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5日 星期一

法律與公義(一)

最近有兩則港聞引起了我的關注,第一則是一名緩交少女,被警方‘放蛇’拘捕。

案中被告在網上‘結交朋友’,進而相約進行肉體交易。按香港法律,兩個成年人間的金錢肉體交易,並不觸犯法律。有關警察就是相約這少女,然後,誘使她說出性交易的價錢,就以‘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罪將少女拘捕及落案。

‘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的立法精神,其實是針對‘企街’做成的滋擾,當‘企街’纏擾過路男子,警察便可引用這罪名將其拘捕及檢控。但警察主動在網上結識‘緩交少女’,又相約見面及問價,繼而以這罪名檢控少女,又是否有違立法原意呢?

有人會說,少女出賣肉體,難道我們便應袖手旁觀嗎?警方‘放蛇’而將之拘捕,實在是救她出火坑,又有甚麼不妥呢?

這便是‘合法’和‘公義’的分別.舉個例子,閣下是位奉公守法的人,但為了一些原因,例如,你娶了某高官的女友為妻,於是,高官運用權力,派一隊警察廿四小時跟蹤閣下。於是,你一天內被控五次違規過馬路,三次沒用紙巾包妥痰涏而抛棄,還有家中冷氣機滴水……

這些檢控都是‘合法’的,但又是否合符‘公義’呢?

長久以來,香港警方都用‘查牌’來打擊‘社團活動’。是這樣的,在香港經營娛樂場所,要拿各式各樣的牌照,例如在場所內,若有酒精飲品出售,便要申領‘酒牌’,‘酒牌’的發牌條件包括,警方或有關部門,可於營業時間內,到有關場所檢閱有關牌照,而無需申請法庭命令!

有關規定當然合情合理,但若一晚查牌多次,有關場所還可正常運作嗎?由於有不少娛樂場所都是‘社團’的收入來源,當警方有需要向‘社團’施壓時,查牌便是其中一道有效的板斧!

打擊‘犯罪份子’就是個冠冕堂皇的理由,但你千萬不要‘被打成犯罪份子’,例如,請要對警察必恭必敬,又或不要成為高官或警察的情敵等等……

九七後,香港掃黃的力度明顯加強,這實令人擔憂,特別是如‘一樓鳳’或‘緩交少女’等,基本上都是合法的,警方便要鑽盡法例的空子,以其他條例的漏洞,作技術性檢控,這經已是個嚴重的公義問題。更不要說這些存心欺壓,甚或是要享受‘霸王餐’的害群之馬。

公義的維護就有如一條堤壩,堤壩防水,是不會在短時間內完全崩潰的。崩潰就是由小缺口開始,若不治好小缺口,這些小缺口便會被流水越沖越大,最後,便會弄到土崩瓦解。希特勒就不是由打擊妓女,盜匪開始,當國民拍掌稱慶時,打擊面便逐步提升,漸漸包括了同性戀者,再是宗教異端……最後便是對猶太人的大規模屠殺。

有受害者後來反省道:‘當我看見這些“壞分子”被打擊時,我也覺興奮,但萬萬都想不到,後來我也變成被打擊的對象!’

若社會真有禁絶賣淫的共識,便請堂堂正正修改法例罷!當然,成功機會極低,因這實有違廿一世紀的普世價值。若我們容許甚或鼓勵警方鑽法律的空子來執法,特別是打擊弱勢社群,我們就是走上了以法律欺凌弱小的‘不義’之路。今天,你可為拘捕‘緩交少女’而拍掌,說這是甚麼維護道德,甚或是拯救這些少女。他朝,若你變成打擊對象時,便不要問,為甚麼沒有人站出來,為你爭取‘公義’!

另一則引起我關注的新聞,下文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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