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8日 星期四

程序公義

我記得有一則法庭新聞,應是在高院審理一宗交通意外案件,控辯雙方確認其中一項證據,是案發現場的街道的長度。

其中一位陪審員太有求真精神,拿起手機用Google Map去確認有關事實。法官發覺了,他不是讚揚這陪審員而是立刻終止審訊,解散陪審團,整案要重審。

要知道重審不論在時間,金錢,以至精神壓力等等⋯⋯都是支出鉅大的,為甚麼一個求真精神,會引起這樣嚴重的後果呢?

這便是法律和常識的分別,普通法最重要要維護的就是程序公義。表面上,陪審員是求真,但他就是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這就是以主觀替代了客觀和程序。理論上,陪審團的任何考慮,祗可以基於正式的法庭記錄。他主觀地認為案發現場的數據,而這數據並沒有機會給控辯雙方辯論,這公平嗎?萬一,Google Map出錯,而這個主觀意見影響了案件的判決,這就不是很不公平嗎?法庭辯論是雙方律師的責任!

例如,諾貝爾獎的評核,是有一套非常嚴謹的程序,若由一個不懂物理學的人去評價愛因斯坦的學術成就,從而否決頒發諾貝爾獎,是不是有點荒謬呢!但類似的事情偏偏就發生在今天的香港!

權力令到某些人太亢奮了,公義、程序以至人格,絕對是可以犧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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