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香港的法例,強姦仍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國內稱無期徒刑)。 強姦為甚麼會被視為這樣嚴重的罪行呢?這其實是對個人尊嚴的尊重,也是對自由的一種表現。自由的精義是在行使自由的同時,不能侵犯別人的自由。
很多風化案都是熟人所為,這就令審訊變得很困難,因為被告會用‘經已得到女方同意’為抗辯理由。奉勸各位男士,按普通法的原則,女方是可以在任何時間收回‘同意’的。舉例說,就算女士肯到你家,甚或主動寬衣解帶,但祗要在最後一刻說不願意,也是收回了‘同意’。當清楚表達‘收回同意’後,若男方仍繼續,就很可能干犯了強姦罪,後果是會很嚴重的!
但在大年初四發生的強姦案,以我的記憶所及,近年同類案件,已很少在香港發生。疑犯在巴士鎖定‘獵物’,跟隨下車,然後作案, 看來警方非常重視這案,昨天在新聞畫面上,看到一群警察在案發現場,拿著疑犯拼圖,向途人及駕駛者做問卷調查。這樣做可說是大海撈針,但為了伸張正義,這是可敬和值得的。
在香港,任何人不論其身份或社會地位,若受到侵犯,警方都有調查的責任。就算明知破案機會很低,但仍是要搜證,仍是要認真調查的。
不要說如強姦等的嚴重罪案,廿多年前,當時我在中學教書,有一次,學校發生盗竊案,賊人在深夜潛入學校,偷走了一些不值錢的東西,學校報警,警方派了一小隊過來,負責取證的就小心檢查現場,掃指模的,尋找各樣可能有被疑犯接觸過的物品的等等⋯⋯另一位警官就小心地落口供,眼見他還要在筆記中畫下現場環境的草圖,在閒談間,他說接下來的最少兩天,他都可有得忙了,因為,他要呈交一份詳細報告,要圖文並茂(當年電腦還未普及,圖片處理是極費時的),清楚記錄各項細節,再要加上其推斷,例如,疑犯是如何進入和離開現場等等⋯⋯
但我們都非常清楚,這是件無頭公案,警官也承認,估計案發在深夜,若立刻發現及報警,警方會在附近的主要道路設立路障,截停車輛檢查是否有贓物,但在十多小時後才報警,破案的機會已甚微,但無論如何,所有必要程序都要做足。
結果,除了負責學校管理的老師,要到警署花上了半天外,很多老師都要到警局一行,為甚麼?因為要打指模,由於主要案發地在學校圖書館,很多老師都是會出入的,所以,都要留下十指的指模,以作exclusion。
一單‘小案’,隨時會花上極大的警力,還產生以百頁計的文件,雖然,大家都心中有數,破案的機會是接近零。但該做的,還是全要做!
相比之下,在農曆新年前,我聽到在廣州發生了一單傷人搶手機事件,事主給人打得頭破血流,但在國內公安的角度,年尾搶劫是很‘正常’的,人又沒有死,都是‘小事’而已。
沒有公安到現場取證,事主一家在案發後,很努力在附近搜尋,找到疑似凶器的木棍,把這重要證物交公安,後來公安就說不見了!事主說他認得行凶者的校服,但公安就說,一間學校這麼大,如何去找呢?雖然附近滿是保安錄像機,但公安說不會為這等‘小事’翻查錄像。事主要求盡快落口供,沒有人會理會。公安更沒有寫下任何文件,每次當事主查詢時,他們都會說當事的同志下了班而拒絕作答。
他們的理由是,若這等‘小案’也要勞動他們的‘大駕’,他們不睡覺也應付不來啊!
是的,中國的幹部全都很忙碌,忙到根本沒有時間去處理份內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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