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3日 星期六

證據(一)

有位好友擔心父親離世後,兄弟姊妹間會因遺產而起爭議,他問該預備些甚麼法律文件才可避免爭拗。

首先,我必需澄清,我並不是律師,甚或未在學校裏修習過香港法律,一切我所說的,都祗是經驗和道聽途說的材料。再一次,法律並不是常識,而且經常出人意表,特別是普通法,就算是律師,不是其專長的科目,可能都沒有多大的發言權。

但好友閒談,我都可以在‘常識’層面說兩句,我的直接答案就是,要爭議就是必然可以的,預備甚麼文件都不能完全避免。

問題,很多時都不能單從字面去理解,先父先母就從沒有立下任何形式的遺囑,因為我們三姐弟就根本就不會起任何爭議!問得這問題的,爭議的可能性就經已存在。一般人會簡單化的認為,生前立下一份遺囑,不就是會解決所有問題嗎?

普通法永遠就不是常人所想的簡單,一個重要及基本的問題,就是普通法考慮的是事實證據,‘事實證據’是相對於大陸法的‘道德證據’而言。就以現時的城中熱門話題:‘小甜甜遺產案’為例,一方是個人(風水師),另一方是慈善基金,若按中國傳統思想,這還有官司嗎?就算在今天,很多人都會想,‘吃了’如此大筆善款,死後就必定要下地獄。

死後會不會下地獄並不在法律管轄的範疇,除在量刑時,‘道德’並非法庭該考慮的事項,現在就是雙方都持有‘小甜甜’的遺囑,而‘風水師’所持的遺囑其日期較後,理論上,後立的遺囑是會取代先前的遺囑的,若是這樣,‘風水師’便應勝訴,至於這是否合符道德,這就並不是法庭該考慮的事。

這又還有甚麼官司呢?問題就並不是有了一紙遺囑便完事,由於講求事實證據,任何東西都可以成為證據,相反,任何證據都可被推翻。常人可能想,若這遺囑是‘小甜甜’親筆簽署的,不就是成了嗎?核對筆跡,便就一清二楚了!可是筆跡核對並非精準科學,永遠都祗是旁證而已!下週雙方都會傳召筆跡專家出庭,我預測又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就算,這遺囑確實是‘小甜甜’親筆簽署的,也未必能就此了斷官司,例如,她是否在威逼下簽署呢?又例如,她簽署時神智是否清醒等等……都是法庭需要考慮的!

是次,就引出‘風水遺囑’的說法,所謂‘風水遺囑’就是宗教儀式的一種‘道具’,於是就必需要‘小甜甜’親筆簽署,若這是‘風水遺囑’,那麼‘小甜甜’的本意便不是真的把遺產留給‘風水師’,‘風水師’便可能敗訴。

但是,一切都不是確實證據,筆跡、‘風水遺囑’等等,永遠都會是見仁見智的!於是,訴訟就要依靠更多旁證,例如,‘風水師’要證明‘小甜甜’確實有把遺產留給他的意圖,便辯稱他並非‘風水師’,他的真正身份就是‘小甜甜’的親密男友,‘風水師’就祗是掩護而已。他們發生了一段‘有性有愛’、精神加肉體的‘愛情’。為了證明這點,他便拿出多箱‘小甜甜’送給他的禮物,和他們的密(蜜)照。

密照都可作為呈堂證據?誰說不可以,按普通法的邏輯,任何東西都可以是證據,祗要這些東西可以證明某個法律觀點,法庭就有可能接納為證據。

多年前,電腦文件處理系統漸漸成熟,可以把大量文件收藏於電腦記憶媒體中,而省去大量的文件貯存空間,翻查就更加方便無比。但就有人質疑,若發生法律訴訟,單靠電腦圖像而沒有正本是否可以成為呈堂證據呢?這問題並不容易回答,但就說明了普通法的一些重要概念,下文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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