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7日 星期日

民事與刑事(三)

有人說,要起動民事訴訟程序有三個條件:‘有錢、有時間和有氣’。

其實,‘有氣’是最重要的。理由很簡單,民事訴訟耗費龐大,最後都極有可能是弄到雙輸的景況,真的進行這‘蠢事’,很多時,就祗不過是為了點‘意氣’而已!

整個民事程序的設計和理念,其實就是要盡量減少訴訟,最好就是雙方好好坐下來商議,以達成和解,這便會省下很多資源。近年,香港便推動仲裁制度,這就是由一中立第三者主持的協商,希望爭議雙方可理性地達成協議而和解,無需啟動訴訟程序。

但若有一天,你做錯了一點小事,又或因疏忽而引起他人的損失,你願意作出合理賠償,但對方就是開出天價,還堅持要進行訴訟,這又有何對策呢?

民事案件就祗是權益之爭而已,對權益之補償,就祗限於金錢或道歉,並不可以要求如入獄或其他的刑罸(註)。若一方要求十萬元的賠償,另一方肯如數照付,那便再沒有案件了。若一方要求一百萬的賠償,但另一方祗覺該賠一萬,其實是可以向法庭表示願賠一萬並在法庭存入一萬元,那麼若最後判決結果是賠償一萬元或以下,被告方便很有可能會輸了官司但贏回堂費!

回歸後,律政司便經常使用民事程序來打壓民運人士,這實在值得關注,從表面證據推論,這些都是不義之舉,政府就是擁有無限大資源,在民事程序中佔盡優勢,這便等如拿人民的錢來欺壓人民。有一次,梁愛詩更在回應以民事程序控告‘女長毛’時說:‘怎能說是迫害,若政府有心迫害,不就是用刑事程序嗎?’

身為律政司,居然可以這樣輸換概念,幸好香港還是個言論開放之地,這些言論將永留史冊。可能,有人追求不了留芳百世,但也要遺臭萬年罷!

註:有人可能會說,不是有所謂‘錢債監’的概念嗎?這是一個舊概念,現在欠債是不會入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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