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2日 星期一
自由
前一陣子,我寫了有關’執著’的問題,緣起就是和友人討論有關問題時,我發覺誤解甚多。同樣,我也發覺對’自由’這概念,誤解就遠多於理解。
社會科學不同於精準科學,對觀念和名詞很多時都沒有權威性的定義,歧義令很多討論變得毫無意義,例如,大家都在說’自由’,但各自有對自由的定義,就是在說完全不同的東西,一番鴻辯就是毫無意義。
共產黨的宣傳機器,最擅長斷章取義和歪曲定義,例如,當他們要攻擊’自由’時,便會把’自由’說成是’可以做任何喜歡的事’,然後說’自由’根本不存在云云……
舉個例子,我小時候看到一篇令我非常感動的共產黨文宣,內容大意是有一位’女工’到’大排檔’進餐,看到綠油油的油菜,很想吃,但摸摸口袋,就祗好壓下食慾,憤然地說:’誰說香港有自由,沒錢就沒有吃油菜的自由!’
真的非常感動,我自幼家貧,很多別人有的東西我都沒有,看到如此言論,便令我幻想出一個'自由'的國度,在這裏可以任食任用。論煽動,共產黨可謂佼佼者,特別是荼毒青少年,可謂認了第二也沒有人敢認一。
但一個想吃甚麼就可以隨便拿來吃的國度,又是個理想的國度嗎?若自由就是愛吃甚麼便可以吃,愛和那個美女上床就可以上床,那麼除了毛澤東以外,我真想不出近百年還有何人!毛澤東當然可以過著最淫亂和毫無節制的生活,但這並不是自由!
我姑且由一個尚有爭議性的定義開始:’自由就是在不影響其他人的自由為前題,做想做的事,而為自己的行為負全責。’
就以上面的例子為例,沒錢想吃霸王餐,這便影響了大排檔東主的自由,所以並不是自由。就算是不影響他人的自由,也必需為自己的行為負全責。這話何說?例如,在上面的例子中,女工並非真的沒有付一碟油菜的錢,問題是她想到這些錢要留給明天吃飯而已。她絕對有吃油菜的自由,但吃了明天便要為這行為負責:捱餓!這才是自由。
但這個定義實在很嚴格,有時嚴格到難於執行。例如,當人行使其發聲的自由,他是不是也影響了其他人想保持寧靜的自由呢?若推到最極端,那麼甚麼都做不了!
所以,為了社會暢順運作,每個人都要犠牲一部份的自由,通過法律和道德去實現。例如,我真的很想有個寧靜的家居,但樓下的馬路是要讓車輛通行的,室內裝修,地盤建設等等……都會發出噪音,這些我都要容忍,亦即要犠牲自由。但如我以前說過,法律要規定地盤可發出噪音的時段,不能在夜間也發出噪音。而更細微的事情便要由道德和社會習慣去規範。
社會習慣是很重要的,法律可規定車輛行駛的規則,駕駛者也必需通過有關交通法例的考試才可合法駕駛。在香港,也有規範行人的交通律法,但這些都是比較嚴重的,但簡單如在路上應走在左還是右,又或在繁忙的街道上,應如何利己利他呢?這些都應由社會習慣去規範。
明顯地,法律必會對自由作出規範,但同時,法律也應對自由作出保障。在法治的社會,法律是應限制政府多於限制人民的,特別是對剝奪人民自由的政府行為作出限制。在眾多的項目中,言論自由為其必要處理的要項。究其原因,就是唯有言論自由得到保障,政府行為才有可能受到監察。
在法律角度,言論自由是相對於政府公權力而言,法律要保障任何批評政府的聲音不受打壓。新加坡就是一個反面教材,政府或政要便經常以誹謗罪去打壓反對聲音。在一個開明的社會,政府是不應甚至不能引用誹謗罪去告平民的!
但當離開了國家機器的層面,言論自由就不能’無限上綱’。簡單來說,一個人並沒有聽另一人說話的義務。一個持牌傳媒機構,要有一定的機制去讓不同聲音發聲,但一個非專利的傳媒,例如網台,便沒有義務去讓人發表意見。就等如我在這裏寫文章,我沒有任何義務讓人在我這園地發表意見。因為若想發表意見,任何人都可以去開一個blog!反觀電視台就必需開放和持平,其原因就是有錢都不能輕易開一個電視台,電視頻道仍極之珍貴的公共資源,全世界的電視台都要由政府發牌規管的,電視台也是建制的一部份!
昨天,明光社的蔡志森,不繼在城市論壇上大叫他的言論自由得不到尊重,原因是他說一句,便會有幾十句的反駁。蔡先生,對不起,你的歪理實在太過份了。明光社作為保皇黨的要員,從政府獲得大量的資源,亦有無數的言論渠道和地盤,何愁沒有言論空間!言論自由並不代表無需負言責,說了不對和過份以至歪理,被人批評是應該的,這才是言論自由!言論自由保障的是發表的自由,就是不受公權力的打壓的自由,但人民沒有聽你說的義務,更加有反駁你的自由!在真正開明的社會,無權者更有辱罵權貴的權力,就算是罵錯,權貴都不能訴之以法!
同樣可恨的當然是一眾權貴如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和現任行政會議成員張志剛等等……到這個層次的人,都應謹言慎行,因為你們的言論,是代表著政府的立場,不是鬧著玩的!
權貴們,請你們不要再濫用言論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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