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7日 星期三

法律與公義(二)

上文說到有兩則近期新聞引起了我的注意,上次說了‘緩交少女’事件。今天,我便說說另一則,這就是一輛小巴所引起的嚴重交通意外。

以前,當我站在斑馬線前,大部份汽車都會停下,讓我先行。按交通法例的規定,司機必需慢駛通過斑馬線,遇有行人過路,特別是汽車尚未駛入‘之字線’,汽車便應在斑馬線前停下,讓行人過路。

回歸後,我感覺到的一個明顯改變,就是香港駕駛者的駕駛態度。現在,很多駕駛者根本就不會在斑馬線禮讓行人,我便曾有在斑馬線前久等的經驗!我曾說過,‘法律’應該是用來管‘大是大非’的問題,日常生活的很多事情,我們未必要事事求諸於‘法律’解決!嚴格來說,在斑馬線不讓行人,經已干犯了交通法例,但執法就比較困難,一地之文明程度,便可從這些小節中反映。讓與不讓,實際就是道德和修養的問題!

又例如,有一次,我到一甲級商廈裏的餐廳進餐,出入這些商廈,本來就有一些不成文的行為守則,例如,在繁忙時間,大家都會自覺地讓先來者先用升降機,但這次,便有位少年,走在眾人之前,我輕聲提醒,但有一男士就以我不能完全聽懂的語言(註)反駁,大概意思是‘這是個講機會,講醒目的世界,我的兒子可爭取搶入電梯的機會,這就是他的本事,排你X的隊!’香港再不是以前的香港了!

很多時,看似是小事的東西,實在是會引起極嚴重的法律後果的。違反交通規則便是一個好例子,就如是次的嚴重交通意外,司機便可能要負上嚴重的刑事和民事責任!又例如,有一次,我在光天化日的鬧市,發現一輛類似跑車的體物,居然衝紅燈奪塵而去,附近沒警察,沒有做成交通意外,有關司機便‘自由自在’,但若發生交通意外,這司機便極有可能會被控‘危險駕駛’,這便是嚴重的刑事罪行,若有人死亡,其控罪便有可能是‘危險駕駛引至他人死亡’,甚或是‘誤殺’,入獄機會極高!

按香港的交通規例,小路是必需讓大路的,不同的路口還會有進一步的規定,例如塗上雙白線的路口,小路出大路時便一定要停車,看清楚後,才可駛出。就算肯定大路無車,也必需停一停!但現在,很多司機都不再理會這規則了,一見大路無車,非但不停車,相反,就加速以找住機會!可能如上面的男士所述,懂找機會,才是‘醒目’!有傳媒跟進,是次意外後,出事地點的路口,大部份司機仍然都是不按法例停車的!

當人犯錯時,總會想自己是不會出事的,一次又一次的衝燈,一天又一天的小路出大路不停車,漸漸便會當成是理所當然的!到有意外發生時,有人還會把責任歸咎於運氣,甚或是其他人。但就算當事人懂自省,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了!人命的傷亡是怎樣都不可回頭的。

但若把這問題的責任,全都放在駕駛者身上,也有不公平之處,下文再討論!

註:我不想強調這位男士的國藉,但由於我真是不能全懂他的語言,我有責任說清楚,整件事就有可能是語言的誤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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