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5日 星期三

法治


前些時間,有位內地朋友到訪,她問我的家會不會很吵。我說我家被多個建築地盤包圍,白天是會很吵的,香港法例規定,非緊急工程祗可在早上七時至晚上七時進行,我若在七時十五分仍聽到地盤發出的噪音,我便會報警求助,很快便可解決問題。

朋友說,內地公安是不會理會這些小事的,前些時間,她便被建築工程吵得睡也睡不了。

是的,不要說噪音這等‘小事’,有些公安甚至說,搶劫傷人,人還活著,也是小事罷了!若要他們每單‘小事’都要認真處理,他們就是不睡覺也攪不掂!

反對廿三條立法,對很多內地朋友的確是‘匪夷所思’,網上不少人留言都說:‘廿三條祗不過是保護國家安全,真想不到為甚麼香港人會有這麼大的反應。’

問題就是國內法規雖極為煩多,但很多人,不單是人民,連執法和司法者都不當是一回事,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法是死的,人是生的!立甚麼法都是形式而已,又何必這緊張呢?可是,在香港,法是要認真執行的,法例規定地盤祗可運作至晚上七時,我在七時十五分報警,若幾十分鐘後,噪音依舊,我便會再打電話,若得不到合理解釋,下一個工作天我便可能會向警察投訴科投訴。若情況沒有改善,我會考慮向特首辦投訴,按經驗,特首辦必會在七十二小時內回應。

這就說明了為甚麼要反廿三條立法,就是尊重法律,就是會遵守法律,才會緊張法例的細節,建築商不要說若要七時收工,便會延誤工程,他們在立法會有大量的‘代言人’,要遊說,就應在立法時,定了七時,大家便要嚴格遵行。所以,我不會在6 時55分打電話報警,而是在7時15分!除考慮‘法’外,尚有15分鐘的人情。

居往在一個擠迫的都市,很多事情都要有規有矩,若方圓一哩,都沒有其他人家,那麼,你想唱歌跳舞,是你個人的自由。但在都市,我尊重你唱歌的自由,但你發出的噪音,干預了我享受寧靜的自由,所以,我們需要一定的規則,例如,你可在十一時前盡情高歌,但之後,你又可否尊重我享受寧靜的自由呢?

這些規則,有些是共識,亦有些是法律,也有些是協議,我想,‘協議’要解釋一下,例如,大廈是私人地方,在大廈之內發生而不涉刑事之行為,警方無權過問,大廈內的規則,就要靠大家的協議,以公契形式簽訂,每個業主都必要簽署同意公契,而租用大廈的租客亦會在租約內,同意公契。就以我家為例,單位裝修時間是九時至六時,這比法例規定的七至七嚴格。為的是要往客有一個更佳的居往環境。這個規定,並非法律,但在極端情況下,業主立案法團可入禀法庭,向違規的業主追究其民事責任,因為他違反公契,就是違約行為!當然,一般都是備而不用,人情解決而已。

現在還鬧得火熱的孔和尚事件,孔和尚有這樣離譜的言論,除了其個人質素問題外,他就是沒有法治的概念,把法治和嚴刑峻罰的法家思想混淆了,事實上,我也不是經常需要報警求助的,很多建築商都是守法的。就算是警察上門,很多時亦都是勸導有關負責人盡快收工而已,並不存在甚麼‘重罰’!若有單位在六時後仍進行工程,管理員亦祗是會勸導其收工而已,他們沒有槍,甚至沒有棒,又可以有甚麼‘重罰’呢?說到尾,都是丁點的道德力量而已。一般來說,裝修工人自知違規,也會盡快收工。要啟動民事訴訟,是件又麻煩,又昂貴的事情。

同時,我亦理解很多國內人面對的難題,當法律並不能保護個人時,若被人欺負,又可以怎樣做呢?簡單如地盤通宵開工,噪音令人難於入眠,明天還有重要會議,你又可以怎辦呢?報公安!?明知他們已搞好關係,報了不單沒用,隨時還會招惹麻煩。若無權無勢,啞忍罷!若有點‘鄰舎關係’,不就是糾集鄰居,大大聲聲,甚或帶備武器,到地盤拿個公道罷!

孔和尚,我心平氣和的忠告你,多讀點書,多點理解不同的觀點,這會對你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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