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說到一些關於民事和刑事的基本概念,今天,我便繼續討論好友們提出的問題。
四.法律是否有利有錢人?
某甲於大戶人家任職家務助理(工人),有一次在打掃時不小心打爛了僱主的明朝古董磁器,僱主說這價值超過千萬,要某甲為他打十年無工資的工以作償還!還說這已極度便宜了某甲。
不要說其他人,有一段長時間,我都會以為這是天經地義的!弄壞了東西,當然要賠。直至幾年前,我開展自己的辦公室,在顧用員工前了解一下香港的勞工法例,才發覺僱員因疏忽而對顧主造成的損失,其賠償上限就僅為三百港元。這即是說,這工人祗要最高賠償僱主三百大元,不論這古董值多少,就已視為完成所有的民事責任!
普通法就是有‘鋤強扶弱’的傾向,民事訴訟的雙方雖然應視作平等,但法例就經常會‘偏幫’弱者,例如,工人的工資索償的條件就極為寬鬆,就如我在《民事與刑事(二)》所舉的例子。又如若僱員因工受傷,僱主便要負上賠償的全責,相反,僱員因疏忽而導至顧主的損失,賠償上限就僅為三百大元而已!
當然,在雙方地位平等的基礎下,法律,特別是民事訴訟,就是一場戰爭,資源就是勝負的一個重要因素!若有人為了‘意氣’,願意花一千萬來索償一萬,我就勸你還是快快付了這一萬比較好,否則,敗訴後你的債務隨時會是一千零一萬!
五.外國,特別是美國,政府都經常使用民事程序,香港的律政司使用民事程序又有甚麼問題呢?
這就是一個誤解,美國政府的確採用不少民事程序,但大部份民事程序都是用於和金融或證券有關的訴訟上,沒有人強迫你參與股票或金融買賣活動,參加了,便要受法律的約束。美國的金融管理條例,就是以苛刻聞名於世!便曾有震撼的‘家政天后’因內幕交易而要下獄的例子。又有香港的李國寶要罸款數百萬美元,而且還不可否認曾犯法的案例!
當然,美國也流行伴隨刑事程序的民事程序,例如有人被控謀殺,這當然是刑事,不論他能否被定罪,苦主仍有啟動民事程序的可能。由於刑事案件需要毫無疑點的證據,定罪是比較難的,但民事沒有這要求,經常就出現可逃過刑事程序,但就於民事程序敗訴的情況!
但政府用民事程序去處理遊行示威,便肯定是不義之舉!
總結這幾篇文章,法律就絶不是‘想當然’,若真的遇上法律問題,務請咨詢律師意見,甚或要自行做好研究工作。更加千萬不要把甚麼‘法律’,甚麼‘告你’掛於咀邊,這有可能會嚇倒一些弱者,但對稍具法律常識的人來說,這些口口聲聲說要‘告人’的人,通常都祗是‘門口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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