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日 星期五

說謊的‘權利’

說謊在情、在理都是不正當的行為,但就法而言,又不一定。

舉一個例子,最近香港警務署長曾偉雄在立法會上,完完全全的說謊,有人會以為他違法了,但我就不以為然,沒有法律規定,在立法會上不可說謊。

當然,在文明的國度,這肯定是大大的政治醜聞,從情從理,爆出這樣的醜聞,警務署長名譽掃地,誠信全無,必定要下台,但是香港離文明尚遠,還有人會支持這個全無誠信的署長!

在立法會上說謊一般都不是刑事罪行,除非,立法會運用了‘權力和特權法’( Power and Privileges Ordinance (P&P))召開的聆訊,證人發言前要宣誓所說的都是事實,在這情況下說慌,便會干犯了‘發假誓’罪。

問題就是保皇黨會盡一切力量阻止立法會使用P&P,不說今次,在2003年,香港出現了明顯和嚴重的行政失誤,立法會本有責任運用P&P作出調查,理論上,就算是行政長官也會被傳召出席作證,他不出席或在會內說謊都會是刑事罪行。

當然從保皇黨的角度,真相又值幾錢斤呢?政府發放的資料混亂和矛盾,很明顯,有極多的失誤,有理由相信,失誤最大的就是‘老董’,但這又怎樣可以查呢?

同樣,今次警務署長公然說謊,毫無誠信,但他也繼續當他(媽)的‘好官’,香港的前途,可想而知。立法會本應有監察的權利和責任,可惜,立法會現在正是由一班沒有民意授權的功能組別垃圾把持著,求真!?監察!?真是‘天方夜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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