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提到陪審團祗應考慮法庭上控辯雙方所提出的證供,而不能自行加入其他資料,就算這些資料個別陪審團確信為真。
這就與一般人印象中的法律有很大分別,明知某人是罪犯,但若按上述原則,可能便要放走他,這樣的判決,又豈是正義之舉呢?
但問題的核心在於,若陪審團考慮法庭以外的資料,當事人不就是連辯白的機會都沒有?就以上文的‘弱女打刧壯漢’為例,陪審員可能因外型或其他因素而斷定被告是位‘弱女’,但原來她是柔道黑帶八段,這便是辯方律師不提出的背後原因,若他一提出被告是位‘弱女’,那麼,控方最少可以盤問其是否懂任何武術,她便不可以不回答。
上文我說到法官好像位老師,教陪審員如何去判案,但實情並非這樣簡單,在法庭上的一字一句,都會有精確記錄,法官所謂的‘引導’其實是極度‘官腔’的,原因就是這將會是上訴的重要理據,若法官的引導犯上任何技術錯誤,‘錯誤引導陪審團’便是上訴及推翻判決的極佳理據!
同理,陪審團若以個別成員對法律的理解作為判斷原則,這也是極嚴重的問題!若他的‘個人理解’有誤,控辯雙方就再無辯白機會了!
我們常把法官比喻成球證,球證在球賽中執法,應不偏不倚,不能偏幫其中一方。這個應是大家都認同的概念。那麼,法官執法又是否該不偏不倚,不偏幫任何一方呢?我想很多人都不是這樣想。特別是香港的‘低能編劇’,在他們的筆下,公正的法官是應偏幫‘正義’的一方的!
問題就是用甚麼標準來定那方是‘正義’!嫉惡如仇?那麼便是偏幫控方了。為‘無辜’的被告申冤?這便是偏幫辯方了。
中國歷朝的律法雖有不同,但大原則都是行政、執法和司法權都落在同一官員身上,當一地知府‘千辛萬苦’追捕到一犯人,你還相信有不偏不倚的審判嗎?中國人有所謂‘生不入官門,死不入地獄’的說法,原因就是不論是非曲直,若惹上官非,就所謂‘唔死都重傷’,你被官府捉去,又再由官府審訊,你還有不重傷之理嗎?
‘包青天’便是一種民間對官的神話化產物,‘包青天’就是會很例外地‘偏幫’犯人,為犯人調查及申冤,在今天的開明地區,人就是該有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警察(不是法官)該公正調查和搜集證據,這些都是理所當然的。但‘包青天’的故事就是發生在宋朝!
但‘包青天’式的概念,卻深深藏於每個中國人的心底,前一段時間,我在一個隅然機會看了半套甚麼‘老婆大人’的電視劇,其編劇筆下的‘正直法官’就是要參與調查,居然在法庭上說要查這個、查那個。我的天!這是警方和檢控官的責任,法官無權干預。她已再不是球證,而是下場踢球的球員了!在實行普通法的地區,天理不容!
鄧小平就堅持中國不會行三權分立制,雖然,三權分立並非走向現代化的必要條件,但如現在中國的行政、執法和司法權都集於相同的人或機構上,要我相信其判決是公平中立,就實在有違我的理性思維了!
官員的私德,本就可以和政府行為分開,但市民是否對司法制度有信心,才是問題的核心!若鄧玉嬌案發生在香港,可能並不會弄出如此嚴重的風波,因為香港人尚會相信,政府可能會包庇一些犯小錯的官員,但說到如謀殺強姦等嚴重罪行,就誰都包庇不了,司法程序一經啟動,整個審判還是會公平、公正和公開的!案件不發生也發生了,若調查和審訊都是公平的,問題也會漸漸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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