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5日 星期二

普通法(四)

最近上訴庭判‘中大學生報’被判‘二級不雅’的上訴得直。理由就是‘淫審處’並無清楚指出‘不雅’的部份。

有人會說上訴庭並不是判決學生的行為正確,祗是因為‘淫審處’技術犯錯而已。持這觀點的人就明顯對普通法有所誤解。還有甚麼‘法律不外乎人情’的小農思想。道德的事歸道德,人情的事歸人情,但法律的事歸法律!

中大學生報事件,道德上有沒有問題,可以有討論的空間,我個人就不覺有甚麼大不了。但由第一天起,我便會覺得這從不應是法律問題。甚麼‘X光社’就祗是濫用司法程序而已。

普通法美麗的地方就是祗講技術,不講別的!但這與我們的文化,就相去萬里。有一次,我在電視看到一場甚麼中學辯論比賽,題目又是甚麼中學生該不該談戀愛云云,辯論本身無甚可觀,但最後評判的發言就簡直是個大笑話,因為她有強烈的道德判斷,中學生就不應談戀愛,球證變球員!

這個便稱之為‘程序正義’。就以球證為例,球證祗應按球例執法,若看不到的,不論事實是甚麼,都不能考慮。就以足球為例,有人經常會翻看錄影帶,然後批評球證。當然,在國內有不少貪污球證,但若不考慮這個,球證的執法就祗應基於他見到的。當然,若我們願意,我們可更改遊戲規則,每作一個裁決時,都要先研究各個角度的錄影,但我們可接受經常暫停比賽嗎?踢一腳就停幾分鐘的足球比賽,還有可觀性嗎?

同樣,理想的司法制度,就是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但又不會放過一個罪犯。但這可能嗎?就如上例,我們可以由電子監測,每一球都經過兩天研訊後才判決,若不服,還來個上訴!但問題是你會看這種一場可能踢一年的足球比賽嗎?

任何司法制度都必需在‘寧枉無縱’和‘寧縱無枉’兩者選其一。香港就是選擇了後者!

下文再續!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