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6日 星期六

民事與刑事(一)

香港最近發生了一宗奇案,警方在旺角例行截查可疑人士時,發現及拘捕了一名持槍男子。

這又何奇之有呢?奇就奇在該男子居然供出有關槍械是用來暗殺李柱詺的,這就真是莫明奇妙了!為甚麼?持械當然是嚴重罪行,但和意圖謀殺就是不可同日而語,在奉行普通法的香港,刑事疑犯絶對有保持鍼默權,也沒有舉證的義務,控方必需向法庭提供沒有合理疑點的證據,去證明疑犯有罪。

用常識推斷,持械必然是有目的的,不是殺人,也是打刧,可能在國內,拿到一持槍人犯,若人犯不‘坦白交代’,公安便會採取‘抗拒從嚴’的態度,後果當然萬分嚴重。

但在香港,刑事疑犯並無‘交代’的責任和義務,法律賦與他們鍼默權,‘持械’可能是證據確鑿,但就是不能再進一步推論,除非是疑犯自願的供述!

電影有一句標準對白:‘不是事必要你講,但你講的會用紙筆記錄,成為將來的呈堂證供’,這叫‘警誡’,這即是疑犯必需清晰知道自己有保持鍼默的權利,若在不知道自己的權利下作出的供詞,不論是不是事實,都會隨時在法庭上被推翻!

如我在《程序公義(一)》,普通法系的刑事法庭,並不是在尋求真相,而是維持‘程序公義’,由於政府理論上擁有無限大資源,要維持公平的審訊,便要限制政府!所以,便有‘保持鍼默權’,‘無罪推斷’,‘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等等……的理念!

但很多人就是一知半解,錯把刑事理念用於民事,例如有某高官被發現私德出現問題,有人便會說‘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完全錯誤,首先這不是刑事審訊,第二,高官就是有權力之人,他們祗應受到限制,而不應享有額外的保護。

我便有一位朋友,在家中養狗,這有違大廈公契,管理公司告上法庭,他便錯認為管理公司需提出沒有合理疑點的證據才可在訴訟中取勝,但他就要為這‘無知’而付出沉重的代價,因為這是民事訴訟,管理公司和業主是平等的,這即是說雙方有平等的舉證和辯護的責任和權利,法庭祗是權衡雙方證供的可信性,49便會輸給51。管理公司的證據需不完全充分,但法庭就是‘比較’相信管理公司的證供,我的朋友便輸了官司。

輸了又怎樣,本來沒有甚麼大不了的,違反公契就祗是‘違約’行為,既不能拿他去坐牢,甚至不能罸他的款,送走愛犬便是了!但問題就出在‘堂費’,所謂‘堂費’就是法律訴訟費用,主要是律師費,民事訴訟的慣例(有例外的),就是敗訴一方需支付勝訴一方的律師和訴訟費用,結果,我的朋友被追收八萬多元的堂費!

這實已是‘不幸中的大幸’,有幸我的朋友輸得快,若訴訟曠日持久,堂費隨時就以百萬,千萬甚至億計。

文章開頭說到李柱詺,江湖傳聞,他為‘小甜甜’上訴到終審法院,便收了六千多萬的律師費!

普通法系中的民事訴訟,是件極昂貴的事情,必需三思而行。下次當你要以法律訴訟來威嚇他人時,我勸你都是說說好了(還要看看對手的知識和實力,不要說實質經濟損失,就算是要公開道歉,也可能是會很丟人的),真的要打官司,便可能要負上嚴重的堂費責任,隨時會破產的!

我還聽過很多關於民事訴訟的‘有趣’事例,下文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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