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4日 星期四

由‘世紀賤男’案,看法治的一些原則(一)

我很少會用‘賤男’一詞,但我想陳振聰先生就當之無愧.但今天,我並不想討論有關案情的道德判斷,而是由這引起的一些法律通識.

我並不知道這案在國內的知名度如何,還是簡單講一下.這就是大富婆龔如心去世後,出現了兩紙遺囑,其一是說要把其過千憶身家全數捐出作慈善用途.而另一紙,就說要把身家留給一位沒有血緣關係的男子.這男子就是以他和龔如心的性關係,作為遺產承繼人的理由.在審訊中,他便要拿出很多私人物品,如錄影帶等等……把這些東西亮出來,其嘔心程度就……以‘賤’一字形容就絶不為過.

雙方並不能達成協議,於是便展開了漫長的訴訟.

法治原則,斷案必需獨立,不單是要獨立於政治和行政,更重要的是要獨立於道德,就以這案為例,一方代表慈善,另一就是私利,若從道德角度考慮,還有甚麼訴訟的必要呢?

但若然如此,我們就不是道德治國嗎?在法治的國度,法,就是一套嚴謹的方法,也是一套最後的方法,若可用其他方法解決,便不應提出訴訟.到了這個最後階段,便不應再考慮如道德等因素.

另一值得留意的,就是普通法法系的法庭,其運作成本極為高昂,就以這案為例,訟費就數以千萬計,原因就是普通法並非常識,在法庭上,爭辯的是極為嚴謹的法理邏輯推論,用的是常人無法理解的語言,由於其高度的技術性,就必要交由專業人士代理,但他們的收費就極為高昂.就在這案預審時,陳振聰一方便曾質疑另一方的財政實力,最後好像要對方提出數千萬的擔保,訴訟才能開展.在一般情況下,敗訴一方是需支付勝方訟費(堂費)的.有時,十來廿萬之爭,隨時可弄出數以十萬計的訟費.所以,祗有不懂法律之人,才會以‘告人’為口頭禪!

或讓我舉一個例子去說明香港是如何不鼓勵民事訴訟的.例如,某天你不小心在街上撞倒了一人,因而令其受了點輕傷,但他就是要求十萬大元的賠償,以他的傷勢,頂多都祗應賠一萬而已.他就是堅持興訟,而這意外確實是你的疏忽,閣下敗訴的機會極高.那麼,你便可能有一法可回應(但我必需聲明,我不是律師,也不可提供任何法律輔導,本文祗是一些常識交流而已,若有需要,你必需咨詢持牌律師的專業意見).這就是你在法庭存入一萬元的按金,若對方肯和解,他便可獲得這一萬元作賠償,若他堅持興訟,日後就算他勝訴,但若判定賠償是一萬或以下,那麼,他便有可能要面對贏了官司,但輸掉堂費的局面.因為,在這情況下,他可能要支付你方的訟費,而其數目可能是數以十萬計的!

但值得留意的是,在以上的例子,我說的是不小心撞倒,這並不包括故意的嘔打.分別就在於不小心做成的損失是民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刑事.民事與刑事就有天壤之別,下文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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