,今次我就討論一下這問題.

所謂‘一地兩檢’的概念,就是在同一地方進行出境和入境的檢查.舉個例子,若要由香港到廣州,最理想的制度就是在香港完成出境和入境的手續.通過檢查後,乘客會在一個封閉式的環境上車,火車不可在香港境內上落客,越境後,列車便與國內班車無異,可以停站和上落客.

為甚麼這樣操作會有效益呢?例如,乘客可在香港乘坐列車到北京,若是‘兩地兩檢’,列車便一路不可停站,直駛北京.相反,若是一地兩檢,列車便可如國內班車一般,在適當的地方停站上落,例如,可以先在廣州停站,雖然列車最終目的地是北京,但她同樣是‘廣州直通車’,乘客可用一個低得多的票價搭乘,祗要他們在廣州下車便可以了.當他們下車後,空出的座位便可給其他乘客使用,於是這車也是‘廣州北京’快車!當然,除了廣州外,還可以多停幾站,這樣,高鐵才會有成本效益!

以前,這類操作還有一問題需要解決,就是賣票程序是會很複雜的.現在,國內鐵路,很多都仍祗是在發車站配位,中途站就會是‘無座’!但祗要有決心,以今天的資訊科技,要解決是不太難的.祗要所有售票點都聯網售票,在乘客下車後空出來的座位,就可以重新編排給其他乘客使用,問題不大!

但‘一地兩檢’的法律和技術問題就嚴重和難解決得多了!這實在是個非常難處理的問題,要詳細討論,可能是幾篇博士論文,今天,我就揀其中一點說說,但千萬不要以為,這便是問題的全部.

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是‘一地’,這地究竟是香港還是內地呢?若是在位於兩地邊境的口岸,解決這問題的方法就是把檢查站建在邊境的界線上,原則上,旅客要由一地走到另一地,中間有一概念界線.例如,在羅湖口岸,旅客便要步行過羅湖橋,一般來說,橋的中央便有一條概念界線分隔兩地.雙方的邊防人員都不可以越界,特別不可以越界執法!

但在鐵路的上車站,明顯就是香港的地方,內地邊防人員無權在這裏執法,同樣,香港的入境處人員,也無權在國內執法!這個問題有幾個解決方法,但是看來都不會被中港所接納.例如,可以以外交慣例(當然,在一國兩制的‘一國’下,並不是真的外交問題),讓有關檢查站到登車的範圍,列為對方的領土,這就有點類似‘大使館’,雖然,地理上,大使館位於別國領土,但概念上,使館範圍仍其國家的領土.

但這個安排在今天的政治環境是不能接受的,其中一個原因就是中港的法律和行政差別實在太大,例如,按香港的法律,任何香港的永久居民,祗要踏足香港領土,港府都不能拒絶其入境,就算是罪犯,都祗可在入境後將其拘捕.假若有一香港人在北京犯了事,北京離香港路途遙遠,逃亡也不太容易,但若北京有一地兩檢的口岸,理論上,祗要他成功走到港方的檢查站(當然,要越過中方的檢查也是有難度的,但相對要逃回香港,難度便低得多),按香港的法律,便一定要庇護他回港!這是中方可以接受的嗎?

當然,有人會說(特別是中國對法律的概念),在合作協議內加上條款,去除這庇護責任便不是解決了問題嗎?對不起,最少在香港的普通法下並不可以,港人該受到香港政府的庇護,是基本人權不可分割的一部份.香港政府根本不應也不可向立法會提案,就算提了,任何讚成通過有關法例的議員都會成為歷史罪人.而且整個香港社會都會被國際恥笑,甚或影響特區護照的公信力!

甚麼?又關特區護照的事?真的有關係的,要別國接納你的護照,你便要負起一定的責任,其中包括接受遣返的義務,這就是說,若某人拿著香港特區護照進入了某國家,當這國家覺得這人不再受歡迎時,便要將他遣返,香港便有義務接收,不論這個是個十惡不赦,還是不受歡迎的人物,都要接收,若香港會有不庇護永久居民的法律,將會大大影響特區護照的公信力和被接受程度!

這祗是問題的冰山一角,問題來得比一般人想像的複雜萬倍.這便說明了為甚麼港府談了十多年,仍未有解決這問題的意志!不解決這個問題,高鐵還該興建嗎?

後記:
今天有人提議以電子傳送的方法來解決‘一地兩檢’的問題,有關建議我還未有時間詳細研究,不好評論.但無論如何,這都彰顯了‘民主’的威力,若不是反對聲音強大,官員就可以連這明顯的缺失都蒙混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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