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4日 星期一

一點啓發

前些時間,我到國內探望一群年青人,其中一位,向我講述他最近看到的一套台灣電影,男主角是位來自低下階層的人,有一相依為命的‘女兒’,但他並非這‘女兒’的合法監護人,當‘女兒’達入學年齡,便出現了很多困難,他求助於政客,不果!最後‘女兒’要與他分開……

年青人說這電影非感人,寫出了男主角和小女孩間真摰的感情,戲中對政客提出了尖銳的批判,政客似乎並不幹實事!既然他們不作實事,為甚麼還要存在呢?

我沒有看過這電影,任何批評都不公道,但它就引發了我的思考,今天,我倒想從宏觀的角度看看我們文化基因內的民主和法治觀念.

十多年前,台灣製作的‘包青天’電視劇曾風靡香港,當時更有消息傳來,台灣有人居然向飾演包青天的演員‘告狀’.是的,包青天正代表了中國民間對‘好官’的幻想,但問題就是‘法治’就絶對容不下‘包青天’!

就以上面的故事為例,若以‘包青天’式的方法處理,他當然會一捶定音,判小女孩回到男主角的身邊.我們就是經常期望著一個好人或一個好官,他會洞察人情,明辨是非.可是在一個法治的社會(台灣是不是,仍有討論的空間)又該如何處理這問題呢?

兩‘父女’相親相愛,相依為命,又為甚麼要分開他們呢?但我們又可否把事情反過來想一想,我又可不可以隨便在街上找個女孩,說我很愛她,就把她帶回家做‘女兒’呢?

這些事情確實在香港發生過,百多年前,就有很多人正式向港府申請收養‘養女’,而實情就是這些都是淫業經營者,透過‘收養’成為這些小女孩的‘合法監護人’,後果也不用我再說下去了!

‘法治’就是一套制度,通常都不會令最好的事情發生,但就是要令最壞的事情不能發生!若我們可以有能力看透別人的心思,把孤女送到愛護她的人的懷抱,不就是很理想嗎?可是,人心難測,我們就寧可謹慎一點,甚至令很多有愛心的人失望,也不可以把孤女誤交‘別有用心’的人的手上.

所以任何開明的社會,都會很認真處理‘收養’問題.就以香港為例,任何人有意圖收養子女,都要向社會福利處申請,這將會是個漫長和煩複的程序,原因就是社會福利署有責任嚴格審核每一宗申請,就算申請獲批准,社會福利署仍有長期跟進的權力和責任!

若這個程序出現任何問題,便應向相關的官員問責,例如,若有人涉嫌貪污,那麼便應交由廉政公署處理,若證據足夠,廉署便應提出檢控.若程序有人為失誤,但並不涉及貪污或利益問題,社會福利署長便要負責.若問題涉及政策問題,衞生福利局便應負責……若問題更嚴重又或是些更原則性的問題,最後便應由特首負責!

等一等,為甚麼上面的描述,並沒有‘議員’(政客)的位置呢?這就是由於香港並沒有執政黨,‘議員’祗有監察而沒有行政權,更加沒有執法和司法權,這亦即是說,若任何議員去幹實事,都是越權行為!

就以這為例,若一位立法會議員接到這‘父親’的求助,他並不是‘包青天’,他並沒有簽發准許收養令的權力,他可以做的就是向社會福利署長跟進,若情況嚴重就在立法會內提出質詢,按香港的習慣,官員是必需回答質詢的(但曾陰權前些陣子,就公然蔑視這憲制精神).

但若這例發生在香港,男主角應不符合收養的資格,例如,收養人要具備一定的經濟能力,這保障了被收養者會得到良好的照顧,若他是單身,亦可能不符合資格,因為必需會考慮會不會有很高性侵犯女童的危險.

但是署長是會被賦予所謂‘酌情權’的,用國內的話說就是‘特例特處’,但酌情權並不可隨便使用,在這例中,便需由社會福利署長行使‘酌情權’,任何人想幫忙,就是要向社會福利署長陳情或施壓,但最後,權力還是握在他的手上.

當然,還有一招可用的,這就是司法覆核,這就是向法庭提出呈請,要求覆核政府行政的失當.長毛可說是最負責任的政治人物,他就是對政府的行政失當不停地提出司法覆核.但這個是要冒破產風險的,因為若覆核敗訴,便會被追討巨額堂費,但政治人物就是要有承擔!

總結而言,若有政治人物,以幹實事為招箂,這便要非常小心,隨非他是執政黨的一員,否則,他就沒有任何行政權,他該幹的並不是親手解決問題,而是要向政府施壓,令不合理的事不發生,又或發生後可以迅速撥亂反正.‘包青天’式的一手抓,並不符合今天的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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