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聽到‘十八才子’對‘陳振聰’案的評論,我想這祗可用不知所謂來形容.究其原因,就是他完全沒有看過有關判詞,道聽途說,以猜想當事實,這便是所謂才子了!
但想深一層,這判詞厚達三百多頁,我雖然下載了,但亦祗讀了十多頁便睡著了.‘十八才子’的英文水平當然比我高百倍,但面對法律文字和嚴謹的邏輯,可能一頁也受不了!
判詞的第77頁,第219條,如下:
219. Evidence relevant to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2006 Will is not confined to the opinion evidence of the handwriting experts. In this trial, there is forensic evidence referred to as Electro Static Detection Apparatus “ESDA” evidence and the common conclusion of the document examiners that the signature of Nina in the 2006 Will was signed after the crease on the face of the document had been created. These pieces of evidence have immense significance in this case which I shall explain below.
接下來,判詞便用了極多的篇幅去解釋這‘摺痕’ (crease),至少到303頁,第872條都還有討論!究竟這‘摺痕’為何重要,或我嘗試解釋一下.
簡單來說,現代的科學鑑證有一稱之為Electro Static Detection Apparatus (ESDA)的儀器,經這鑑別,發現了‘陳振聰’出具的遺囑在摺痕上的簽名,是在摺後才簽上的!
摺後才簽上又有甚麼不妥呢?沒有甚麼,祗是有關遺囑的見證人,在法庭作供時,確認了龔如心在簽署時,有關文件是未經摺疊的,那麼,就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文作是在事後更改而冒簽者就按原本的文件照簽,就連摺痕位置都照足!
當然,有關見證人會否記憶錯誤,又或是說慌呢?事實上,判詞亦提到證人有疑惑之處.這就要連同很多其他的證據一併考慮,例如,一張草稿紙上有三個簽名(龔如心和兩位見證人)的過底印記,但奇怪的是這三個簽名完全準確排列,但這兩紙並無任何釘附在一起(如使用過膠紙、膠水、書釘等等)的痕跡,若是三個不同人的簽名,那麼就算簽名時兩紙放在一起,但在傳遞過程中,總會有點移位,三個簽名都完全對齊的唯一解釋就是這‘遺囑’根本就是在同一處地方簽署,甚至是出自同一人的手.但見證人作供時,明顯就提到當時是把遺囑遞來遞去的,這便是另一重要證據!
在民事程序中,這些疑點便可能足夠令‘陳振聰’敗訴.但若是刑事程序,控訴他如‘偽造文件’等等的罪名,這便有可能並不足夠.所以,昨天警方便要大舉搜查其住所和公司,以期搜集到更多和更有力的證據!
以前,‘判詞’這樣東西,有興趣和能力拿得到手的,可能祗是十數人而已.但今天就完全不同,判詞是會放到網上,任何人都可以下載的.事實上,作為法官的壓力也不輕,就以這判詞為例,在三百多頁的文本,洋洋九萬多字(根據Word的字數統計),有一字出了點文法錯誤,昨天,便立刻被揭出來了!
隨著資訊科技的先進,資料開放的今天,我就奉勸這些甚麼‘才子’,在評論前應多做點功課,單憑憶測作出的評論,實在是會笑話連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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