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9日 星期四

誠信

昨天,有位國內的年青人問我,她最近看到由前特首,到女西醫因以虛假理由請假等等的多單法庭新聞,她有點疑惑,因為香港的法律對誠信的要求極高,高到有違常識!

這很正常,誠信是國內的禁區,碰不得的。唯物辯證法否定誠信,在國內講誠信是絕對政治不正確的。

但要清楚解釋「誠信」這問題,非我這個技術人員的能力範圍,我也沒有甚麼理論基礎,或我試試從幾十年的生活經驗談一下。

當我們看一件事情的對錯,大致可分為四個層次,一是個人信念,二是道德,三是民事,四是刑事。

先要說明,層次間是有模糊地帶的。例如,借錢不還,可以是道德層次,又可以是民事層次。而開出「空頭支票」就可以是,道德,也可以是民事,更可以是刑事。下文會再討論。

我是個素食者,這便是個人信念層次的問題,我相信素食是對人類整體好,但我絕不會把食肉者視為不道德!

在這層面,作為一個推崇自由的人,我對自己的誠信要求很高。有關自由與誠信之間的關係,有機會另文再討論。

第二層次就是道德,例如,一個男孩子,花言巧語誘騙女孩子上床,之後便逃之夭夭!這便是道德有問題。

這兩層次,都與法律無關。男孩子對女孩子說愛她一生一世,不論是否真心屬實,警察都唔可以拉的!

再一個層次,就是民事責任。你向朋友講大話,搏同情,然後借了一百大元後不還錢,這是道德問題,理論上,也是民事,朋友可入禀法院,要求你歸還一百大元,但實際上,這發生的機會甚微!但若數目不是一百,而是一百萬,民事的機會便很高了!

在民事法庭,一般來說(有例外的),原告和被告是「平等」的!法官判案是會以五十一贏四十九的概念!於是,法官會按證據,判別誰較可信,便判那方勝訴!

上面提到證據,按普通法的思維,任何東西都可以是證據,反之亦然!一個經典案例,是香港兩電視台爭取好像是世界杯的播放權(當年,沒有internet,這播放權是非常貴重的)。兩電視台達成了互不競爭的共識,但有一方反悔,拿了獨家播放權,另一方不服,告上法庭。

當然,這類共識是不會有「白紙黑字」的合約!這案就是由高院原訟庭,層層上訴到英國樞密院(回歸前,香港終審權在英國樞密院)最後,樞密院判有關電視台違反協議,雖然沒有白字黑字的合約,但口頭承諾都會構成合約,而樞密院審視旁證後,確信這「口頭協議」確實存在並有效!

這確實違反常識,但這就是普通法對誠信的要求!沒有簽字,口頭承諾了,仍有民事責任!在這案件,這個承諾的價值是以億計的!

但民事祗會講損失和補償,不會掌人去坐監的!(很久以前,還有錢債監,但債主是要付費的,但現在已取消了,因為大家確信「貧窮不是罪」的原則)

會判入獄的就是刑事,以空頭支票為例,如我前面所說,可以是道德、民事或刑事。如何分野呢?若我開了一張支票,而忘記在銀行存入相應的資金,解決的方法很簡單,收到通知,入錢到銀行就成了!在道德層面,別人可以說我做事不認真,不仔細等等,但無關法律!

但若我真的沒有錢,這又如何呢?一般來說是民事,是商業糾紛!但若有明顯證據,當開出支票時,根本就沒有支付的意圖,這便構成刑事罪行了!刑事案件的原告是律政司,但舉證要求會高很多!

女西醫的案例,她是被控「偽造文書」。這罪是很廣泛的,理論上,祗要有意寫下一些虛假的東西,都有入罪的可能!我不是法律界,祗知道這會是很技術性的!

例如,有次政府「捉蛇」,有官員稱上了班,但實際上人在國內!若單是這樣,這祗會是僱佣問題,頂多就是解僱。但最終,他們被判入獄,理由是他們在值勤冊上簽署,並寫上上班時間,當然,這是虛假的,不知是之前,還是之後寫上的!這已構成「偽造文書」,這是刑事,是會入獄的!


香港是個自由和法治之地(最少在以前,回歸後法治水平不斷下降,最近更受嚴重衝擊),法律是不會管個人信念和道德的!但要小心會否觸及民事和刑事層面!就以上面電視台的案例,以為「口講無憑」!錯了,代價是以億計的!簽到時明明是9:15而簽上8:59, 小心,可能要入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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